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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专工取媚 订合同屡次贷金(2)


  (乙)订借善后垫款一千万元。民国六年八月间,财政部曾向日本银行团借第二次善后借款垫款日金一千万元,以盐税余款为抵押。兹复由财政部总长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银行代表武内金平氏商恳,由武内金平氏绍介日本银行团,再借日金一千万元,仍作为该借款垫款,为整理中国、交通两银行纸币之用,利息七厘,一年为限,仍以盐税余款为抵押,条约与前次相同。见八十九回。又因上年所借三千万元,期限将满,由财政部商妥日本银行团,展期一年,内容悉如前约办理。

  (丙)订借吉会铁路款一千万元。自吉林达延吉南境及图们江以至会宁一带,勘定路线,前曾与日本约定,中国政府开办时,款项不敷,应向日本协同筹办。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乘隙入手,因与日本兴业银行及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商订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共十四条:
  
  (一)由中国政府速拟定本铁路建筑费,及其他必需费用,征求该三银行同意,由三银行议定金额,代为发行中国政府五厘金币公债。
  (二)本公债期限为四十年,自公债发行日起算,第十一年开始还本,依分年摊还方法办理。
  (三)中国政府,俟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着手建造铁路,期在速成。
  (四)中国政府,应与日本帝国朝鲜总督府铁路局,共同建造图们江铁桥,负担建造费半额。
  (五)中国政府,为本公债付还本息之担保,即为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
  (六)本公债之实收额,按照从前中、日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折衷规定。
  (七)以上各条所未规定之条项,准照清光绪三十三年订定之津浦铁路合同,双方协议决定之。
  (八)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预备合同为基础,限期六个月内,订定正式合同。
  (九)预备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银行垫借日金一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十)本垫款应交利息,为年息七厘半。
  (十一)本垫款依中国所发行国库证券贴现之方法交付。
  (十二)前项国库证券,每六个月换给一次,每次以六个月份之息金,支付该三银行。
  (十三)中国政府,于吉会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后,当以本公债募得之资金,优先付还本垫款。
  (十四)本垫款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东京履行。

  (丁)订借满蒙四铁路款二千万元。中华民国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本兴业银行副总裁并代表台湾、朝鲜二银行小野英二郎,订定满蒙四铁路借款预备合同,拟定四路路线:
  (一)由洮南至热河。
  (二)由长春至洮南。
  (三)由吉林经海龙至开原。
  (四)由洮南热河间,通至海港。
  俟双方勘定路线后,标明地点,作为起讫。共长一千余里,借款二千万元,预定合同十四条,即以四铁路所属之财产及其收入为担保品。年息八厘。余如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约略相同。

  (戊)订借顺徐铁路款二千万元。由山东济南至直隶顺德间,及由山东高密至江苏徐州间之铁路,应需建筑各款,向日本兴业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商借垫款二千万元,亦由驻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经理。日本三银行代表,就是兴业银行副总裁小野英二郎,订定预备合同十四条,与满蒙四铁路借款条约相似。惟首条中有该路路线,倘于铁路经营上,认为不利益时,得由双方协议,酌量变更是为该合同中特别声明的条文。一说与顺济铁路借款条约,同时协定。【顺济铁路见九十四回。】

  以上各种借款契约,各备中、日文各二份,政府银行互执各一份。若至将来双方解释,发生疑义时,应取准日文条约,不适用中文条约。还称甚么中日合同。曹、章、陆三人,但教借款到手,不管他后来隐患,所以日人如何说,他便如何依。此外闻尚有制铁借款、参战借款等,大约数十万至一二百万,或向日本借就,或向英、美诸国借来,还有少数借款,无从查明。实际开支,无非供给武人及所有政党的需索。什么森林,什么金矿,什么铁路,简直是搁过一边,毫不提起。指东话西,影戤过去,难道外人果肯受给么?总教土地奉献,亦可了局。段总理急不暇择,且把那借款移用,自逞那平南政策。偏南军坚持到底,誓与北方抗拒,一班军阀议员,联合拢来,先由议员择定会所,组织非常国会,与军阀构通意见,订定军政府组织纲目,即按大纲第三条云:军政府应由非常国会中选出政务总裁七人,组织军政会议,行使职权。于是实行选举,投票取决,便有七人当选,姓名列后:

  唐绍仪
  唐继尧
  孙文
  伍廷芳
  林葆怿
  陆荣廷
  岑春煊

  自经政务总裁,选出七人,孙文辞去大元帅职任,办理交代,即离去粤东,自赴日本,不愿为政务总裁。唐绍仪亦有事他往,未曾就职,当由岑春煊、伍廷芳等,规定政务会议条例,及政务会议内部附属机关条例,免不得有一番手续。自民国七年五月二十日选出政务总裁,直至七月五日,始宣告军政府成立。从此南北两方,势成对峙,段总理越想统一,越致决裂了。小子有诗叹道:

  欲求统一在开诚,但恃权威终不平。
  我欲制人人制我,纷争忍尔苦苍生。

  欲知南北冲突情形,且至下回再叙。

  *==*==*

  曹、章、陆三人,同为唯一之亲日派,即同为唯一之借债家,而章为驻日公使,其通信也尤便,故其效力也尤甚,特详履历,所以表其行迹之由来也。作者本无仇于曹、章、陆,但据报章之揭载,撮叙大略而已。然观五项借款合同,无一非授权日人之渐,即果为林矿铁路,及中国、交通两银行整理纸币之需,而日人垄断其间,已不足振兴实业,清理财政,况其为供给武人、政党之需要耶?大书而特书之,孰得孰失,固自有能辨之后。著书者应不忍下笔,阅书者亦不忍寓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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