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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文法概论(5)


  以上举出的三种变格的句法,在实用上自然很不方便,不容易懂得,又不容易记得。但是因为古文相传下来是这样倒装的,故那些“聪明才智”的文学专门名家都只能依样画葫芦,虽然莫名其妙,也只好依着古文大家的“义法”做去!这些“文学专门名家”,因为全靠机械的熟读,不懂得文法的道理,故往往闹出大笑话来。但是他们决没有改革的胆子,也没有改革的能力,所以中国文字在他们的手里实在没有什么进步。中国语言的逐渐改良,逐渐进步,如上文举出的许多例,

  都是靠那些无量数的“乡曲愚夫,闾巷妇稚”的功劳!

  最可怪的,那些没有学问的“乡曲愚夫,闾巷妇稚”虽然不知不觉的做这种大胆的改良事业,却并不是糊里糊涂的一味贪图方便,不顾文法上的需要。最可怪的,就是他们对于什么地方应该改变,什么地方不应该改变,都极有斟酌,极有分寸。就拿倒装句法来说。有一种变格的句法,他们丝毫不曾改变:

  (例)杀人者。知命者。

  (格)动词—止词—主词。

  这种句法,把主词放在最末,表示“者”字是一个承接代词。白话也是这样倒装的:

  (例)杀人的。算命的。打虎的。

  这种句法,白话也曾想改变过来,变成正格:

  (例)谁杀人,谁该死。谁不来,谁不是好汉。谁爱听,尽管来听。

  但是这种变法,总不如旧式倒装法的方便,况且有许多地方仍旧是变不过来:

  (例)杀人的是我。这句若变为“谁杀人,是我”,上半便成疑问句了。

  (又)打虎的武松是他的叔叔。这句决不能变为“谁打虎武松是他的叔叔!”

  因此白话虽然觉得这种变格很不方便,但是他又知道变为正恪更多不便,倒不如不变了罢。

  以上所说,都只是要证明白话的变迁,无论是变繁密了或是变简易了,都是很有理由的变迁。该变繁的,都变繁了;该变简的,都变简了;就是那些该变而不曾变的,也都有一个不能改变的理由。改变的动机是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目的是要补救这种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结果是应用能力的加多。这是中国国语的进化小史。

  这一段国语进化小史的大教训:莫要看轻了那些无量数的“乡曲愚夫,闾巷妇稚”!他们能做那些文学专门名家所不能做又不敢做的革新事业!

  第三篇 文法的研究法

  我觉得现在国语文法学最应该注重的,是研究文法的方法。为什么我们应该这样注重方法呢?第一,因为现在虽有一点古文的文法学,但国语的文法学还在草创的时期,我们若想预备做国语文法学的研究,应该先从方法下手。建立国语文法学,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方法不精密,决不能有成效。第二,一种科学的精神全在他的方法。方法是活的,是普遍的。我们学一种科学,若单学得一些书本里的知识,不能拿到怎样求得这些知识的方法,是没有用的,是死的。若懂得方法,就把这些书本里的知识都忘记了,也还不要紧,我们不但求得出这些知识来,我们还可以创造发明,添上许多新知识。

  文法学也是如此。不要说我们此时不能做一部很好的国语文法书,就是有了一部很好的文法书,若大家不讲究文法学的方法,这书终究是死的,国语文法学终究没有继续进步的希望。古人说,“鸳鸯绣取从君看,不把金针度与人”。这是很可鄙的态度。我们提倡学术的人应该先把“金针”送给大家,然后让他们看我们绣的鸳鸯,然后教他们大家来绣一些更好更巧妙的鸳鸯!

  研究文法的方法,依我看来,有三种必不可少的方法:

  (一)归纳的研究法,
  (二)比较的研究法,
  (三)历史的研究法。

  这三种之中,归纳法是根本法,其余两种是辅助归纳法的。

  1.归纳的研究法。

  平常论理学书里说归纳法是“从个体的事实里求出普遍的法则来”的方法。但是这句话是很含糊的声并且是很有弊病的。因为没有下手的方法,故是含糊的。因为容易使人误解归纳的性质,故有弊病。宋朝的哲学家讲“格物”,要人“即物而穷其理”。初看去,这也是“从个体的事实里求出普遍的法则”的归纳法了。后来王阳明用这法子去格庭前的竹子,格了七天,格不出什么道理来,自己反病倒了。这件事很可使我们觉悟:单去观察个体事物,不靠别的帮助,便想从个体事物里抽出一条通则来,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也许竟是不可能的事。从前中国人用的“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便是这一类的笨归纳。

  现在市上出版的论理学书,讲归纳法最好的,还要算严又陵先生的《名学浅说》。这部书是严先生演述耶芳斯(Jevons)的《名学要旨》做成的。耶芳斯的书虽然出版的很早,但他讲归纳法实在比弥尔(J.S.Mill穆勒约翰)一系的名学家讲的好。耶芳斯的大意是说归纳法其实只是演绎法的一种用法。分开来说,归纳法有几步的工夫:

  第一步,观察一些同类的“例”;

  第二步,提出一个假设的通则来说明这些“例”;

  第三步,再观察一些新例,看他们是否和假设的通则相符合。若无例外,这通则便可成立;若有例外,须研究此项例外是否有可以解释的理由;若不能解释,这通则便不能成立。一个假设不能成立,便须另寻新假设,仍从第二步做起。

  这种讲法的要点在于第二步提出假设的通则。第三步即用这个假设做一个大前提,再用演绎的方法来证明或否证这个假设的大前提。

  这种讲法,太抽象了,不容易懂得,我且举一条例来说明他。白话里常用的“了”字,平常用来表示过去的动词,如“昨天他来了两次,今天早晨他又来了一次”,这是容易懂得的。但是“了”字又用在动词的现在式,如:

  大哥请回,兄弟走了。

  又用在动词的将来式,如:

  你明天八点钟若不到此地,我就不等你了。

  你再等半点钟,他就出来了。

  这种“了”字自然不是表示过去时间的,他表示什么呢?这种用法究竟错不错呢?

  我们可试用归纳法的第一步:先观察一些“例”:

  (例一)他若见我这般说,不睬我时,此事便休了。

  (例二)他若说“我替你做”,这便有一分光了。

  (例三)他若不肯过来,此事便休了。

  (例四》他若说“我来做”,这光便有二分了。

  (例五)第二日他若依前肯过我家做时,这光便有三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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