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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查办华工专条规定:中国派员前往秘鲁查办华工状况;华工在秘鲁享受寄寓该国外国侨民一切利益;华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员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鲁政府负有保护华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华工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合同期满应出资遣送华工回国。通商条约规定:中秘两国互派使节;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享有同等利益和权利:两国人民可以自愿往来居住,但“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门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违者其人严惩,船只罚办,李鸿章向总署表功说:“为此一条反复争论,字字较量,几乎舌敝唇焦,乃得大书特书于册。”葛尔西那认为各约无此严厉,秘鲁“吃亏不少”。英、美、法各国领事也“啧啧称善”。“嗣后中国只要能够按照条约严禁,不仅秘鲁不敢违抗,就是“各国招工之举,亦得援引辩证,冀稍敛戢”。当然,李鸿章也作了一些妥协让步,同意保留一体均沾条款,并在查办华工专条中,“添叙批准互交等语”。

  1875年7月秘鲁派遣特使艾勒莫尔来华换约。李鸿章由于事前派遣容闳前往秘鲁秘密调查,得知中秘条约签订后,秘鲁迫害华工依然如故,非常气愤,特向艾勒莫尔提出保护华工的换约附加条件:“或加订条款,或添用照会,再将前次议定和约一并互换”。经将近一个月的反复辩难,终于迫使艾勒莫尔通过照会的形式,保证秘鲁“实力保护”华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并同中国使臣“实力会商华工事宜,以期为华工尽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尔交出照会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条约在天”津正式互换。

  历时约两年的中秘订约谈判和互换,表明李鸿章坚持原则,扼理与争,为防止西方殖民强盗掳掠、虐待华工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李鸿章所以这样作,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是为了“保民命”、维护清朝的统治。正如他自己所说的,保护华工,“拯其危急”,可以使“海外华民,皆知朝廷于绝岛穷荒,尚不忍一夫所失,忠义之心,不禁油然而动,有俾大局,诚非浅鲜。”其次是基于“理”、“势”的考虑。

  李鸿章认为秘鲁“向系无约之国,照章应不准装载华人出口,其私行装载者无非拐骗贩卖,实中国百姓所共恨,亦万国公法所不许。”拐卖华工如此,虐待华工何尝不是这样,中国“词直理顺,不患无以应之”。秘鲁虽为民主之国,但“多沿西班牙旧俗,上下欺蒙,以营私为急务,规模狭小,百务废弛。”在李鸿章心目中,秘鲁是一个没有“教化”的小国,“国贪势弱”,远隔重洋,不可能对中国构成军事威胁。既然中国较之于和鲁,我直波讪。我强彼弱,那么,李鸿章在谈判中敢于冒着决裂的风险,就不难理解了。

  在中秘条约互换之后,李鸿章深知靠一纸条文并不能禁绝秘鲁拐骗、虐侍华工的悲剧重演,因而建议清廷:“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鲁,按照条约等件,凡遇可以为华工保护除弊之处,随时商同该国妥立章程”,以期使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十数万华人,“将死而得生,免危而复安”。清廷深以为然,决定派陈兰彬为出使美、西、秘国大臣,容闳帮办一切事宜。不过直到1878年初,在清廷简派公使已将近3年的时候,陈兰彬才磨磨蹭蹭地出洋赴任。

  就在中秘换约前半年,因马嘉理幸而引发了持续一年半的中英交涉。如果说在中秘订约谈判和换约中,李鸿章的特点是执意抗争的话,那么在中英交涉中,李鸿章就以“委曲求全”而著称了。

  马嘉理案是英国想借开辟滇缅商路而侵人云南的结果。1873年云南回民起事失败后,英国庄印度和缅甸的殖民当局倡议组织“探路队”。从曼德勒北上勘查滇缅陆路“各个商业路线”。1874年英国在印度和缅甸的殖民当局组成以陆军上校柏郎为首的“探路队”前往中国云南,并要求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派一多通晓汉语、熟悉中国情况的官员赶到缅甸陪伴“探路队”进入中国。7月英国驻华使馆向总理衙门索取“三、四名官员”从缅甸进入云南“游历”的护照。时值日本侵台,总理衙门不敢开罪英国,答应了英国使馆的要求。英国公使威妥玛选派马嘉理为翻译前往缅甸迎接英国“探路队”。马嘉理于1875年1月到达缅甸的八莫,2月初陪伴“探路队”从八莫启程向中国边境进发,全队连同护送的兵士近200人,引起中国边境居民的极大疑虑。2月21日马嘉理在中国边境蛮允地方被杀,伯郎等受阻返回八莫。这就是乌嘉理案。

  马嘉理案本来是英国入侵云南引起的,但是大力推行对外侵略政策的英国保守党狄斯累利政府,决定借题发挥,阴谋利用这一事件对中国进行讹诈,以攫取更大的侵华权益。3月19日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6条要求:中国和英印政府农员调查滇案,英印政府另派“探路队”入滇,偿款15万两和中英商定办法优待外国公使;免除厘金和解决悬案。其中前3条和滇案有关,后3条与滇案风马牛不相及。这6条要求构成了英国当时借口滇案而实行讹诈的基础。

  肩廷得知马嘉理被杀后,十分诧异,急忙指令云贵总督岑毓英迅速查办,随后又陆续派湖广总督李瀚章和前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前往云南究办。但对英方的6条无理要求,开始则表示断然拒绝。威妥玛鉴于一时尚无强力手段追使清廷就范和列强并不同意英国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所以改变策略,企图首先解决前3条要求。威妥玛以撤使、绝交、用兵相威胁,清廷步步退让,原则上接受了英方的前3条要求。4月初威妥玛离京赴沪,拟向本国政府进献贯彻侵华要求的方略,并与柏郎会商,以便扩大事态。8月初威妥鸡由沪返京路经天津,主动找李鸿章商办,企图借助李鸿章追使清廷屈服。清廷也指令李鸿章“设法密探,窥其奢意之处,迎机开导”,倘若威妥玲“有所筹商”,就由李鸿章与丁日昌“相机而行,力顾大局,俾免决裂”。

  对于马嘉理案的处理,李鸿章始终主张“委曲求全”,和平了结,避免战争。究其原因,仍不外乎基于”理”与“势”的考虑。首先,他认为马嘉理案“其曲在我”。早在4月间他就得知怕郎带兵人滇之事,认为英国公使威妥玛事先既对总理衙门“隐约其词”,又未商明云贵总督,因而断言这“不独有违条约,亦显悖万国公法”。但是,到了8月间,他就改变了腔调,说“中外交涉,先论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辞?威使气焰如此张大,断非敷衍徇饰所能了事。”这里所说的“曲”,主要是指杀死马嘉理而言。但是话又说回来,马嘉理若不陪伴柏郎带兵侵入云南,又怎么会无缘无故的变成刀下鬼呢!其次,他认为中英两国虽然贫富强弱悬殊,但是“挨度彼此情形,皆育不值启衅之势。”

  从英国来说,英国是海军强国,分布各埠的军舰数十艘原可立即调动出击,但“劳师袭远,所费不赀”,并且有“碍商务,其他列强也将乘机“而议其后”,所以英国“不愿启衅”。从中国来说,中国梅岸线太长,“备多力分”,海军装备也“瞠乎其后”,加之外战必将引发内乱,“内地匪徒”“闻风思逞,实恐剿不胜剿,防不胜防”,所以中国也“不愿启衅”。“既属两无所利,所以和好一说,最为稳着。”他深知要和平了结,中国必须在权益方面对英国作出某些让步,因此对总理衙门说,“语云:‘毒蛇螫手,壮夫断腕’,不断腕则毒螫不能消也。”所谓“断腕消毒”,就是在“不大碍国体”的前提下,对英国侵略者的无理要求“酌量允行”,以防中英“绝交动兵”。

  8月3日威妥玛在李鸿章面前,大肆低毁总理衙门,说中国“今不改变一切,终恐不能自立”,而“改变一切,要紧尤在用人。非先换总署几个人不可”。李鸿章对威妥玛“狂妄无理之言”,表示“殊堪骇异”,当即“严词辨驳,并晓以国政非尔等所能干预”。随后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7条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内地多开商埠;优待公使:派“一二品实任大员”亲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歉意:朝廷应降旨贡问岑毓英等对滇案失察;遣使与责:问岑毓英等偷旨须明发并在《京报》上公布:在这些偷旨中,凡遇“英国”二字,必须抬写。这些要求,首先着眼于扩大英国在华的实际利益: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威妥玛才竭力设法打击清统治者的威信和封建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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