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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苏维埃经济政策决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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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苏维埃经济政策决议案(1)(一九三〇年九月二十四日)[1] 过去苏维埃对于经济完全没有计划,收入全靠打土豪、打洋船、飞条子。正当的公益费收入未曾开始征收,支出更是没有系统,故致赤区经济紊乱非常,枯竭万状。这是苏维埃的莫大危机,足以使苏维埃走入颠覆的前途。为挽救这一危机,必须执行以下的政策: (一)总的原则: 1.苏区经济务须与白区流通,封锁是自杀政策。 2.允许中小商人正当营业,对中小商人不要过于苛刻限制。但遇奸商故意抬高物价,扰乱经济秩序,苏维埃必须严重处理之。 3.农产品输出与工业品输入,苏维埃不要企图垄断,也不要幻想赤区的工业品由苏维埃以全力来供给。这就是说,经济流通与赤区工业品的供给,必须以商人做中〔坚〕,苏维埃只是调剂作用。 4.政府经济收入,应为公益费,支出应有精密的系统计划。 (二)具体的决议: 5.公益费必须立即开始征收,事前要特别加紧工作宣传,使人民自动的缴纳,缴费为一种应〔尽〕之义务。征收标准如下: (甲)农民以田为标准。按田之肥瘠分上下两等,政府并须规定□亩,每年秋收后征收。上等:十亩田以上征收百分之十(十亩以下不收),二十五亩以上抽百分之十五,四十亩以上抽百分之三十。下等:十五亩以上征收百分之十(十五亩以下不收),三十五亩以上收百分之十五,六十亩以上抽百分之三十。 (乙)商人以资本为标准,二百元起码收费。二百元以下不收,二百元资本以上者抽百分之五,五百元以上者抽百分之十,千元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五千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二十,一万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二十五,五万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三十,十万元以上者抽百分之四十。每年分五月、八月、十二月缴纳。 6.由联县政府建立农民银行,发行纸币,调剂赤区经济,办理农民储蓄借贷事业等,但禁止各县滥用纸币,各县已发出各种纸币设法收回,统用鄂西银行。同时银行建立单独系统,在联县政府监督与保护之下,湘鄂西设总行,总行在各县设分行,在各区设支行或汇兑所,下级银行绝对受上级银行支配,政府不得在银行提款,万不〔得〕已时,也只能借后加息还偿。各级银行必须办理汇兑储蓄各事。 7.苏维埃马上组织合作社,尤其要鼓励群众自动组织合作社。因此,合作社一定要购买日常用品,尤应以乡为单位的普遍建立,并正式建立其系统的组织(组织法另定之)。 8.现在赤区内农民有粮食无处卖,油盐布匹与日常用品无处买,这一现象必〔须〕很大转变过来。 (甲)赤区内无论粮、货物,绝对应许流通全苏维埃区域。 (乙)赤区内无论粮、货物,一概不能规定价格,如奸商高抬物价,苏维埃可以严格处理之。 (丙)杂粮绝对允许出口。 (丁)谷米马上调查,能供给赤区群众及红军有余的,允许出口剩余谷米,此刻禁止出口。 (戊)〔银〕行可不必取消,已取消者,可用别的名义使之营业。 (己)允许白区商人来赤区买货。绝对禁止见钱眼花□□□的,但商人一来必须报告其资本多少,政府按资本征收其公益费,发给护照。公益费五百元起码,五百元以□[2]自不待言。而在苏维埃政府之以下农工及一切劳苦群众,只在湘鄂西一带不下几十百千万。为冲破反革命的经济封锁,为免除农工及劳苦群众革命日常食用品感受缺乏的痛苦起见,遂有合作社的组织。 (2)合作社分消费、生产两种。以〔因〕经费和人材种种关系,暂时决定先作〔办〕消费合作社,稍待即办生产合作社。 (3)现时合作社管理组织法,于各乡市设合作社,于各区设办事处,于各县设管理局,于湘鄂西赤色区邑设总管理局(详细组织法另定之)。 (4)合作社得在苏维埃政府保护和监督下征收工农及一切革命群众为社员。 (5)凡社员入社时,只征收入社金,并无常年金,由管理局发给社员证书。 (6)凡入社、出社均须绝对自由。入社时缴纳金,出社时金数退还,但无利息。 (7)凡合作社社员持有社证者到合作社购物时,得享受一切优待条件,如发售货品,首先尽社员购买,次则及于非社员,非社员购货时价则另定等等。 (8)凡合作社员有监督不得将社证转借他人义务。 (9)合作社可由革命群众自由组织,呈请合作社总管理局批准编入组织系统内,方得进行营业。 (10)本说明书和暂行简章,自实行日起有效。 (原件存中央档案馆,此文件来源于: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和湖南省档案馆合编的《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注释 [1]原文无时间,此时间系编者考证的。另一说,特委紧急会议于一九三〇年十月或更晚些时候召开。待考。中央档案馆在整理档案时判定为“一九三一年(?)”。 [2]此处原稿缺页。 (1)邓中夏于1930年9月22日(约)突击起草本文,定名:《经济政策决议案》。9月24日在湘鄂西第一次紧急会议通过,定名:《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紧急会议关于苏维埃经济政策决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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