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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大同合国三世表

  (胡案:此下原为表格,表示“大同”的三个阶段。今以▌表示其中竖线。按其内容,也就相当于最后实现共产主义。)

  一、大同始基之据乱世。
  ▌大同渐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联合旧国。
  ▌造新公国。
  ▌无国而为世界。

  三、各国政府握全权,开万国合会,各国各派议使公议。
  ▌始立公政府,有议员,有行政官,以统各国。
  ▌全地皆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议员议政,而无有国界。

  四、有公议会,无公政府。
  ▌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
  ▌世界全地尽为公国。

  五、陆地各归本国,海上无政府。
  ▌海上为公政府之地,小岛屿亦然。
  ▌全地海陆皆归公地。

  六、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
  ▌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
  ▌各国皆归并公政府,裁去“国”字。

  七、民服于旧国。
  ▌人民渐脱旧国之权,归于统一公政府。
  ▌无旧国,人民皆为世界公民,以公议为权。

  八、公议会有议长,无统领。
  ▌公政府有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或不设议长。
  ▌公政府只有议员,无行政官,无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大事从多数决之。

  九、各国有帝王、统领,各有自立权。
  ▌各国多为统领,亦略有帝王,而统于公政府。
  ▌无各国、各地只有统领,而统于公政府。

  十、各国全权自治,公会但有集议。
  ▌各国限权自治,大事归于公政府。
  ▌罢“国”,悉由民公举自治,而全统于公政府。

  十一、无公政府,但有公议会,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听其自便。
  ▌无国,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议院,无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购用各国地,皆由各国许诺,其规则随时议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

  十三、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
  ▌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而兵税、邮电、法律大政皆有权限。
  ▌无国,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随时议定。

  十四、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
  ▌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镇抚其内乱,调和其外争。
  ▌无国,公政府统治各界度。

  十五、公议会条例为公法,驾各国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

  十六、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
  ▌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
  ▌统归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国联盟条约。
  ▌各国半条约,半宪法。
  ▌无国,但有宪法。

  十八、各国可结条约,各国别可订同盟。
  ▌各国不许别结条约,各国不许别结同盟。
  ▌无国,无条约可称;无国,无同盟可言。

  十九、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
  ▌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
  ▌虽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不及于民。
  ▌公国政权达于各国,渐达于民。
  ▌无各国,不分土,不分民,但合为一以治之。

  廿一、各国自有权,不归于公议会。
  ▌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
  ▌无国,同出于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不得为公议员。
  ▌叛公政府而驳攻者,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无攻驳者。

  廿三、国有不入公议会者,摈之不与公法之权利。
  ▌国有称兵犯公政府者,视为叛国。
  ▌凡人背公政府,有谋据地作乱、称帝王君长之尊号及欲复世爵者,皆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国自有法律,出于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无大权。
  ▌各国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无限之权。
  ▌无各国,法律同出于公政府公政府复散权于各界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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