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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二)法律思想

  法律是同政治密切联系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谈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必须提及他的法律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面把握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观。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时,总是同城邦国家联系在一起的。

  亚里士多德在解决法律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时,着重强调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善德,它们又都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正义。他的《政治学》开宗明义地提出国家的重要性。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

  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函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体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在古代希腊,政治学和法学并没有严格的划分。他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个人的善。政治学则是研究人群的善,所以,就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学是最高的科学,政治学的善就是正义,而法律的最后目的也是为了达到善德和实现正义。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都是以正义为转移的。

  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如前文《政治学》中所说的那样,亚里士多德认为,以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这种政体的优点还体现在中产阶级具有“中庸”这种美德,它能适应理性,不会走极端。

  法律的性质必须适应于城邦的性质:一个城邦有好坏。法律也有好坏,区别好坏的标准,就是正义。

  “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就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这个城邦的“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少;二是这些“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那么,凡以一人统治的正宗政体,称之为君主政体;它的变态政体称之为僭主政体。凡由少数人统治的正宗政体,称之为贵族政体;它的变态政体称之为寡头政体。凡是以多数人统治的正宗政体,称之为共和政体;它的变态政体称之为平民(民主)政体。从政体划分的第二标志看,凡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政体属于正宗政体,否则,就是变态的政体。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

  什么是法治,“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人民不能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简言之,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必须制定有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良好的法律得不到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德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据”。即是说,人是有感情的,会感情用事;而法律则不同,它是没有感情的,不会偏私。

  “法治应当伏于一人之治。遵循这种法治的主张,这里还须说明,即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但总得限止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法治伏越于人治,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首先,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的考虑周到些,会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以上就是亚里士多德实践科学的重要内容,他的主旨在一个“善”字。通过这个善,引导个人走向成功的人生,引导社会寻求一种最佳的统治方式。实践科学的意义也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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