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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专工取媚 订合同屡次贷金(1)


  却说南方独立军队,本推伍廷芳、陆荣廷、唐继尧、林葆怿、刘显世、谭浩明等为领袖,与北方争论不休,至用武力相待。及闻中日有军事协定的密约,唯恐段祺瑞借口边防,借着日本军人,来图南方,所以电致中央,详叩约章内容;政府置诸不答,因复严电诘问。电文有云:

  北京冯代总统鉴:闻段祺瑞与其左右二三武人,有与日本订立密约之说,中外喧腾,举国惊疑,奔走呼号,一致反对。廷芳等前已电请钧座,如有其事,应请严行拒绝,如确无之,则请明白宣布,以祛群疑。区区息事御侮之苦衷,谅邀洞鉴。窃以西南义旅,志在护法,但求有裨于国,断非意气之争。今段祺瑞及其私人,因坏法而用兵,因用兵而借款购械,因借款购械而有亡国条约,务求逞于国内,宁屈伏于外人。无论双方胜负若何,而国家主权,已陷于外人掌握之中。叱咤鞭笞,唯命是听,奴隶牛马,万劫不复。

  虽卖国之罪,责有攸归,而覆巢之下,宁冀完卵?国且将亡,法乎何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今与中央约。中央果开诚布公,声明不签亡国之约,而对于南北争持之法律政治诸问题,组织和平会议,解决一切,则我即当停战息兵,听我国人最后之裁判。倘忠言不纳,务逞其穷兵黩武之心,而甘以国家为孤注,则我国民宁与偕亡,断不忍为人鱼肉也。迫切陈词,伫候明教!

  这种电文,本为段氏所不愿入目,冯总统一经阅过,偏把电文移送国务院,显示老段,激动段氏怒意,恨不得将南方军队,立即扫平。他想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大借外债,筹足饷械,派遣十万雄师,与南方猛斗一场,如能就此荡平,方出胸中恶气。主见已定,遂授意曹、陆两人,再行借款。曹氏就是汝霖,现任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陆氏名叫宗舆,为浙江海宁人,前清尝领乡荐,游学日本,速成法政学校,归国后纳资为郎中,辗转迁擢,累居显要。民国成立,更得美差,历任国务院秘书,及驻日公使、币制局总裁等职,宦囊充裕,多财善贾,遂与日商品设中华汇业银行,做了该行中总理先生。

  这两人同是亲日派,为段帮忙。不啻为日本帮忙。在外又有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曹总长一鼻孔出气,小子于九十四回中,已约略叙及,惟未曾表明详情。他既是个皇华专使,法学大家,应该把他详述履历,方不抹煞这民国通材。数语耐人寻味。他家住吴兴荻港镇,乃兄叫作章宗元,也曾向美国游学,归参政务,寻为唐山路矿学校校长,注重实业教育,与宗祥性情行迹,迥不相同,所以西洋毕业的兄长,反不及东洋毕业的阿弟较为阔绰。当宗祥学成归国时,曹汝霖已通显籍,为宗祥所垂涎,特上时务条陈万余言,作为进阶。偏清政府留中不报,急得宗祥抚髀兴嗟,非常侘傺。继思前时载振嘱语,允为援引,见九十四回。何勿就此营谋,寻条进路?当下浼一知友,先向振贝子处,代为先容,然后执刺往谒,好容易才得进见。振贝子虽与晤谈,却淡淡的问了数声,并未提及前言,推诚相示。毕竟贵人善忘。章宗祥不便相诘,只好说了几句套话,怅然回寓。

  可巧有个床头人,见乃夫潦倒情状,询明大略,遂即放出手段,为夫求荣。又是一个曹夫人。相传章妻陈氏,芳名彦安,曾在沪上女学校肄业,籍隶姑苏,彼时宗祥亦为南洋公学学生,邂逅相遇,一见倾心,遂成为儿女交。后来陈氏亦游历日本,与宗祥订定婚约。至宗祥归国,就借沪上旅舍为青庐,行合婚礼。卿卿我我,相得益欢。未几相偕北上,满抱一夫荣妻贵的希望,挈艳同行,乃寓京多日,未遂雄飞,倒不如牝鸡振翼,还望高升。

  于是打通内线,入谒振贝子夫人,凭着那莺声百啭,博得贝子夫人的欢心,时常召入,青眼相待。陈氏知情识趣,竟拜贝子夫人为干娘。未知年纪相差几何?贝子夫人越加宠爱,遂向振贝子说项,邀同振贝子至乃翁前,极言陈氏夫妇的材能。乃翁便是庆亲王奕劻,便延陈氏入邸,教授孙儿孙女,并调宗祥入民政部当差,远大鹏程,从此发轫。巧值民政部尚书肃亲王善耆,自负知人,收揽名士,宗祥遂屡上条陈,大蒙鉴赏,当由肃王专摺力保,得赐进士。俄而派至参丞上行走,俄而充任宪政编查馆委员,俄而超补右丞,俄而调授内城巡警总厅厅丞。武汉兴兵,南北议和,宗祥亦列入清室议和代表,赴沪参议。

  至袁项城任民国总统,令宗祥为大理院院长,嗣且改长司法,兼署农商。袁氏筹办帝制,宗祥亦奔走效劳,寻见帝制无成,改投段氏门下。段二次组阁,仍使他为司法总长。旋即遣赴东洋,继陆宗舆为驻日公使。真是官运亨通。看官试想!他的法政学问,是从日本国造成的,大使头衔,是从段总理派与的,所以他心目中,只知日本国,只知段总理,所以段氏有命,无不遵从。此次曹、陆两人,奉命借债,当然电告宗祥,与同协力,内外张罗,多多益善。东邻日本,却是慷慨得很,但教曹、陆、章与他筹商,无不允诺,惟抵押品须要稳固,信贷契须要严密,两事办就,便一千万二千万三千万的银元,源源接济,如水沃流。究竟扶桑三岛,能有若干铜山金穴,可以取用不尽,挹注中国?大约也是效微生高的故智,乞邻而与。试问日本人的用意,果为何事,肯这般替我腾挪,苦心经营呢?不烦明言。总计民国七年六月为始,到了九月,共借日本款五次,由小子一一叙出,分作甲乙丙丁戊五项,胪列如下:

  (甲)订借吉、黑林矿三千万元。财政总长曹汝霖,农商总长田文烈,商同中华汇业银行经理陆宗舆,向日本兴业、朝鲜、台湾三银行,借定此款,以吉林、黑龙江两省全境森林矿产为抵押。订定约文共十条:

  (一)借款为日金三千万元。
  (二)限期十年,期满后,得由双方协议续借。
  (三)经过五年后,无论如何,得于六个月前,预先知照偿还本借款金之一部分。
  (四)年息七厘五毫。若实行第二条续借时,利率当按时协定。
  (五)每届付息,须每个月前先付,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但第一次及最末次,不满六个月,可按日计算,先行付清。
  (六)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七)本借款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东京办理。
  (八)吉、黑两省金矿与国有森林,以及林矿所生之政府收入,作为担保品。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关于前条林矿及其收入,拟向他人借款,须先与本债权人商议,俟本债权人认可,方得另借。
  (十)俟本利偿清时,本合同作废。
  十条以外,尚有附约四条:
  (一)中国设立吉、黑两省采木开矿股份公司时,此次承受借款各银行,得投资达资本总额之半。
  (二)中日合资办法,由两国委员协定。
  (三)中国政府,如届时不能还款时,该借款即作为日本出借各银行在中国设立之林矿公司内股份。
  (四)中国政府,因募集该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时,日本出借各银行,得代理发行该券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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