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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在直接证据中,凶器和本人的指纹是铁证。可是就本案而论,指纹是检查不出来的。审判时当局武断地判断行凶的毒药是“氰化钾”,但是甚至连平泽是怎样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据平泽最初的供词,那是约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淀桥区柏木时向药剂师野坂某要来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说是绘画时预备掺在底色里用的。但是这位姓野坂的药剂师已经死了,无从证明是真是假。况且在“帝国银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药究竟是不是氰化钾,也没有绝对确凿的证据。检察官最初说是“氰化钾化合物”,半路上却变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钾”了。

  据平泽的笔记,高木检察官也曾为毒药问题大伤脑筋。有一天他说:“喂,平泽,就算是氰化钾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讨来的,成吧?”这样就断定为氰化钾了。不管是不是事实,反正审判记录上一律简单地写成了“氰化钾”。但是在“帝国银行事件”中丝毫也没有可以断定为“氤化钾”的根据和证明。

  凶犯使用毒药时曾用过玻璃吸管,侦查纲要已确定那是“主要在细菌研究所或是与旧革部有关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种驹込型的”,但是无从证明平泽有过这样的玻璃吸管。检察官没有办法,只得断定他用的是自来水笔的胶皮管。这跟起初那种完全客观的侦察纲要迥然不同了。平泽说毒药是用“装盐酸的瓶子”装的。检察官问他用过以后把那瓶子弄到哪儿去了,他说:“我走出银行后,把它扔到银行前边长崎神社院内树丛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审讯记录)

  侦查当局根据这一口供将长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从地下四尺处挖出了个类似的旧瓶子,但是那当然不能成为物证。他们只是从垃圾堆里拾了个不知是什么人丢的东西而已。公审庭上毕竟也没能把它当成物证。

  检察官们说毒药是氰化钾。喝下氰化钾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钟之后就在胃里引起中毒症状而断气。然而在“帝国银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种药的人相隔一分钟又喝了第二种药,似乎又过了三四分钟才倒下。毒效发作很迟缓,绝对不可能设想是氰化钾。侦查当局关于这一点的推断,前面已谈过了。至于凶犯也喝了同样的药却没有中毒的原因,侦查当局作了四种假定:

  “A.假装喝了,实际上并没有喝。B.确实喝了,但事先喝过中和剂或解毒剂之类的东西,从而使毒药失效。C.量第一种药之前,预先在玻璃吸管里放上无害的液体或中和剂,先滴入自己的杯子里喝给人看。D.药液加过工,分成有害和无害的部分,先吸取无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里喝给人看。”

  结果推测出凶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种手段。

  十三

  这种办法是在药液里放上甲苯或油类。这样一来,由于比重关系,药液就沉到下边,油类浮到上边,能够截然分清。凶犯只消吸取上层无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让大家喝下层的毒药就成。事实上,在“帝国银行事件”中,据说第一种药上层是澄清的,下层混浊发白,略带汽油味。由此可以推测出凶犯使用的是这种办法。并且据说旧军部方面保存氰酸化合物溶液时,由于它一接触空气就与二氧化碳化合,从表层起逐渐变成无害的碳酸钾,所以一向加入油类,以防止它与空气接触。

  既然追查得这么正确,为什么不针对旧军部方面进行侦查呢?既然认为“帝国银行事件”的真正凶犯与陆军卫生部门的人有直接关系,那末为什么还非要把矛头转向丝毫没有医学知识的平泽不可呢?一方面说凶犯下毒药时始终很沉着,使人产生的印象是他有过大举屠杀的经验,为什么还偏偏要断定这是对毒杀毫无经验的平泽干的呢?

  事实上侦查工作本来是针对旧军部进行的。前面所提到的六月二十五日发出的侦查纲要上曾说:“此次完成了大力收缩侦查网的工作,已将一部分侦查方针酶移到新的方向。”就在同一天,国家警察(战后日本警察分两种,一种叫国家地方警察,其中在中失的叫国家警察(简称国警),在地方的叫地方警察(简称地警),均受国家公安委员会统辖,另一种叫自治体警察(简称自治警),受地方(如府县等)自治机构统辖,已于一九五四年取消。——译者注)总部长宫所发出的指示中也说:“经过细致的打基础的阶段,侦查工作现已正式展开了。”刑事侦查壹第二〇四号的警视厅指示表明:“然而在这段时间内收缩侦查网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凶犯的方向。”从同一份侦查纲要中所写的“从旧军部方面具有以上经历的人中搜寻嫌疑犯”这一条也分明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什么。

  这里再说一遍:这个侦查纲要做得很出色,它极其客观地把“帝国银行事件”凶犯的形象勾勒出来了。那末为什么非要把矛头指向与这个侦查纲要相距甚远的平泽贞通呢?

  在侦查过程中,警视厅显然碰到了一面墙壁。

  十四

  侦查当局大概也没认定凶犯所用的毒药是单纯的氰酸化合物,更不曾像后来在公审庭上那样断定它为氰化钾。

  对于在“帝国银行事件”上所使用过的毒药,侦查当局一定进行过各式各样的研究。他们一定想尽办法来查明如果不是氰化钾,那末它究竟是什么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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