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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春官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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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兵事,韦弁服;视朝,则皮弁服;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翙服。 韦弁违物性而制之,质而已矣,故兵事韦弁服。其染赤为之,则以宣布著尽为义。皮弁顺物性而制之,文质具焉,故视朝皮弁服。其用鹿皮为之,则以知接其类为义。冠弁,玄冠也,兵则有事矣,故尚赤。甸则未有事,故尚玄。 凡丧,为天王斩衰,为王后齐衰。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絰。大札、大荒、大灾,素服。 为天王斩衰者,王臣及诸侯也。谓之天王,则以王为天故也,明不以王为天,则弗服矣。故诸侯之大夫自天其君,则为王缌衰而已。 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醿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其凶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凶服,亦如之;其齐服,有玄端素端。凡大祭祀、大宾客,共其衣服而奉之。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奠衣服、惣衣服,皆掌其陈序。 典祀,掌外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修除,征役于司隶而役之;及祭,帅其属而守其厉禁而跸之。 郑氏谓外祀所祀于四郊;域,兆表之域;守则守其兆域也。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其遗衣服藏焉。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其庙则有司修除之。其祧则守祧黝垩之。既祭,则藏其隋与其服。 其遗衣服藏于庙祧,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所以依神。隋肉谓之隋。隋,盖尸祭之余〔此注据《订义》增〕。 世妇,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诏王后之礼事,帅六宫之人共齍盛,相外内宗之礼事。大宾客之飨食,亦如之。大丧,比外内命妇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罚之。凡王后有拜事于妇人,则诏相。凡内事有达于外官者,世妇掌之。 内宗,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及以乐彻,则佐传豆笾。宾客之飨食,亦如之。王后有事,则从。大丧,序哭者。哭诸侯,亦如之。凡卿大夫之丧,掌其吊临。 世妇言掌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则王或使焉,乃往。内宗言“凡卿大夫之丧掌其吊临”,则凡丧皆往,亦同族故也。 外宗,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视豆笾;及以乐彻,亦如之。王后以乐羞齍,则赞。凡王后之献,亦如之。王后不与,则赞宗伯。小祭祀,掌事,宾客之事,亦如之。大丧,则叙外内朝莫哭者。哭诸侯,亦如之。 内宗同族,故荐加豆笾;外宗异族,故佐赞后及宗伯而已。内宗“大丧叙哭者”,则与宫中之哭者叙焉。外宗“叙内外朝莫哭者”,则叙内女外妇之叙哭也。 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死政者,养其老孤而又飨之,所以劝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则绌于死政焉,盖劝之以明其有义,绌之以明其非孝,欲人两得之而已。必于葬绌之,则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然后为孝故也。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尚贵也。盖先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及葬,言鸾车、象人;及窆执斧以莅,遂入藏凶器,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凡祭墓,为尸。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言鸾车象人”者,言之于柩,使知有焉。“正墓位”,则正其所居左右前后。“跸墓域”,则若墓大夫之巡墓厉。“守墓禁”,则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授之兆”,则死自竁窆〔《订义》引作“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地守焉。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巡墓厉,而居其中之室以守之”,则与夫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无所归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其为利害烦省,异矣!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 有司以王命有事于诸侯,则谓之“国有司”;言国,以别侯国也。以公物共私丧,则谓之“公有司”,公有司之所共,则非国矣。职无三公之丧,则上言诸侯,下卿大夫士,又言凡有爵者,包三公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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