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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瑞──古怪的模範官僚(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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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傳統經濟也另有它的特點。財產所有權的維護和遵守契約的義務,不能在大量商業中徹底維持,卻最有效地體現於農村中的租佃及抵押上。這些契約所涉範圍雖小,其不可違背已經成為社會習慣,農村中的士紳耆老就可以保證它們的執行,只有極少數的情況才需要驚動官府。因為如果不是這樣,整個帝國的農村經濟就無從維持。所以,海瑞無視於這些成約在經濟生活中的權威意義,單憑一己的是非標準行事,如果不遭到傳統勢力的反對,那反倒是不可設想的事了。所以戴鳳翔參劾他的奏疏中說,在海瑞的轄區內佃戶不敢向業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貸方還款,雖然是站在高利貸一方的片面之辭,然而如果把這種現象說成一種必然的趨勢,則也不失為一種合理的推斷。而這種現象一旦發生並蔓延於全國,則勢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國的安全。戴鳳翔的危言聳聽所以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原因即在於此。 在被迫退休之後,海瑞編印了他從政期間的記錄,其中包括各種公私文件。流傳到今天的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確實是一個公正而廉潔的官員,具有把事情辦好的強烈願望,同時還能鞠躬盡瘁地去處理各種瑣碎的問題。 使讀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處理財政問題的篇章。在洪武時代制定的賦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為百姓所苦的,厥為名目繁多而數額無限的「役」。大戶人家可由官僚的身份而蠲免,這些沉重的負擔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並往往使他們傾家蕩產。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後,帝國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礙難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辦法是把各種名目的賦役折合成銀兩,以附加稅的形式遍加於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貧富,計畝徵銀。這種新的稅制稱為「一條鞭法」。地方政府就用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種力役。 一條鞭法有其簡明易行的優點,也多少限制了花樣百出的舞弊營私。但過去按田畝數量而以累進稅方式而分派的各種賦役,此時以平均的方式攤派,本來屬於富戶的一部分負擔從此轉嫁於貧家小戶。這也就是放棄了理想上的公允,而遷就事實。出於對農民的同情,海瑞廢除了自己應收的常例,並以種種方法限制吏胥的舞弊。但是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因為本朝的財政制度雖然技術簡陋,牽涉面卻十分複雜,如果加以徹底改革,必須釐定會計制度,在中上級機構中,實行銀行管制的方式,亦即無異於徹底改組文官集團,這當然是無法辦到的。再則海瑞的著眼點也過於瑣屑,他被政敵攻擊為不識大體,也不儘是鑿空構陷之辭。比如說,他的節約到了這種程度,除非吏員送上一張繕正的公文,他決不另發一張空白的文書紙。 海瑞文集中有關司法的部分,雖然易於被讀者忽略,但它的歷史價值卻至為重要,因為它所闡述的這一龐大帝國的社會背景,較之任何論文都為簡捷明白。從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官縱使具有好心,他也決沒有可能對有關人權和產權的訴訟逐一做出公正的判決。因為在農村裡,兩兄弟隔年輪流使用一個養魚池,或者水溝上一塊用以過路的石板,都可以成為涉訟的內容。如此等等的細節,法律如果以保護人權和產權作為基礎,則一次訴訟所需的詳盡審查和參考成例,必致使用眾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費用,這不僅為縣令一人所不能勝任,也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負擔。而立法和司法必須全國統一,又不能允許各個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種工具,而不是被統治者的保障。作為行政長官而兼司法長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鄉民安分守己,對於他們職責範圍外沒有多大影響的爭端則拒不受理。這一類案件照例由族長村長或耆老士紳調解仲裁。為了鼓勵並加強這種仲裁的權力,我們帝國的聖經「四書」就為讀書人所必須誦習,而其中亙古不變的觀念又通過讀書人而滲透於不識字的鄉民之中,即幼者必須追隨長者,女人必須服從男人,沒有知識的人必須聽命於有教養的人。帝國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會作基礎,而依賴文化的傳統而生存。這也是洪武皇帝強調復古的原因。 為耆老士紳所不能解決而必須由官方處置的,絕大多數為刑事案件。判決這類案件,政府的態度常常堅定而明確。如果發生人命損失,則尤其不能有絲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殺人者死」這一古老的立法原則在當時仍被沿用,過失殺人和謀殺之間區別極微。這種一方面認為人命關天,一方面又主張以眼還眼的原則自然具有相當大的原始性,但對於本朝的政治經濟制度來說,其間的互相配合則極為恰當。這樣的立法意在避免技術上的複雜,簡化案情中的疑難,而在大眾之中造成一種清官萬能的印象,即在有識見的司法官之前,無不能決斷的案件。換言之,這種設施也仍不離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徑。其方便之處則是一個地方官雖然缺乏法律上的專門訓練,但是在幕僚和吏員的協助下仍然可以應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從屬於行政,則政府的統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團的思想行動趨於一致。 這種制度的原始性和簡單性,在大眾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後果。官府衙門除了對刑事案件必須作出斷然處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對日常生活中的種種糾紛維持公允。鄉村中的士紳耆老,雖然被賦予了這方面的仲裁權,然而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社交活動,對這些瑣碎乏味的糾紛大多缺乏熱情和耐心。至於開發民智這一類概念,在他們心目中更不佔有任何地位。在我們這個古老的禮義之邦裡,絕大多數的農民實際上早被列為頑民愚氓,不在文化教養之內,即使在模範官員海瑞的筆下,這些鄉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動物,既渾渾噩噩,又狠毒狡詐,易於衝動。日常生活中為小事而發生口角已屬司空見慣,打架鬥毆以致死傷也時有發生。糾紛的一方有時還憤而自殺以傾陷仇家;即或由於病死,家屬也總要千方百計歸之於被毆打致死。海瑞在做縣令的時候,有一次下鄉驗屍,發現村民竟以顏料塗在死者的身上來冒充血跡。這些殘酷的做法,除了洩憤以外,還因為訴訟一旦獲勝,死者的家屬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產業。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斷然處置,不論案情多麼複雜,判決必須毫不含糊,否則地方官就將被視為無能。於是他們有時只能依靠情理上的推斷來代替證據的不足,草菅人命的情形也不乏其例。下面是海瑞親身經歷的一件案子。 有夫婦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過境的朋友並留他住宿。正好在這個時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姻兄前來索取欠款白銀三兩。姻兄弟一言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毆鬥。姻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關天,誤殺也必須償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聲張,丈夫的屍體,則由姻兄加繫巨石而沉入水底。 一個人突然失蹤,當然會引起鄰里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審案的縣官以洞悉一切的姿態斷定此案乃是因姦而致謀殺。死者的妻子與這位朋友必有姦情,不然,何以偏偏在這位隨帶僕從、遠道而來的客人到達的那天,丈夫突然喪命?又何以興高采烈地置酒相慶?理由既已如此充分,女人就被判凌遲處死,朋友作為姦夫理應斬決,姻兄參與密謀應被絞死。這件案子送交杭州府覆審,審判官的結論中否定了姦情,認為確係毆鬥致死,動手的人應按律處絞。本朝政府在法律技術上雖然遠不能譽為精密周到,但在精神上卻對這類人命案件頗為重視。按照規定,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覆核。審判者細核府、縣兩級審訊記錄,發現了根本上的出入,乃再度發交鄰近三個縣的縣令會審。這三位縣令維持初審的判決。當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巡按使的公堂,被判凌遲罪的女人當堂哭訴喊冤。於是案件又送到海瑞那裡作第六次的訊問。 海瑞的結論和杭州府審判官的結論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決不會如此忍心。而這位朋友家境並非富有,並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確係謀死親夫而企圖再嫁,也只能成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從情理而論,謀殺的動機是不能成立的。再則,既屬傷天害理的謀殺,參與密謀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牽扯上這位朋友所攜帶的僕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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