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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历史遗留的哽喉之骨

  卢兄:你好!

  谢谢你的来信。你说,没想到一个“阿姆斯达”案,居然隐含了这么多内容,觉得很有意思。但是对于我上封信后面提到的,美国历史上这个僵持的困境,你说,这个难题倒是不难解,不就是打一场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

  这使我想起了我刚到美国时,第一次到一个七十多岁的南方老人布鲁诺家去作客。那天,我们坐了一会儿,一起去的朋友就高兴地对老人说,她给我起了一个英语名字。布鲁诺的夫人一听就说,啊,这个名字正好和我们这儿第一个进入公立大学的黑人学生的名字一样。于是,大家自然地谈起了南方的种族问题,甚至一路牵到了南北战争。我当时英语还跟不上趟,半懂不懂地勉强在后面拖着。布鲁诺见我很少说话,也许怕冷落了我,就问道,你在中国也听说过美国的内战吗?我的回答和你差不多,我说,听说过,不就是那个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吗?布鲁诺听了我的回答说,是啊,只是不那么简单。

  布鲁诺的这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这儿待的时间越长越觉得,不论现代社会的交通工具多么便捷,把两块大陆的距离拉得多近,可是,在试图相互了解的时候,它们往往是原本有多少距离,现在还是有多少距离。因为一件事情,一个现象,在距离的相互传送中会被逐步简化。等传递到了彼岸,原来的一条恐龙,已经只剩下一副骨骼了。至于一个历史事件,它不但遭受长距离海浪的冲刷,还受到时间的淘洗,当它飘洋过海,已经不但是骨骼,而且是骨骼的化石了。似乎经过简化以后,它反而显得清楚和容易被掌握,但是,它留给人们有血有肉的历史教训,却往往在途中失落了。所以,我想,我所应该在信中和你聊的,就是尽可能补上一些失落的东西。只要你看了以后发现,原来不那么简单啊。我的目的就算是达到了。

  我们还是必须回到南北战争之前,梗在美国的那块“骨头”上。在制宪会议的时候,即使是强烈反对奴隶制的人,也很少有人认为必须有一个条款强令各州立即废奴。因为,在你看过我前几封信对历史状况的介绍之后,也一定同意,这在当时是做不到的。这是一个与整个殖民地几乎与生俱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它的整个经济和生活方式都缠绕在上面,必须有一个梳理变化的过程。实际上,在独立战争期间就已经宣布废奴的少数殖民地,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渐变的过程,所不同的是,它们的变革过程开始得更早更自觉而已。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一个缓冲期,应该是合理的。

  问题在于,这个缓冲期应该由联邦立法强制,还是由各州自己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这个时候,就有废奴的两个阶段的问题。第一个阶段是禁止奴隶进口,第二个阶段是彻底废奴。最终,达成的妥协是第一阶段的二十年缓冲期由联邦立法一刀切,这就是宪法中三条妥协条文的第一条。所以,在“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这条妥协条文已经走进历史了。接下来就是第二阶段,即,对实行彻底废奴的缓冲期的规定。这一条达成的妥协,就是各州自己决定。所以,在宪法中,就没有一个对于整个联邦内实行废奴的强制执行期。

  如果没有联邦领土急速扩大带来的新情况,彻底废奴的第二阶段,有可能会如预期的那样由各州逐步自行解决。因为在南北战争前夕,原来建国时的十三个州,还没有废奴的实际上只剩下四个半州,而逐步自行废奴成为自由州的,却有八个半州。这半个,就是从弗吉尼亚分裂出去的西弗吉尼亚州。

  即使在四个半南方州里,至少有一半,还是有希望自行解决的。例如,在“阿姆斯达”案发生前,弗吉尼亚州议会就一直在激烈的争辩中。在一次议会投票中,赞成立即制定废奴方案的议员约六十名,反对的也大约是六十名。其余十几名议员,同意立即发表反奴隶制宣言,但是害怕矛盾激化,希望在矛盾冲突的时候,提案暂缓。

  这时,蓄奴州所承受的道德压力要大得多。即使还不能使得余下的少数蓄奴州自行废奴。在这种情况下,由推动修正案等正常程序,达到联邦法律强制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是,历史给了美国一个恶作剧,也可以说,历史给美国出了一道难题。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翻着倍扩大的联邦使得整个局面变得面目全非。当时宪法中留下来解决废奴缓冲期的两个具体问题的条文,不仅没有如期隐入历史,反而凸现出来了。那么这两个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在制宪时,既然同意了给予废奴一个缓冲和过渡的时期,那么,自然就有在这个期间的一些具体问题要解决。首先是人口的计算方式。既然在缓冲期有些州还有奴隶,那么就有奴隶怎样计入人口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按人口比例计算的直接税税收和各州众议员的人数。所以,就出现了自由人数“加上五分之三其他人口”的条文。就是一个奴隶,在人口计算时,按照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这是对废奴缓冲期事实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一个折衷。在美国历史上被称为“五分之三妥协”。

  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在确定宪法第四条,即州与州的关系时,由当时的极端南方州南卡罗莱纳提出来的。

  宪法第四条的第一条目,就是各州必须对其它州的公共法案,记录和司法程序,予以完全的信赖和尊重。这是你已经熟悉的分治原则。每一个州都如同“独立的小国家”,一过州境,如同去了另一个国家,制度规矩就样样不同了。于是问题就来了。制宪时已有自由州,而且眼见着将越来越多。这样,自然会产生蓄奴州的黑人奴隶开始向自由州跑的问题。因为美国从来没有户籍制度,进入任何一个地方,住下来,就算是那个地方的人了。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黑奴一越过州界进入自由州,就立即按照自由州的法律成了自由人。那还不是一下就都跑没了。这样的话,蓄奴州还怎么保存自己的劳力呢?

  于是,南卡罗莱纳就提出要在第四条的第二条目,即有关缉获其它州的罪犯必须送回的条目中,加上一段,就是一个州不得解除其它州逃来的合法服劳役者的劳役,并且应该应当事人要求,将人交出。后来,这一条就被称之为“逃奴条款”。

  这一段,在当时由南卡罗莱纳提出以后,并没有很大的争执就加上去了。仔细地分析,你就会发现,既然大家承认废奴有一个过渡阶段,既然把这个立法权交到了州一级,既然各州必须尊重其它州的法律,那么,这个结果是完全在这个逻辑之内的。但是,在为了解决“一国两制”过渡时期的具体问题,如此保留下来的两个妥协条款,却在执行中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应。这两个条款都隐含着承认“州”对于奴隶制的立法权,性质是一样的。但是,有关人口计算的前一条很少有人注意,而有关逃奴的一条,却成了所有美国人的真正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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