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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李鸿章在为上海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企业申请专利时,往往接引“泰西通例”作为依据。其实,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制度是形似而质异。本来,专利制度是国家对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制度。西方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制定了专利法,给予发明人以专利权。发明人只要向主管专利的机关登记、申请,经过批准后,他的发明就成为专利,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项发明的独占权,只允许发明人生产、使用、销售此项发明品,其他人使用时,必须得到他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使用费。官督商办企业的专利权却有所不同:(一)官督商办企业只是移植西方先进的机器设备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并非是什么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按照“泰西通例”是不应享有专利的。(二)官督商办企业凭借专利权,垄断生产和市场,他人既或经过正式申请并愿付给一定报酬也不准仿效,这是违反“泰西通例”的。

  很明显,官督商办企业的所谓专利权,实际上是依靠封建权势,假“泰西通例”之名,以行封建式垄断之实。这种防止“他人争衡”的垄断特权,对于官督商办企业来说,固然是“一种推动力量”,但是推动官督商办企业,并不等于促进民族资本的发展。正如前述,官督商办企业属于官僚资本范畴,“官”掌握着企业大权,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受益者。一般私人资本因为处于无权地位,纵然能够分沾利益,也必定是微乎其微的。同时,利用垄断特权推动官督商办企业本身就是以侵害社会上众多私人资本的利益为前提的。当时享有垄断特权的企业部门。均为市场广阔、利润优厚的部门,如纺织、航运等,许多私人资本渴望投资但因阻于专利而不可得。

  拿航运业来说,由于轮船招商局有“五十年内只许华商附股”的规定,1882年上海商人叶澄忠禀请制造轮船设立航运局,李鸿章就以“不准另树一帜”为由加以扼杀。正因为这样,在洋务运动期间,中国竟没有一家华商轮船公司出现。纺织业也有类似情况,由于李鸿章为上海机器织布局请得10年专利,所以从1882年到1891年10年间浚有出现一家私人资本的棉纺织厂。李鸿章声称给予官督商办企业专利权是为了防止“外人争利”。但是,事实证明,这种垄断特权是“损华益洋”的。时人在评论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时说:这种规定“是何异临大敌而反自缚其众将土之手足,仅以一身当关拒守,不以傎乎?”

  李鸿章明确表示,兴办民用企业,是企图“稍分洋商之利”。在半殖民地的中国,“求富”便不能不和外国侵略者“争利”。当时中国沿海的航运几乎全被外轮霸占,以纱、布为大宗的洋货正以日益增长的势头涌入内地,外国资本家还贪婪地觊觎着在中国开采煤铁矿产、经营铁路电报、兴办纺织等工业的利权。国权不保,利源外泄,是中国日益穷蹙的根本原因。李鸿章有鉴于此,虽然深感忧虑,但却不敢铲除外国在华的经济侵略势力,而仅仅希望通过兴办民用企业从洋商手中分得一些利权。他对同治帝说:中国“既不能禁洋货之不来,又不能禁华民之不用”,英国每年运至中国的呢布售银3千余万,铜、铁、铝、锡售银数百万,严重地侵害了“中国女红匠作之利”。中国何不效法英国,“亦设机器自为制造,轮船铁路自为转运”,“为内地开拓生计”呢?只要能“使货物精美与彼相埒,彼物来自重洋,势不能与内地自产者比较,我利日兴,则彼利自薄,不独有益厘饷也。”

  李鸿章创办轮船招商局,原期“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占尽”;开采漠河金矿,目的在于“外以折强邻窥伺之渐,内以立百年富庶之基,其有益于国计民生,殊非浅鲜。”他对纺织等轻工业也很重视,明确指出自从中外通商以来,进口洋货日增,出口土货年减一年,贸易逆差越来越大,推原其故,由于外国制造均用机器,比中国用手工劳动生产的土货物美价廉,中国只有引进外国机器,“逐渐设法仿造”,才能“分其利权”。“盖土货多销一分,即洋货少销一分,庶漏危可期渐塞。”为此,他既派人购器设局,自行制造,以敌洋产;又主张“必须华商资本方准领照购机,择地开办”,“如果洋商贩运轧花、纺纱、织布及棉子榨油机器进口自行制造”,必须“查明禁止”,“自保利权,断不容外人稍生觊觎”。

  事实上,李鸿章为“求富”而“争利”、“保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经济侵略势力的扩张。1878年奕䜣等在评论轮船招商局的作用时说:“从前洋商专擅之利权,中国商人得以分取而尚未能收回也。”轮船招商局的这种结果,对李鸿章创办的民用企业来说,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因为不摆脱外国资本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得政治经济的独立自主,民用企业纵然有清政府做后盾,也无法“收回”而只能“分取”被“洋商专擅之利权”。

  李鸿章兴办民用企业,既企图“稍分洋商之利”,又坚持“但用洋器洋法而不准洋人代办”,不准洋商入股,这表现了他对外国侵略势力的抗争性。不过,李鸿章对外国侵略势力,不仅有抗争性,而且还有妥协性。他所控制的一些民用企业,或是与外国侵略势力“息争均利”,或是靠举借外债度日,就是这种软骨症的重要反映。

  轮船招商局开张后,立即遭到外国侵略势力的疾视和倾轧。美国旗昌、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在运费上削价相争,妄图一举挤垮中国第一家航运公司,继续垄断中国的航运业。轮船招商局奋起应战,跌价抗衡,于1877年归并旗昌轮船公司,获得了第一个回合的胜利,使之大致超过了英国太古、恰和两轮船公司所有船只及吨位的总数。“尽管同太古、怡和经营的轮船航线的竞争升级,招商局由于增加了船只和码头设备以及由于清朝官方的支持,能够获得沿海贸易的较大的份额”。

  在这种有利的情况下,李鸿章竟然指使轮船招商局逐步走上了与洋轮勾结的“息争均利”的道路,于1878、1883、1893年三次同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签定了统一运价、联合垄断的“齐价合同”。这个“齐价合同”是以“专为抵制洋轮”而自诩的轮船招商局与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暂时妥协的产物,虽然对于轮船招商局增加水脚收入和企业资本积累不无裨益,但却促进了英国太古、怡和轮船公司在华侵略势力的扩张,箝制了我国民族资本航运业的发展。时人评论说:这个“三家合同,但能压抑华商,不能遏制外人,西人决无此措施,自锄同类,背道而驰。”

  轮船招商局不仅与洋轮签订“齐价合同”,而且在乞求外债上也抢先走在最前列。李鸿章兴办民用企业,在70年代完全依靠垫借官款和招商集股,及至80年代便把借用外债问题提上了议程。1880年末,淮系将领刘铭传提出暂借洋债修筑铁路的建议,李鸿章立即上疏表示支持,说造路所需经费“自必不貲。现值帑项支绌之时,此宗巨费,欲筹之官则挪凑无从,欲筹之商则散涣难集,刘铭传所拟暂借洋债,亦系不得已之办法。”他认为“借债以兴大利,与借债以济军饷不同。盖铁路既开,则本息有所取偿,而国家所获之利又在久远也。”

  李鸿章既主张“借洋债以兴大利”,企图借助外国贷款兴办民用企业,以便谋取“久远”之利;又担心外国势力凭借贷款侵害中国的财政和民用企业的主权,因而提出了三项防范性的规定:为防止洋人把持铁路,“一切招工、购料和经理铁路事宜,由我自主,借债人不得过问”;为防止洋人诡谋占据铁路,“不准洋人附股”,“不得将铁路抵交洋人”:为防止外国势力借铁路债款侵害中国财政,要事先议明借款“由国家指定日后所收铁路之利陆续分还。”他明确表示,“界线既明,弊端自绝,不如是则勿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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