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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十五年》和我的「大」歷史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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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歷史的觀點看來,即這潛水艇夾肉麵包的結構,也有其根源。由明朝可以向後倒推到其他各朝。主要原因還是受亞洲大陸天候地理關係的影響。在這方面,我曾和英國的漢學家李約瑟博士(Dr. Joseph Needham)作文闡述。現在我仍在做個別方面的研究工作。其主要重點,則係歷史上有長期性的重要發展,牽涉很多事物的時候,很難是少數人的賢愚得失所能概括。必有其背面、側面,即我們自己還沒有看清楚的因素,此是後話。現在即從明朝末年,貫穿有清二百六十八年到民國初年,也可以從潛水艇夾肉麵包的基點看到: *中國傳統社會無法局部改造,過去政府與民間的聯繫著重於尊卑男女長幼,純靠科舉制度做主。一九〇五年停止科舉之後,上層機構(superstructure)與下層機構(infrastructure)更為脫節,滿清之覆亡,更無可避免。 *民國肇造後,軍閥割據,也是當然趨勢。因為新的力量還沒有產生,過渡期間,只能由私人軍事勢力撐持。這私人軍事勢力,限於交通通信等等條件的束縛,也只能在一兩個省區裡有效。省區外的競爭,更釀成混戰局面。 *國民黨專政期間,創造了一個高層機構,總算結束了軍閥混戰,但是全靠城市經濟維持。 *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在農村中創造了一個新的低層機構。現在中國當前的任務,則是在高層機構和低層機構間敷設有制度性的聯繫(institutional links),能從上至下,能夠以經濟及法治的方法管理,脫離官僚政治的壟斷。 這不是說整個一個世紀所有的人物,毫無賢愚得失,只是他們的賢愚得失不足以更改上述歷史發展的程序。大歷史的著眼注重群眾運動對社會上的長期貢獻。要不是有這些積極的因素,中國一九八〇年間也仍會和一九一〇年間一樣,不可能生存至今。我這樣解釋歷史,超過黨派的分別,也超過國際的界限,即對重洋遠隔的師長同學,以及在內戰期間喪生的亡友靈前,才都講得過去。 ※ 我們小時候讀歷史,常有中國不如別人之感,何以日本明治維新,幾十年內就凡事做得頭頭是道,而中國似乎越做越糟。現在才看得明白,中國文化是亞洲大陸地理的產物,歐美和日本的物質文明,有他們海洋性國家的經驗,況且每個國家發展,也有他們先後程序,而其中最大的差別,則是現代先進的國家,以商業的法律作高層機構及低層機構的聯繫。落後的國家以舊式農村的習慣及結構作為行政的基礎。 我們今日一提到這問題,首先還沒有把問題掌握清楚,就先要被質問,作者是否站在資本主義的立場。可是最近根據法國歷史學家鮑德爾(Fernand Braudel)考證,「資本主義」(Capitalism)這一名詞還是十九世紀後期的產物,而僅在二十世紀內廣泛使用。馬克思雖稱「資本家」(capitalists)及「資本家的時代」(capitalist era),並未引用「資本主義」這一名詞。今日我們公認為最先的資本主義思想家,實為亞當·斯密(Adam Smith)。他自己也不知道資本主義為何物,他著的《原富》,在民國初年即在中國行銷。而他在十八世紀著書時,僅稱商業的管制辦法優勝於農業的管制辦法。在研究大歷史的立場,這種分析方法最能表現每個國家先後發展的程序,也才不會用抽象的道德觀念,抹殺了實際上技術的作用及成效。今日中國主張實事求是,我覺得更應當收集未曾被濫用的資料,將歷史的基點推後好幾個世紀,以原始的眼光重新檢討很多國家由落後到先進的程序。 這樣看來,以「資本主義」形態在歐洲作先鋒者,實為意大利的自由城市,其中驍首則為威尼斯,這城市在大陸所佔有的農業地區經濟力量有限,而市內鹹水也不便製造,在教皇及神聖羅馬帝國(其本身不在意大利而在德奧)爭權,兩不相讓之間,取得獨立地位。其最大的方便則是地方小,內部組織簡單。十三世紀之後,其全部國家有如一個大城市,也如一個大公司,所有民法即全部為商法,所以也不顧天主教的教義,建設海軍,竭力經商,為歐洲最先進的國家。 繼威尼斯而興起,則為荷蘭。荷蘭正式國名為「尼德蘭王國」(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歷史上也稱The Dutch Republic,或United Netherlands。荷蘭(Holland) 不過為聯邦內七個省之一省。但是這個國家十七世紀初獨立時,荷蘭人口占全國2/3,又供應聯邦經費3/4。尼德蘭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參加宗教革命,才聯合全體荷民成為獨立國家,過去無統一國家及社會的經驗,經濟發展尤參差不齊。顯然荷蘭雖工商業先進,尼德蘭境內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紀形態,為落後的農村機構,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於是乃行聯邦制,大事由聯邦決定,其他各省自理,開現代國家雙層政治的先河。初時荷蘭還堅持它有獨立外交的主權,聯邦的海軍也是由五個海軍單位拼成。雖然全國皈依新教的卡爾文派(Calvinists),初獨立時很多教徒對這派教義所謂「定命論」(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釋,以便支持他們各別的政治活動。但尼德蘭國終因對外經濟的激烈競爭及本身高度經濟的發展下,使其內部矛盾逐漸解除,而成為世界富強國家之一。 在荷蘭之後,商業資本高速發展的則為英國。英吉利及蘇格蘭稱「聯合王國」,大於荷蘭五倍至六倍之間。我們今日看來面積小,在十八世紀之前的歐洲則為大國,也有堅強的農業基礎。這國家商業組織沒有展開之前,常為各先進國家掣肘。如銀行業,即為意大利人壟斷,以後保險業也為荷蘭人操縱。意大利人在倫敦的市街稱為侖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輸出以羊毛為主。意大利人即先墊款於畜牧的農村,將羊毛預先收買,又掌握其海外市場。 英國的整個十七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先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攘,司法權也成問題,對外關係又發生疑忌,也有內戰、弒君,革新為民國,政治獨裁制、復辟,行第二次革命的大變化,又產生了暗殺,排斥異教徒,發傳單及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節,而其人口又不過四百至六百萬,其與本世紀初中國之不能治理,情形也大同小異。當然這段歷史可以產生很多不同的解釋。不僅不同的歷史家著書爭執,有時同一的作者所著書也前後解釋不同。 我極想向中國讀者提及的,則是對中國的大歷史而言,英國一六八九年的經驗,深足借鏡。這年代之前,英國為一個「不能在數目上管理的國家」(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法律即有不同的見解,法庭也有三四種不同的種類。所謂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的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產注重使用權,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適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產的繼承權;不動產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將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只能推銷於本地,限於歷史上有基礎的市場。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產等全未提及。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的習慣作倚襯,無意改革。一到十七世紀初期,大批白銀由西半球輸入,物價陡漲,英國內地也受國際貿易及國際戰爭的影響,整個社會動搖。地主則不能保持自己的產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餉,一般貧民及小市民也為生活所逼,有時感情衝動。宗教上教義中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其所謂君權、民權的爭執,兩方都有理由,其困難之處則是問題的範圍已經超過成例。 一六八九年不流血的革命之後,即無此徵象。以前的問題掀動了半個世紀,到此漸漸銷聲斂跡。宗教之派別的衝突也好像被遺忘了。其中最大關鍵,則是兵戈擾攘之後,農村組織已有變化。英國十七世紀,當然談不上平均地權,所改革的是內部規律化。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產業在何處,種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貸戶還是半個業主的糊塗情形也慢慢地被肅清。以前地界不明的情形至此漸漸規律化。而普通法的法庭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種進步的徵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而不過是一種法律觀念,等於習俗所說「照天理良心辦事」。在英國初行時,只限於英皇所控制的若干法庭,有額外開恩之意。十七世紀中葉後,普通法的法庭處於時勢的需要,對這種觀念讓步一二,也是逼於事實。結果是積少成多,妥協的辦法也認為成例。一六八九年革命後,普通法的法庭,更受首席法官的指示。以後與商人有關的案子,照商業習慣辦理。這樣一來,英國的內地及濱海、農村與工商業中心距離縮短,資金對流,實物經濟變為金融經濟,可以交換的條件增多件(interchangeability),分工較前繁複,所以整個國家可以以數目字管理。同時英國傳統上又有司法獨立及議會政治的沿革。這樣一來,其高層機構及低層之間,可以以最靈活的商業原則作聯繫。一時控制經濟力量之雄厚及其效率之高大,世無其匹。大英帝國因之稱霸世界到好幾個世紀。 所以,商業資本作國家組織的基礎,都是由小而大,從沒有農業根底的國家,逐漸傳播到小有農業基礎的國家,而更波及農業基礎甚高的國家。由易至難都有歷史上一定的法則,這程序今日不容易看清,因為美國及日本已經發生過兩個例外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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