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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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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立法权各在本国,不归公议会,公议会但议国际法。 ▌各国立法权虽归各国,而全地公法权归公政府上下议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权。而全地法律归公政府之上下议院公议立法。 二、公议会议各国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国皆可随时提出政法事理案于公议院议之。 ▌有公政府并公议院,议各国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谬之案。 ▌议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变,可岁岁提议。 三、公议会之例,各国议员议定,各国君主总统签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议员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或待各国君主总统之允,然后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 四、公议会员有三分二改法则可改,各国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各国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公议员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无各国,只有公议院及各地公院,议员立法从人数多者。 五、公议会数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国有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每岁一开,各国有过半数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终岁常开,有公举,无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议会而无上下议院,候本国政府签名。 ▌有上下议院,须两院画诺乃行,不画诺不行,或候各国政府签名乃行。 ▌同上,惟无国、无所,候议定即行。 七、议员派于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议院由政府,下议院由公举,官吏人民各半。 ▌议员皆由人民公举,悉为人民。 八、议员由各国政府派出,或听其兼使。 ▌议员必用本国人居于本国者,不得以他国人充。 ▌议员由各地公举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议员由各国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国三人,中国一人,如德国之制,随时议定。 ▌上议员,政府或议院举每国二人;下议员,以各人民多寡为率,略由人民公举。 ▌无国,上议员以每界每度举之,下议员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议员为本国之代表。 ▌上议员为本国之代表,下议员为世界之代表。 ▌议员但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议会振员无年限。 ▌各国议员,或每年一选举,或三年一选举,随时议定。 ▌议员各地三年一举,或每年一举,随时议定。 十二、公议会可立议长。 ▌公议会不立议长,以多数取决。 ▌议院不立议长,以多数决从违。 十三、选议长及书记皆由公定,决数以多数定之。 ▌同上。同上。 ▌无议长,一切由公选。同上。 十四、议员有本国之禄。 ▌议员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议员合格与否,由本国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国政府判决。 ▌议员合格否,由公议院自查,有罪由公议院判决。 ▌同上。全世界名誉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见。 十六、议员干本国受告诉,有责任。议员一切罪犯,除本国召还外,所在之地不得治罪。 ▌于本国不受告诉,不受责任。议员有犯,本国不得召还治罪,一切由议院公议。 ▌不受法院告诉场外之责任。议员有过误,法官不得治,由议院公议。 十七、议使有罪,由本国罚之。 ▌议员有罪,公议院得治其罪,不须待其本国,然必议员三分有二乃得施行。 ▌同上。 十八、各国议使若有事故或谬误、病疫,由其本国政府再派员补充。 ▌各国议员有事故或病疫,由本国选举人补充。议院选上议员,人民举下议员,或议院闭时由政府派充暂署。 ▌各国议员有事故、病疫,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举。 十九、公议会有各国公议员,无行政官。议员皆各国所派,惟各国大臣可列席听议,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皆由各国议员公选,每人至少有三国人合举,若大地尚有多国,则须五国并举,其有强大之国,或如德国联邦例,许有议员多人者,或许用一人。各国大臣议员皆得列席,可表本国之意见。 ▌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议员公举。 二十、公议会无官吏。 ▌公政府有官吏,皆听政长之任免黜陟,然于其本国职任权利无损。 ▌公政府官吏皆听政长黜陟,无国,亦无本国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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