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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接着,太宗还谈到代善对限定侍卫名额表示不满。太宗即位不久,有一次,代善不用护卫,自己牵着马,胳膊挟着褥垫去见太宗,这番举动,明显地是在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太宗就此责问代善:“难道一旗之众就没有卫从之人?为什么窘迫到这个地步?你这样做是尊敬我呢?还是心有不快呢?”又说:“我每每想到太祖诸臣,功勋赫著的还有几人?现在都不在世了,只有兄在,我不致敬,将来后悔何及?所以才专意加礼。况且有上天护佑,诸物具备,衣着食用骑乘充足不缺,兄如要求多关照,就直说好了,我岂吝啬!果能如此,才合我意。不然的话,阳为恭谨,阴怀异心,这不是我所希望的。”说到这里,太宗转向诸王贝勒大臣,说:“厚富之人,不乘良马,不服美衣,不食佳馔,不畜仆从,自谓以此获福,可享千年,然人岂有不合理而能长久安享者乎?”【以上见《清太宗实录》,卷37,7~11页。】

  太祖时,曾立下一条规矩:凡在战争中俘虏的降民、金银财物、马匹等物品一律上缴,违者治罪。当时,以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他们各置官属,权力均等。因此,太祖“预定八家(即八旗旗主)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勿得分外私取。”【阮葵生:《茶馀客话》(上),4页。】在分配这些战利品及赏赐时,必由八家旗主均分,称为“八分”,八旗旗主以下者,都不入“八分”,但从中也得到一部分财物和赏赐【《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11页。】

  太宗即位后,继续执行这一规定,一再训诫文臣武将遵守。但事实上,种种营私舞弊的现象屡屡发生。他们利用掌握的权力,寻找一切机会攫取额外私利。例如,诸王贝勒(太宗的兄弟子侄)每当出征,总是私带家中的仆人或其他“闲散无甲之人”冒充兵士【清制,称入伍当兵的为“披甲”,即战士;没有入伍的称“无甲”。】,私令随征。目的是让他们在战争中为自己多抢夺财物,倘若立功,亦可冒领赏赐。上行下效,像牛录章京等下级军官也仿效此法,企图多得战利品。在征战中掠取的物品,如马匹、金银等物只上缴一部分,另一部分隐瞒不报,留于个人之手。

  甚至将部分降民也私留起来,作为自己家中的奴仆,也有的私娶降民中年轻貌美的女子为妻,等等。这些违禁现象任其蔓延,就会助长贪得无厌的思想进一步发展,势必带来严重后果,以致从经济到政治都造成危害,同时,也会直接削弱太宗的权威。太宗看到问题的严重性,给予很大的注意。每次出征前,他都讲清纪律,归来后,都要进行总结,让下边揭发各种违纪的事实。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轻者当众训斥,重者鞭打,直到革职。但一般都采取罚款退赃的办法,使之在经济上不但占不到便宜,还得交出自己的私产来补偿所犯的过错。凡是违犯上述一例的,必须将征战中夺得的一切东西如数交出,另根据过错轻重,再罚以数目不等的银两、马匹等,如已得到赏赐而后被揭发作弊的,其赏赐也必须如数缴回【《清太宗实录》,卷36,20~43页。】。满洲、蒙古、汉官这批新老权贵都以多得财物为荣,最怕自己的财产受损失。太宗抓住这一点,在处罚时首先给予经济上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打击了权贵们的气焰,起到了抑制其特权进一步发展的作用。

  经过太宗不断从思想上训诫,在政策上严格贯彻有关规定,权贵们不得不有所收敛,因而上述现象逐年减少,这就保证了内部的上下一致,树立为国效力的风气。

  二、秉公执法立权威

  清太宗即位之初,地位并不那么稳固,国家权力尚未达到高度集中,而是分散在宗室贵族手中。他们或玩忽职守,或随意违法妄为,有的甚至敢于向君主挑战。太宗清楚地看到,如果不打击这股轻视甚至目无君主的分散势力,他就坐不住金銮殿。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他的权威才得以牢固地树立起来。他的制胜法宝就是制定法令,秉公执法,不分上下贵贱、内亲外戚,一切依法行事。

  清太宗即位后的头几年,主要精力用在征朝鲜、伐明朝,没来得及完善法律。到天聪五年(1631年),太宗阐述了他的法制思想,同时公布了一些法律规定。他说:“国家立法,不遗贵戚,斟酌罚锾以示惩儆。凡诸贝勒审理、枉断人死罪者,罚银六百两;枉断人杖罪、赎罪及不奉谕旨私遣人与外国交易,或怠忽职守,或擅取民间财物马匹、或将本旗女子不行报部短价收纳在家者,均罚银二百两。”【《东华录》,天聪五年七月。】以上规定,既包括诸王贝勒审断案件出现的差错,也包括他们自身违法都受惩处两个方面。清太宗经常惩治的是临阵败走、酗酒妄为、行猎不能约束整齐三件过错,有违犯其中一条的,都判以重刑,其余诸事都可从宽处理。

  崇德年间,他强调惩治触犯这三条的人,是针对诸王贝勒而发的,不能不说这是压抑王权,提高皇权的措施【《清太宗实录》,卷46,25页。】。他还提出了执法的指导原则和审案的具体方法。这就是“听讼务持其平,谳狱务得其实。尔诸臣审理讼狱,于两造所陈,当速集见证鞫问,庶有实据。若迟缓取供听彼潜相属托,支饰避罪则审判安得公平?自今以后,不先取见证口供,致事有冤抑者,既按事之大小坐罪审事官。”【《清太宗实录》,卷9,14页。】执法必须公平,不得偏私,审案判罪,贵在有真凭实据。审讯时要对犯罪者与告发者的口供迅速取证,如果迟迟不取,只听掩饰避罪的口供,或只听信犯罪者暗地托人说情,审判就不会公平。此后,如不先取证只听信口供,致使有遭冤枉的,按其情节轻重,处罚审判官。

  清太宗亲自制定法令,自然地他就成为法制意志的最高体现者。有了法律这个准绳,他就可以监督诸王贝勒及群臣的言行,使他们都处于皇权的控制之下。虽然太宗明确立法,但过惯了部落生活,又掌握了很大权力的诸王贝勒并不完全把这些法令放在心上,每每藐视法制,任意妄为。太祖去世前曾立下遗言,其中谈到法制,说:“国家当以赏示信,以罚示威……尔八固山(八旗旗主)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效信赏必罚。”他规定一条原则:“赏不计雠(仇),罚不避亲,如是,明功赏,严法令,推己爱人,锄强扶弱。”【《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4,10~12页。】太宗遵循父亲的遗训,对违犯法令的人特别是诸王贝勒,从不放过,一律按法令处置。崇德二年(1637年)六月,太宗总结征朝鲜及皮岛之役,“王以下,诸将以上,多违法妄行,命法司分别议罪。”【《清太宗实录》,卷36,20页。】

  经刑部审议,认定自礼亲王代善以下共计六十四人犯有各种程度不同的过失。这些过失概括起来,有私携无甲之人冒名顶替从军、纵士兵抢掠、私娶降民妇女、不听从军令擅自行动、私匿缴获的战利品、战斗中畏缩不前致使兵士损伤,等等。根据过失轻重,分别判处死刑者二十四人,撤职十三人,鞭刑五人,罚银者二十二人(有的既受鞭刑又罚银,还有的既革职又罚银)。这些受处罚的人当中,有太宗的儿子、哥哥、弟弟、侄儿、额驸(即驸马)等,皇亲国戚约占四分之一,将官一级的约占三分之一。因为代善的爵位最高,他被列为犯法者第一人,刑部给予革去亲王爵位、罚银一千两的严厉处分。

  其他如多罗武英郡王阿济格、多罗贝勒豪格、固山贝子篇古、和托等一班宗室勋戚,也分别处以革除爵位、罚银。以下固山额真、梅勒章京、兵部承政等高级将领同样依法处分。皇太极从争取人心,为他继续使用这些人考虑,大多给以从轻处理。原判死刑的二十四人赦免十九人,处以罚银的,也逐一减少数目。代善等诸王贝勒也免去革爵的处分。太宗从宽发落,丝毫不减少处分的意义。他把违法者的罪状都公之于众,上下皆知某某犯法,罪状都记录在案,既让臣下互相监督,又使本人警惕,从中吸取教训,日后不再重犯或少犯类似的过错。这样做,诸王贝勒群臣无不心悦诚服【《清太宗实录》,卷36,20~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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