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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和帝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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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元元年①[89年] ①原误作“二年”。 夏六月,窦宪、耿秉自朔方出塞三千里①,斩首大获,铭燕然山而还。即拜宪为大将军,封武阳侯,食邑二万户;耿秉为〔美〕(算)阳侯②。宪让不受,还京师。 ①原误作“三十里”,据《范书》径改。 ②据《东观记》、《范书》改。 于是窦笃为卫尉,景执金吾,瑰光禄勋;尊太后母比阳主为长公主,益比阳汤沐邑二千户。宪等骄奢,不遵法度,唯瑰恭俭自守。尚书何敞上封事曰:“臣闻忠臣忧世,讥刺贵臣,至以杀身灭家,而犹为之者何?诚君臣义重,情不能已也。臣见国之将危,家之将凶,皆有所由,较然易知,不可不察也。昔郑庄不防叔段之祸也①,后更滋蔓②。窦宪兄弟〔专〕(尊)朝③,虐用百姓,杀戮盈溢,咸曰叔段、州吁将生于汉也④。是臣前连上便宜,承陈得失,非为嫉妒宪等也,诚欲绝其绵绵,塞其涓涓⑤,上不欲皇太后损文母之号,使陛下有失教之议,不使宪等得保其福。然臧获之谋,⑥上安主父,下存主母,犹不免于严怒,况臣微末,敢竭愚忠哉!然臣累世蒙恩,位典机密,每念厚德,忽然忘生,虽知言必夷灭,诚不忍目见祸至,故敢书写肝胆,舒度愚情。驸马都尉瑰忠孝爱主,最自修整。闻瑰比自申陈,愿抑损家权,退身避贤。宜顺其意,斯诚宗庙之至计,窦氏之大福也。”敞辞旨切直,深为宪等所怨。济南王康,光武之子也,最为尊重,而骄奢太甚,于是左迁敞为济南王太傅。 ①《范书》何敞传作“昔郑武姜之幸叔段,卫庄公之宠州吁,爱而不教,终至凶戾”。按《袁纪》下文言及叔段和州吁,此恐有脱文。又“叔段”二字原误倒,径正。 ②隐公元年《左传》曰:“祭仲谏庄公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 ③据陈澧校改。 ④叔段事见《左传》隐公元年之文。武姜爱少子共叔段,庄公立,为请大邑京。段将袭郑,武姜将启门纳之。庄公见时机已成,克段于鄢。州吁事见隐公三年《左传》。公子州吁,庄公嬖人所生,有宠而好兵,公勿禁。桓公立,州吁遂弒桓公而立。后卫人杀州吁,而迎公子晋于邢,立为宣公。 ⑤李贤曰:“周金人铭曰‘涓涓不壅,终成江河,绵绵不绝,或成网罗’也。” ⑥方言曰:“臧、甬、侮、获,奴婢贱称也。荆淮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曰获。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民男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妇奴,谓之获;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异方骂奴婢之丑称也。” 司隶校尉司空蔡、河南尹王调、洛阳令李阜皆窦氏之党也,乘宪之势,枉法任情。尚书仆射乐恢奏免蔡等,外以清京都,内欲绳外戚,由是为宪等所忌。瑰常欲往候恢,使人先言恢,恢谢而绝之。宪兄弟怒其异己,常欲陷害之。恢妻谏恢曰:“古有容身之道,何必以言取怒?”叹曰:“何忍素餐立人朝乎!”①乃上疏曰:“臣闻百王之失,咸以阴盛凌阳,而权移于下,大臣专朝,而势去公室。未有君德休明,而臣下窥窬,主一其柄,而社稷倾危者。先帝早弃天下,况陛下富于春秋,今诸舅执政,外戚盈朝,非所以宁王室,示天下也。夫天地不交,则众生夭伤;君臣失序,则万民受殃。政失不救,其弊不测。当今所急,上宜以义自割,下宜以谦自别,四舅保爵土于子孙,皇太后永无惭于宗庙,诚计之上者。”书御不省,恢乃乞骸骨。诏授恢为骑都尉②。宪风郡县,使迫胁恢,恢遂饮药而死。天下闻之,皆以为怨。 ①诗魏风伐檀曰:“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素,空也。素餐言无功而受禄也。惠栋引韩诗薛君章句,以为“但有质朴而无治民之封,故曰素餐”,非也。 ②《范书》乐恢传其下又曰:恢复上疏辞谢,诏听上印绶,归乡里。按《袁纪》下文既言“风郡县”,则恢已告归乡里,此句必有脱文。 恢字伯奇,京兆长陵人也。父为吏得罪于令,令将杀之。恢年十二①,伏寺门外啼泣,不舍昼夜。令嘉其孝,赦其父罪。恢事博士焦贶②,贶为河东太守,恢随之官,闭庐专精,不与掾吏交。后贶有事被考,诸生皆系狱,恢皎然得免。恢为人廉洁抗厉,〔新〕(衡)阳侯阴就闻③,以礼请之,恢绝不答。杜陵人杨正尝毁恶恢,然举正子为孝廉。恢善颍川〔杜〕安(王)④,〔安〕(王)上书得为巴郡太守,遣使贻恢书,恢不就,答之曰:“干主求禄,非平生操也。”其不念旧恶,耻交进趋,皆此类也。 ①《东观记》及《范书》乐恢传均作“年十一”,《袁纪》恐误。 ②《范书》乐恢传作“焦永”。惠栋曰:“案郑弘传,弘师河东太守焦贶,坐楚王英事被收。《袁纪》称贶尝为博士,后为河东太守,则永当为贶也。”《袁纪》是。 ③“衡阳侯”乃“新阳侯”之误,详见卷十一“亲阳侯”注。又《范书》作“信阳侯”。沈钦韩曰:“就封新阳侯,属汝南郡。信、新古通。二汉志‘信’作‘新’。” ④据《范书》及《范书》注引华峤书改。 何敞既傅济南,尽心辅道。岁余,迁为汝南太守。敞常疾俗吏苛刻,以要名誉,为政务从宽和。立春日,乃召督邮还府,复遣吏案行属县,显孝行,举仁义。由是郡中翕然,百姓化之,其归养老母,推财相让者数百人。 秋七月,会稽山崩。本志称:“刘向曰:‘山,阳君也;水,臣也。’君道崩坏,百姓失所,窦太后摄政,窦宪专权之应也。”① ①此乃《东观记》五行志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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