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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存鄂区各项有关系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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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一:C.P.鄂区谈话会记录(记录人夏之栩)(一九二四年一月一日) 4.关于育南同志此次出席S.Y.南京大会代表的问题。 先由惠僧同志报告区委会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置底前后经过情形,并由白昊同志补充。 这个问题本来是S.Y.的问题,应由S.Y.解决。这是同志们都承认的。这个问题是书渠同志在前次全区组长会议时同志间之普遍批评的议程内提出的。这个问题关系C.P.的纪律问题,所以书渠同志请求区委会公判,并有几封质问的信件。今天也由书渠同志将这几封信详细的报告了。次由白昊同志解释书渠同志的几封信。再由叶云卿同志报告,关于这个问题的情形,大意是以前徐家棚选举赴S.Y.此次大会的代(表),本来只李书渠与刘光国二同志。但自京汉路惨杀以后,工友们的行动极不自由,仅有云卿同志一人接洽,而派往徐家棚担任工作的人又时常更动,所以工友同志对于团体的组织极不明了。到了大会要开会的时候,才临时商量由育南同志为出席代表。但这事只有云卿同志一人知道。他也没有告诉所有的工友同志。因为他们信同志如兄弟,同志中无论谁做事都是一样的。至此惠僧同志就提议依据事实解决这个问题。彦彬同志又辩驳白昊同志前面的解释内的一点。能至同志说,当育南同志去南京时,他是负C.P.区委会委员长之责,育南同志去南京的路费是刘昌群同志寄来的,而育南同志没有收到,这为什么由昌群同志寄钱的原因,他不知道。要请昌群同志报告。昌群同志说,钱是由他寄的,后来育南同志家内已经代他收下了。书渠同志说,有了云卿同志的报告,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盼望今天能将这个问题根据事实解决。但白昊同志绝对主张依法律问题解决。书渠同志提议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仍旧照前所提出的办法,要育南同志对徐家棚向工友同志道歉,再请工友同志开会追认育南同志的代表资格。总之,今天把事实都弄明白了,移交S.Y.,以最低的限度去解决。 证二:李书渠同志致区委会暨诸位同志们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我前函述我因代表区委员会参加徐部小组会议所得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赴南京大会是非正式的种种事实,区委员会及区组长会皆已承认属实,并议决解决方法。……因许白昊同志那天说,区委员会及区组长会并未承认渠之报告属实,只承认将此问题移交S.Y.解决,这不是明明白白否认区组长会,否认渠之报告及会议之决议吗?…… (二)……区组长会既承认渠根据事实报告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是非正式的是属实,并议决有解决方法,许白昊同志谓区组长会并未承认渠之报告属实,只承认将此问题移交S.Y.解决。…… (四)……许白昊同志出席S.Y.区委员会固然是以S.Y.团员名义出席,但他同时是一个C.P.党员,又是C.P.区委员。他在S.Y.区委员会否认C.P.区委员会及组长会承认之事实及议决之议决案,对于S.Y.是否忠实,那自是另一问题;而对于C.P.是不是有关系?许白昊同志那一天一切言论行动,固然与区委员会无关,区委员会概不负责;但他那一天否认C.P.组长会承认渠报告之事实,及议决之议决案,这与区委员会之执行议决案是否无关?…… 证三:C.P.区委员会答书渠同志函(委长惠僧、秘书白昊签字)(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十二月二十日信收到。 区委员会及大会议决案,均认定育南代表问题为S.Y.的问题,而非C.P.的问题,故当即遵照大会议决正式移交S.Y.区委员会办理。至今未得回复。如何处置,尚未可知。区委员会在事实上及理论上均无干预的必要。如将来S.Y.判时,果与许白昊在C.P.的范围内有关系时,则区委员会方有提出公判之职责。…… 证四:书渠同志致C.P.武汉区委员会暨诸位同志们(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林育南同志代表徐家棚S.Y.地方赴南京大会是非正式的,是渠于(十一月二十四日)代表区委员会参加徐家棚小组会议时,工人同志否认育南代表资格而证明的。工人同志谓当时只推举渠与刘光国同志两人,由此两人中任择一人作代表,并未另举别人。当时推举代表时,并有非徐地S.Y.团员C.P.候补党员陈学渭同志、刘念祖同志二人在座,目击此事。渠根据事实,于全区组长会议时提出报告,并主张育南同志至徐道歉,由工人同志追认其代表资格,此乃原谅同志,顾全团体(为免除一切纠纷),最和缓最和缓而最和缓之办法。当得组长会议认可,议决移交S.Y.区委员会,监督如此解决,上次(十二月八日)徐部小组会议,亦采纳渠之主张,成为议案报告及区。记录报告俱在,有证可查。…… 证五:C.P.区委员会答书渠同志函(长惠僧、秘白昊签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接得十二月十七日函质问各节,……答复如下。 (一)区委员会自接收大会议决后,即具正式公函移交S.Y.区委员会,可见区委员会已信任区委员报告及执行大会议决。…… (二)……对组长会议决,并未认为无效。 (四)……白昊同志出席S.Y.区委员会之一切行动,据本人报告系已受该委员会之通知,以S.Y.团员名义出席。…… (五)……据白昊同志报告,前次有邀彦彬、书渠两同志至徐谈话之事实,但此系以个人资格及同志关系。…… 证六:白昊同志致彦彬同志转武汉斯委函(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按当斯校来信鄂地斯校派赴大会代表时,昌群兄教我将这通知通知徐地斯校派赴大会的代表。我接此通知,即往徐地召集斯校会议,要徐地同学自选代表。当日会议未选出,第二次又因此事召集会议,徐地斯校同学说,在徐地负有工作的(在厂工作)不能弃工去做代表。我当提出说,就是徐地在厂工作的同学选不出人来,亦要由徐地选出熟知徐地同学的情形、能代表徐地同学意思的他同学去赴会。当经徐地同学举出光国、书渠、育南三个。光国那时受湘区之约,急往水口山去;书渠同学说有病不能赴会。后只有育南比较有空可以去。但此事通知育南同学本人,育南还再三不去。闻育南曾面商昌群、书渠说明不愿去之理由。但在事实那时再无人可以赴会,故终劝得育南勉强去赴会。…… 证七:白昊同志致书渠同志函(署名国君)(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育南作徐家棚代表,此事在当时曾经再三的同徐家棚斯校同学正式或非正式的筹商多次。始则要徐家棚斯校选出工友作代表。一次会议未解决,第二次仍未解决,第三次才提出光国、兄同育南。此是我亲往徐部关于代表问题的经过。后光国同兄各因事不成,那只有育南。而育南还不愿意去。奈事实再无人。育南为此事还被育英骂了一顿(说他太顾全家庭关系,因那时秀芝要生小孩子,育南想留家看护),才答应说去。但是那时育南又因家事回乡去了,昌群把旅费寄到他家里,促信叫他去。育南没有接到那信,又来汉,当日即在我手借洋八元赴会,此是此事的经过概略。…… ……如谓徐部以前不认育南为代表,则追认是绝无价值,而对育南个人不仅是法律关系的违法,竟是人格问题丧尽。并且在育南以不认为代表,而公作代表赴了会,则该大会以后的一切不能生效,也不能说由追认其为代表而有存在的价值。…… 现在我对于此事第一件要做的,是要请兄于星期三晚,我们同到徐家棚去一证以往的事实。……事已如此,势非劳兄一行不可。……星期三并请约胡彦彬兄同行。 证八:白昊同志致书渠同志函(署名国君)(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期三徐部之行,我原是为首先明我对于这事之关系而约的。既兄等不去,弟一个人诚如兄所云及的,不得非“光明”、“非正当”、“私人交涉”去了。 ……我是要将我所应说的话公开的首向有关系的兄、彦彬、徐部诸同人当面说,我不解这是“非正当”、“私人交涉”!(原函此段在前) 证九:C.P.区委员会移交林案于S.Y.区委员会函(委长惠僧、秘书白昊签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育南充徐家棚S.Y.代表出席大会问题,前西校大会决定移交S.Y.解决。个中事实,贵会当知之甚详,请速持平解决。并请将解决情形见复为盼。 证十:徐家棚会议记录(刘一华记)(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到会人数:胡云卿、叶云卿、柯先发、柯瑞山、李书渠、胡彦彬、刘一华。 彦彬报告S.Y.从南京大会至现在各方面的情形。 书渠提出育南代表事。 决定——请育南过来说明一切。 证十一:陈学渭同志证明书(未记日月) 区委因我在徐办平民学校,因之询问徐部今年暑期举代表赴南京大会情形。但我除办理学校外,没负徐部任何责任。但开会举代表时,我以旁听资格列席,兹就当时我所知道的报告于下。 此次会由白昊召集。开会时首先由白昊报告,并请他们自己举人,工友以工作关系不能去。继而提出光国、书渠来,工友都赞成。末后我因事退席,但他们仍讨论许久。讨论事项,我不知道。我仅知道这一部分情形,特此报告出来。…… 证十二:S.Y.区委员会记录(昌群口认由彼记录)(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到:国君、彦彬、开国、书渠、世颂、昌群。 二、本年大会徐地代表问题 国君报告:此问题原系上次C.P.组长会由书渠同志提出,当时因C.P.议案过多,公决交S.Y.区会讨论,故当时未[议]。 暑假接大会通告时,即赴徐招集会议,讨论此问题。到叶、武、杜、李等。均谓徐地不能派代表。二次会到叶、胡、杜等,仍不能选出代表,遂提议另设补救方法。 三次会到叶、杜、武、李华金、柯,决定找与该地接近能代表者充代表。拟推刘光国,因要赴水,遂决李书渠,后书渠因病不能去,又改推林育南。若此三人均不能去,则徐地恐难派代表。 后会期近时,刘、李均不能去,国君遂找育南去。但育南因其夫人要生产,不肯去,当即回家。后湘代表过鄂时,育南旅费由昌群寄去林家。林来汉后,因所寄旅费未收到,遂借工会八元赴会。林去后,我并将此事向徐地叶等报告过。林回汉后托我代为报告,我召集杜、叶等,代林报告后,并请他们提出不明之点,作解释,但他们未提出。 迨上次组会提出时,我为个人责任计,不能不详细解释。昨即赴徐招会,到会者八、九人,均承认上次之决定,并愿赴区委作证。 书渠报告:受区委赴徐参加会议,找胡、叶、柯、廖、杜、柯,……先谈工会情形,后谈及C.P.情形,后谈及S.Y.。胡、叶等遂声明不知育南赴宁之始末,否认曾举育南为代表。……迨在C.P.提出后,我即同彦彬在徐召集会议,并有廿[念]祖、学渭旁听。——徐地派我为代表,我始终未接正式通知。 彦彬:此事应: 1.此事C.P.组长会时是否决交S.Y.解决?抑或交S.Y.照书渠提之办法执行? 表决:留待徐地负责人到会时再解决。 证十三:S.Y.中局致鄂区委员会通告(仁静、代英〈代〉署名)(一九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接来信关于育南赴南京代表资格问题,钟英议决由鄂区委员会接函后,即速召集李书渠、许白昊、林育南及与此案有关系诸同志,与徐家棚全体团员对质,以求该案彻底明了,不能作为悬案。 证十四:区委会记录(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彦彬、昌群、世颂、开国。 彦彬因事辞职准了。 推举世颂代委长职。 证十五:第四次区委会记录(一九二三年) 到会人:彦彬、昌群、开国、世颁。(书渠、白昊)系此案有关系的人,故请列席。 彦彬主席。 彦彬报告:又(育)南代表徐地情形。 (一)此问题已由C.P.全区组长大会议决,又南既未经选举而自赴南京大会,当令其亲往徐埠工人道歉,本委会已接得C.P.正式公函。 (二)我前星期亲往徐招集胡云卿、叶云卿、柯瑞山、柯先发开会时,他们亦是主张又南未经他们选举,而充代表,要道歉。(有开会记录) (三)当白昊召集他们开会时,有团员陈学渭、刘念祖旁听,他们现在证明书在此,明言只举书渠、光国二人,并无育南。 白昊报告: (一)在C.P.内所以未辩说,因为C.P.主张交S.Y.办理。 (二)举代表时实情如下,头两次召集他们举代表,他们以工作关系不能去。第三次才提出光国、书渠、又南来,他们都赞成。第三次会到会人叶云卿、胡云卿、柯瑞山、李华金、伍邦杰。…… (三)陈学渭、刘念祖的信,不能作证。 书渠报告:我在徐开会时,到会人有胡云卿、叶云卿、柯先发、廖文清、廖德福、杜尧卿、柯瑞山,他们都说只举我及光国。现既又南冒充代表,应要他来徐道歉。而且白昊在C.P.大会时,又不发言,C.P.已成议案。 议决:要代下次招集徐地工友开会解决。 (另有详细记录草稿) 证十六:第五次区委会记录(一九二四年一月二日) 到会人数:昌群、开国、季(书)渠、世颂。 由书渠、彦彬二同志请求解决育南代表问题。 结果由昌群抄西校记录,并区委会提出育南、白豪[昊]办法,请求中央解决。 证十七:中央特派代英同志赴鄂解决证书(仁静、代英〈代〉署名) 特派恽代英同志赴鄂解决林育南同志南京大会代表资格问题。 留存中局备查各证物: 1.李书渠、胡彦彬同志致中央暨各地委全国同志们之传单(书渠、彦彬签名)。 2.白昊同志致中央函(白昊签名)。 3.代英同志致中局电(签名恽)。 4.中局复代英同志电(签名静)。 5.一月二十日开会开国同志记录草稿。 6.鄂区致中央函(署名鄂除),十二月十六日。 7.杜尧卿证明书(代英代笔,杜尧卿签名)。 8.代英调查得徐埠现在S.Y.人名。 原件存湖北省档案馆 署名:开国记录 代英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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