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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


  (一九二〇年九月)

  吾国近来有识人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极力思用言论乃至强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绍一主张早婚的文字,无乃太不知时务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矫枉者又常过其正,故深觉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结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无害,而且有较优长之理由。今日一般人所以主张迟婚者,大抵为少年男女学业未成,生活未能独立,此固是也。不知在此种状况之下,少年虽有迟婚之必要,然此乃无可设法两害取轻之办法,其于社会究不能不生多少不良之影响也。此篇作者就国家之富强着眼,以为人口繁殖之根据,此固非吾所愿赞同。然其言早婚与进化的关系。与生理的关系,吾深信其理由充分,吾人固不应只知以结婚年龄迁就社会经济状况,而忘从根本上修正社会经济组织,使男女于适当结婚年龄为结婚之努力也。至于早婚与童婚有别,著者在篇中已道及之。吾国陋俗,不乏因父母有抱孙之痴想,强其子女为童婚之事者,此固不得以此文为藉口。至因救童婚之弊,乃于迟于结婚年龄数年或十数年始准其结婚,是同一不顾生理的需要,即吾所谓矫枉而过其正之说,尚得受此文之矫正,以求庶几合于理也。至我所谓根本上修正社会经济组织,与著者所谓藉国家父兄或年长者之补助,意亦略殊。吾以为生活乃人类之幸福,非人类之责任,现今之人不感生活兴趣,而徒感其压迫者,乃私有制所害,少年男女亦惟受其害,不但不能因生理的必要,于适当时候结婚,且生机挫损,碌碌一生如牛马然,此实最不合理之事也。补救之法,惟有将私有制根本推翻,使男女各遂其生,各尽其性。(此时结婚二字、或不如今日一般人所解释)若夫恃外面之助力,以为苟且之补苴,非助力不及量,男女仍感其痛苦;即助力过其量,使男女忘其应为独立互助的生活,以阻其向上之志趣与努力,两者皆无是处也。

  译者志

  人类之大问题,莫过于种族之发达及其衰灭。故妇女之生活问题,莫过于结婚与母道。结婚与母道,自一方面观之,为个人问题,自他方面观之,又为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即个人问题之总结也。故结婚与母道,苟妇女个人能善自处理之,自无种族衰灭之患。在平和或战争之竞争中,欲求胜利者,国民必不可不有极速度之繁殖。家庭之生有二儿者,仅足以当其父母之数。不可谓之为繁殖。凡能生育之父母,其子女必有夭折者,亦必有不娶或不育者,故吾人每代之繁殖,仅能以百分之二十五计。如始为百人,第一代为百二十五人,第二代为百五十六人,第三代为百九十五人,以此比例而日益繁殖。今以此适中的繁殖率为根据,吾人愿妇女婚嫁时间为二十五岁左右,以一世纪分为四代乎。抑愿其为三十三岁,以一世纪分为三代乎。试以一百万人民之繁殖言之,第一世纪前者较后者少得四千九百万人民,第二世纪少得二万一千四百万人民,此其影响于国家种族,可谓大矣。

  抑吾人言此,又不独有关于繁殖也,即人智与文明之进化亦赖之。自上古以来,老辈常主保守,少年常主进取,互相竞争,以成进化,故每一代即有一代之进化。吾人以一世纪分为三代,何如分为四代进步之较速。进化固非仅以一世纪分为四代,所能为力。然早婚之父母,当其子女少壮时,自身之春秋亦富,故能鼓动少年之进步思想。若迟婚者,年既衰而生子,欲使之与一般少年同为进化之事,恐不可能矣。主张迟婚之说者,其见解大抵不外下之数种。

  (一)父母身体状况较为完成。

  (二)父母智力完全,故能选择适当之配偶。

  (三)父母智力对于产育儿童之预备较完全。

  (四)为父者收入较丰,可以畜其妻子。

  (五)统计家言老年所生之子,其生活多成功。

  就父母身体状况言之,此为反对早婚者所持最强之理由。然就各种之考察言之,撒格逊之男子,以二十一岁为成人。女子以十八岁为成人。虽其他身体之变迁,如骨格[骼]之完成,组织之健壮,不能不有待于成人之后。然产育之事。无不可于成人之初期即胜其任者。此等之身体变迁,固无害于产育也。世人以早婚有害者,多误于印度童婚之俗,及家畜未成年之产育故也。家畜之产育,每在其半长成或三分二长成之时。此在人类,惟印度十岁至十四岁婚姻产育之俗似之。人之未长成者,固亦可以产育,此在成人前四年至八年为然,惟人类多禁止之。此等禁止固是也。然吾人之迟婚者,逾成年之后五年十年十五年,乃始婚嫁,在生理方面,将何辞以自解耶。

  至言迟婚对于爱情成功之结果,则须从两方面论之。凡少年固多不能有何等最良之智力,而易于误用爱情。然亦惟少年之爱,不杂以无道德或私心,故其爱情虽为他人拒绝,不致遂与拒绝之者相仇恨,且必仍有纯洁深挚之感情以向之焉。

  若谓结婚之成功,赖智力之完全,此惟智力与年龄并进之人为然。若在脑筋简单,恃劳力以为生者,固不如是。三十五岁之母,其所知产育之事,自较二十岁之母为多。然此乃曾经产育而有经验故也。吾人不能谓凡年较长之妇女,即为较良之母。于三十五岁为第一次产育之事者,必不能优于二十岁之母。产育之机能,男女少年固已预备而完成之。至智识哲学与算学,今日充满一般少女之脑中者,应为将来之事。今于此时不使尽产育责任,而使之求学,此违反自然之法则也。

  女子之身体状况,固足以胜产育矣。男子此时求食之能力,亦足以顾其妻子。盖此时欲如其年龄,以手工求自立,固不难也。然欲以劳心之人自居,而不愿为劳力之人,则情形一变。劳心之人,其经济能力低,故早婚遂不可能。凡求劳心之业,所求愈高,其生活能力发达愈迟,此岂早婚即必不能顾其家庭耶。在劳心之人中,其在二十至二十五岁间者,对于社会之价值,尚远不及其他之三十五岁至五十岁者,此乃恶经济之结果也。产育之事,耗人时力,然吾人宁早婚而耗其时力于此等最合于产育之时,较以此时为其他劳心劳力之事,更为适宜。就生物的规则言之,女子固宜早婚,就经济的方面言之,男子尤宜早婚。何也?少年女子多好求经济上之自立,城市女子尤甚。然此比诸对于结婚所生之效果,固利不掩其害也。此等女子,常好独立,而易流于奢侈。近日城市中二人之生活,每不能如一人之廉。结婚二人之生活,且不能如未结婚二人之生活为廉,于旅行时尤甚。盖未结婚者,男子多自奉极廉,女子亦或能自安于次等之服用,而新结婚者,则为体面计,不能不踵事增华。故女子能自立者,其婚嫁必求有两倍于彼收入之男子,而又必求继续工作,否则必降低其生活程度,决非其所愿矣。

  以脑筋谋生,须长时间之经验与教育,此至难之事也。美国于此方面,毫无觉察,少年每以此为畜养妻子惟一方法,此所以结婚时间每至延长。而结婚者,每有经济之困难也。吾人欲解决此问题,惟有改革今日社会经济制度。凡女子嫁于二十岁之少年者,其生活之资,不可但使之自求,或使年长者补助之,或使借父母之妆奁,国家之捐赐,以为生活。历史上各国家,不乏各种成例,可以为早婚之助。然于东欧及亚洲所行妆奁,及其他制度,吾美人多不喜之。吾美惟以无此制度,故对于将来殊危险也。

  在少壮之国家,如吾美今日者,男女恒以同一年岁婚娶。然在古文明中,每有女子嫁于其年长五岁至十五岁者。然男子稍长,仍无害于产育。且男子无论老幼无不爱少女者,此制固天之所许也。吾美人或以此为男子之私利,然自然之势如此。观女子之爱少男,不如男子之爱少女,得毋有苍苍者主之耶。

  载《东方杂志》第十七卷第十六号

  署名:恽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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