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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再看“阿姆斯达”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你就会发现,它似乎是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因为它恪守了原来的具体的法律。但是,你同时又会发现,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已经尽最大可能在对黑人维持一个公正,在以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场去作判决,表现了一种相当积极的主动性。这种情况下,似乎又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第二种判案的态度。至少没有必要怀疑最高法院在“阿姆斯达”这个案子上,对于公正的追求。你只要想象一下,如果“阿姆斯达”最终不是来到美国,而是漂回了古巴,在同样有着“禁止海上奴隶贸易”法律的古巴,又会判出什么结果来呢?

  那么,既然在寻求公正和追求自然法的原则,为什么最高法院就不能在判决中再进一步,较根本地在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呢?为什么说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的目标,就命中注定地不可能在这一个案子里达到呢?

  因为这是历史遗留的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你已经知道的,在美国建国初期制定宪法时,在奴隶制问题上对南方有过一个妥协。妥协的核心就是承认各州有权决定是否蓄奴。根据当时的局势,似乎有理由相信,在各州逐步自行废奴之后,这样的妥协条款也就会自行走进历史,不再成为问题了。但是,随着联邦的扩大,加入的那些新南方州,如阿拉巴马,密西西比等等,在坚持奴隶制的问题上,与原来的两个极端南方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在州的数量上南北双方开始相近,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开始走向不可通融的两极。这个时候,由于历史原因进入宪法的这三个妥协条款,就形成了美国历史上一个最难以处理的局面。

  美国宪法在制定的时候,就考虑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宪法中规定了可以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其中的条款。修正案在通过后,也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但是,为了保证它能够成为多数人的契约,宪法又规定,修正案必须先由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再交由各州,在至少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议会通过后,才能够进入宪法。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对于美国人一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美国建国的二百多年里,除了与宪法几乎同时通过的十条“权利法案”之外,至今只通过了十六条修正案。于是,你一定也看到结症所在了,就是南北双方在州的数量上的均势,使得修正这些妥协条款,在当时几乎不可能。

  于是,宪法中的这三个妥协条款,成为最高法院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构,它只有依法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力。它的“司法复审权”的最高依据是宪法,如今争议的焦点,是宪法本身的妥协条款,最高法院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在“阿姆斯达”案中,应该说,最高法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即不违背现行法律,又坚持了贴近自然法和公正的立场。然而,在法律的根基上,它不可能有更大的作为了。但是,最高法院无疑是正确的,就是它首先必须坚持在权限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如果认为自己有理,就可以随意越权的话,整个运转正常的体系就彻底乱套了。

  因此,现在回想起来,在“阿姆斯达”案的过程中,发生的最应该引起警惕的一件事,就是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干预司法的越权行为。然而,它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在当时只有一个人是充分注意到的,那就是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他不仅在最高法院一再强调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在他去世前的几年中,始终没有停止呼吁对这个权力机构的越权行为予以追究。只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国的学校还没有今天这样的宪法教育;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监督,也还远不象今天这样洞若观火。直到许多年以后,人们才渐渐理解当年约翰·昆西·亚当斯的洞察力。在今天,美国总统最怕的事情,大概就是被指控为干预司法和越权了,一旦证据确凿,几乎是不可能再继续留在总统的位置上的。这些都是后话了。

  当我们再一次回到1841年11月27日的纽约码头,目送那只小三桅船,载着“阿姆斯达”号的黑人,缓缓离开码头的时候,心情就很难轻松了。因为在我们身后,南北两个庞大的不可调和的实体,正被这个案子又在背后推了一把,更逼近了一个僵持的交界线,可是,还是看不到一个打破僵局的希望。

  这是一个松散的联邦,从它还是英属殖民地开始,就在北方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发展核心。也就是说,从一开始,有一部分地区就是对外部敏感的,开放的,思索的,历史逻辑相对清楚的。它们主导了这片土地的思想发展和相应的社会发展脉络。而以两个极端南方州为代表的地区,它们是相对保守的,封闭的,思维迟缓的。甚至是被历史拖着向前的。这样一个格局,由于它的分治原则,一直保存到美国成立之后也没有被打破,只是在新的地区加盟以后变得放大了而已。

  你也许会说,区域的发展不平衡,这在每一片土地上,在每一个国家都可以看到。但是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和其后发展出来的美国,由于它的分治,就形成了其它地方所少见的特殊情况。并且使它的历史进程也呈现不同的面貌。

  如果在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一个落后地区,如果被遗忘,它就可能在很长时间被拖在历史的后面,但是,它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如果中央政府想对它有所作为,它也就被动地被改造,这样的改造计划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就基本完成。但是,在当时作为一个联邦的美国,就完全不一样,因为这是一块分治的土地。在这里,一个保守的地区,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可以固若金汤一般,维持得相当久远。从整体的历史角度来看,它的基本观念始终是被动地被历史推着勉强向前;但是,从局部的区域来观察,它不仅对于掌控自己的地区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还对于来自外部的力量具有顽强的对抗性,只要它自己不愿意变,任是谁也奈何它不得。这就是僵持的基础。

  同样,平等的联邦和分治的原则也是当年制宪会议的基本背景。所以,在美国的制宪会议上,不存在领袖,所有的人都是以一个区域的代表出席的,目的是达成一个共存的契约。你也许会问,那么,按照“常理”在独立战争中应该产生的那些“重量级”人物呢?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战争结束,他们就回家了。这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在当时美国人的心目中,现在叫做“州”,原来是殖民地分区的那个地方,才是他们的家乡和国家。而所谓美国,只是一个远比联合国还要松散的联邦。他们寻求自由的文化,也没有产生一个雄心勃勃的“人物”,要建立和主宰一个美国的一统大业。

  所以,当四年以后制宪会议开始的时候,那些“英雄们”早已在几年前“沉”了下去。自己给自己褪去了头上的光环。再次汇到一起,他们每一个人都只是州的一个代表而已。在这个会议庭里,只有相互地位平等的代表,有会议主持人,但是没有一个领袖,甚至是类似领袖的人物。任何一个地区和它的代表,都没有决定性的主导权。没有人有权利强制别人,没有一个地区有权强制另一个地区。分治的基本共识就是,一个地区的生活方式,只有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己有权决定。

  现在看来,能够维护这样一个州与州之间关系的制宪会议,建起了一个以平衡和制约为原则的联邦政府的构架,是有它内在的逻辑联系的。同时,对于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以达成妥协的方式去解决,也是必然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过,美国的版图,在南北战争之前已经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它在南北战争之前,面积已经基本和今天差不多了。可是,在制宪会议时的美国,其版图只有南北战争时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在制宪的时候,在这个“小的美国”看上去还容易被时间逐步解决的历史妥协,在南北战争之前,却随着它的面积的迅速扩大而急剧膨胀和激化了。它不仅没有象建国时人们所预期的那样逐步走进历史,反而突兀出来,象一块骨头一样,卡住了这个新生国家的喉咙。

  那么,美国人到底如何才能走下去,走出这个历史困境呢?

  这封信太长了。下次再写吧。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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