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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1951年,在新加坡取得律师资格后,我承办的第一起案子是为四个暴民辩护。他们涉嫌在1950年12月穆斯林针对白人发动的“森林女郎”暴乱事件中,谋杀皇家空军部队的一个中士。我给四人洗脱了罪名,心里却对陪审制度给新加坡的实际价值留下很大的疑问。一组七人的陪审团,以多数票做出判决,罪犯很容易获得无罪释放。印度也尝试过推行陪审制度,结果不成功而废除。1959年,我出任总理之后不久,即废除谋杀案以外一切刑事案的陪审制度。保留谋杀案的陪审制度是为了配合马来亚当年的司法制度。到1969年新马分家以后,我请律政部长埃迪·巴克在国会提出动议,把谋杀案审讯的陪审制度也废除了。当年在新加坡名声最响亮的刑事诉讼律师马绍尔,在国会特选委员会听证会上宣称,由他进行辩护的每100起谋杀案当中,最终宣判无罪的多达99起。我问他是否相信那99个无罪释放的当事人被错误提控,他回答说自己的职责是替他们抗辩,不是去裁判他们。

  《海峡时报》一名法庭记者观察过多次陪审制度的审讯,他也向同一个特选委员会供证说,迷信的观点,加上一般人都不愿意对重罚判决,尤其是死刑负责,结果造成亚洲陪审员很不愿意给罪犯定罪,反而选择让罪犯无罪释放或只判以比较轻微的罪名。这名记者说,只要陪审团里有怀孕的妇女,他猜得出谋杀罪名绝对定不了——否则孩子出世会受到诅咒。法案通过,陪审制度废除了,陪审员的情绪捉摸不定导致案子误判的事件从此减少了。

  亲眼看过了日治时期人们在艰苦严酷的环境里的所作所为,我无法接受说罪犯是社会体制下的受害者的这种论调。那时候的刑罚严厉之至,即使是在1944至1945年那种吃不饱的年代里,白天不上锁,夜间不闭户,也没有窃案发生。那种阻吓作用非常有效。英国人过去在新加坡也以九尾鞭或藤条为刑具。战后,他们废除鞭刑,(以藤条执行的)答刑则保留下来。我们发现处以答刑比处以长期徒刑,更能发挥威慑的作用,于是规定凡与毒品有关,或走私军火、强奸、非法人境或破坏公物等罪行,一律处以鞭答。

  1993年,一个15岁的美国学生迈克菲和他的一班朋友,肆无忌惮地破坏公路交通指示牌,在20多辆轿车上喷漆涂鸦。被提控后,他在庭上认罪,辩护律师代他请求法官从轻发落。法官宣判鞭打6下、监禁4个月。这起案子在美国掀起轩然大波,美国媒体对自家男孩将在新加坡被残酷的亚洲人剥下裤子鞭打勃然大怒,闹得满城风雨,还劳动了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恳请王鼎昌总统赦免这个少年。新加坡陷人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只因为犯错的是美国少年,这一鞭就打不下去,那么对违法的国人,我们又怎能施以鞭刑呢?

  在内阁讨论之后,吴总理最终劝请总统把鞭刑减至4下。

  美国媒体还不甘心。但是并非所有美国人都不赞同新加坡严惩破坏公物的人。迈克菲事件成为新闻焦点期间,小女诗玲在新罕布什尔州超速驾驶,碰上警察,对方向她大闪蓝色警灯,她没停车,结果被捕。就在警员把她送往警局扣留的途中,她在问话时回答说自己来自新加坡,还认定对方必会为了迈克菲事件而对新加坡不满。对方却说,这个男孩活该挨鞭,然后就把她载回去领车子,还祝她一路顺风。

  迈克菲挨了4鞭后返回美国。据美国报章几个月后报道,这个少年一晚醉酒夜归,把父亲推倒在地,两人扭打成一团。一个月后,朋友在他嗅吸丁烷时点燃火柴,结果他被严重烧伤。他承认自己早在新加坡的时候,就已经是个丁烷嗅吸者。

  这种种措施使新加坡治安良好。新加坡被世界经济论坛的《199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书》列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并被形容为“团伙犯罪不会严重损害公司营业”的国家。同样在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的《1997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新加坡也被推选为最安全的国家。在这里,“人民都信心十足,认为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所保障”。

  向资讯科技逐步迈进数码革命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由它衍生出来许许多多的产品,使所有要成为主流中的一分子的人,非得通晓电脑和互联网不可。

  我是早期对电脑用途充满热忱的人之一,当时电脑已逐渐成为提高生产力的重要因素。1973年,长子显龙在剑桥大学完成数学荣誉学位二级课程,我建议他在第三年改修电脑科学的研究生课程。我的看法是,这门课程在计算和储存数据方面非常管用。我也要求公共服务委员会为成绩出众的学生,提供修读电脑研究生课程的机会。张志贤是受益者之一,他在1997年以教育部长的身分推展了一个大规模的计划,让教师用电脑作为教学工具,每两个学生合用一台电脑。

  我在1984年决定让政府部门通过“财路”转账系统支付所有雇员的工资。许多文员和工人宁可领取现款,说是不希望让他们的妻子知道他们赚多少钱。面对这些反对的理由,我给这些雇员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了储蓄户头,让他们利用自动提款机提取现款。因此,每月两次的发薪日到来时,不必再劳动警员护送要发给雇员的现款。私人企业界随后效法,我们于是进一步鼓励人们通过“财路”支付税款和执照费。

  虽然我率先推动早期的电脑化运作和电子转账付款制度,我自己却没有使用电脑的习惯,尽管电脑已经普遍使用开来。叨年代中期,年纪较轻的部长以电子邮件互相通信,我却把电邮打印出来,然后用传真方式回应。

  感觉被“冷落”后,我在72岁时决定学用电脑。这对年老一代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我花了好多个月的时间才能独立使用“微软文书”软件和电邮,不必经常麻烦秘书。即使过了好些时候,我还是会因为按错了图标而弄丢了整个文件,又或者被电脑指责“进行非法操作”,面对电脑关机的威胁。在办公室里有秘书帮我,在家里出了问题,我就拨电话向显龙诉苦,然后由他一步步在电话上指引我找回花了好长时间准备,却被弄丢了的心血之作。再不成功,就得等到星期日才能找显龙来帮我搜寻电脑硬盘里的资料,找寻失踪的文稿,或帮忙解开其他谜底。一年多后,我才算步上轨道,获益的地方包括在撰写这部著作的过程中,能在个人电脑上轻易修改或重组句子和段落。现在出远门,没有膝上型电脑来阅读电邮,对我来说已是万万不能的了。

  大法官和总综为宪制要职如大法官和总统挑出合适的人选,是至关重要的事,选择错误有可能会使国家蒙羞多年,带来没完没了的问题。要断定谁的本事最大,比预测谁的人格能不负所托来得容易。我跟大法官和总统都是多年深交,早在两人接受任命之前,我们就已经相识。结果,一个成了无懈可击的成功例子,另一个则是不幸的意外——一个原可避免的差错。

  大法官是司法规范的确立者。1963年8月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前夕,最后一位英籍大法官艾伦。罗斯爵士荣休,好让我推选第一位新加坡籍的大法官。为此我四处物色,要找一个社会观不至于跟我抵触的人。最重要的是大法官处理事情所依据的没有说明的大前提,以及他对一个好政府的目标的了解。

  我和艾伦爵士有过一次难忘的交谈。60年代初,几个参与暴乱的共产党人即将在新加坡法庭受审之际,我担心审案的英籍法官可能对当时的政治情绪欠缺敏感,于是要求同大法官会面,并向他解释,要是真的出现这种情形,政府恐怕会被指控为英国政府的走狗。大法官椰榆地看着我说:“总理,我在锡兰当大法官的时候,必须代锡兰总督管理政府,当时局势动荡不安,他又不在。你大可不必担心会陷人尴尬的境地。”他完全了解具备政治敏感的必要性。

  经过相当谨慎的考虑,我推举黄宗仁出任大法官。他当时是英国总督所委任的高等法院法官,出身中产阶级,跟我一样毕业旧剑桥。他信仰天主教,反共,重法治。艾伦爵士推荐他,说他够坚定,有办法维持法庭的纪律,能使全体司法人员服从他所制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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