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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你知道,法庭是重证据的地方。在这一点上,黑人完全出于劣势。也就是说,黑人完全没有法庭上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而只有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完全秉公审理的话,结果都可能在两可之间。而如果法官有意偏向西班牙人的话,你都很难指责他不公正。因为西班牙人有足够的直接证据,法官完全可以强调,他是在凭证据审理。

  使得黑人的律师们,对打赢官司始终没有信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联邦地区法院的裘迪森法官,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持有种族偏见的人。

  在电影里,有过一个换法官的情节。一方面表现行政分支企图干预司法审理,另一方面就是想反映黑人的律师对裘迪森法官的不信任。实际上,凡布伦总统的行政分支,确实有干预司法的行为,而且相当严重。但是“换法官”却是虚构的情节。尽管情节虚构,但是反映的问题,都是完全真实的。

  在历史真实中,这个地区法庭一开始的主持法官就是裘迪森法官。但是。他的种族偏见立场,使得黑人的律师们一开始就千方百计地想要绕开他。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想要“换法官”的倒是那些律师。这和电影里的意思还是一样的,就是他们不希望案子落在裘迪森法官那里。

  那么,怎么可能绕开一个已经接案的法官呢?他们为三个孩子要求“人身保护令”,先冲到上一级的联邦巡回法庭,也可以说是“绕”的第一个尝试。但是,你已经知道了,这并没有成功。于是,他们作了第二个尝试。

  他们提出,“阿姆斯达”号在美国被截获的地点是在纽约的长岛,因此,海防队的吉尼中尉把“阿姆斯达”号的人员带往康乃迪克州是违法的。因为,这正是“阿姆斯达”案件进入康乃迪克州的联邦地区法庭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吉尼中尉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案就和康乃迪克州毫无关系,而应该由纽约的联邦地区法庭审理。这样,不但可以绕开裘迪森法官,还可以在纽约这样一个自由州审理。就是从天时地利人和来讲,不也是更为有利吗?

  不仅如此,黑人的律师进一步提出,这些黑人生而自由,在非洲是“自由的原住民”,虽然他们遭到绑架,但是,在“阿姆斯达”号暴动中,他们成功地使得自己重获自由。所以,他们是在自由的状态中,来到了自由的没有奴隶问题的纽约州,因此,他们本来就应该可以自由地“走掉”了。而正是海防队的吉尼中尉,非法把他们带到康乃迪克州关起来,这样一个重新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的行为,才是非法的。

  于是,还没有审“正案”,先开始了对于“阿姆斯达”号的确切位置的法庭调查。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冗长的过程。又要实地考察,又要对于所有各方的证人,进行法庭听证。你也许会问,“阿姆斯达”号在纽约长岛被查获,这不是很清楚的吗?可是,“阿姆斯达”号是一艘船,它是漂在水面上的。这就产生了它是停在属于纽约的水域,还是停在超出纽约水域范围的,法律意义上的所谓“远海”。

  因为,这个问题一提出,吉尼中尉的律师就辩称,“阿姆斯达”号是在“远海”被发现的,因此根据法律,海防队有权把在“远海”发生问题的船,带往任何一个州。

  问题就在于,所谓“远海”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与岸边的距离并不是象字面上看上去的那么“远”,确实是个“可争议”的问题。更何况,海洋不是陆地,船过无痕,“阿姆斯达”一旦离去,要回过头来确定它的位置,而且争议的距离只不过是一英里两英里这样的差距,实在是很困难。

  总之,最终法庭并不能确定吉尼中尉将“阿姆斯达”号的黑人带往康乃迪克州,就是违法行为。

  不管怎么说,这个案子是必须在裘迪森法官主持之下,审到底了。在电影里,我们看到,当那名律师听到案子将由裘迪森法官审理的时候,一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把桌上的东西全部都扫到了地上。那么,这位法官究竟为什么会使黑人的律师,感到这么大的失望,乃至愤怒呢?因为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交手了。

  年轻的裘迪森在当上法官之前,就曾卷入康乃迪克州一个有名的与种族问题有关案子里。这个案子后来也被记录在一个电影里,成为美国人反省种族问题的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这个电影也常在电视台播放,我们就在看电视的时候撞上过好几次。

  这个案子的主角是一个名叫克兰黛尔的白人女性,在电影里,她的形象是十分瘦弱纤小的。她来到康乃迪克州坎特布雷的一个乡村,开办了一所黑人学校,来的好象也都是些女孩子。这所学校吸引了不少来自外地的黑人孩子。坎特布雷是一个相当保守的地方。这样一所学校很快引起当地保守势力的不满,牵头的就是学校的一个邻居,也是今天的法官,当时的小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裘迪森先生。

  1833年的五月,康乃迪克州的议会曾在保守势力巨大的压力下,通过了一个法案。在这个法案里规定,外来的私立学校只有在镇的管理机构的同意下,才能够开办。这就是美国分治的一个典型实例。一个地方的一群人,他们是保守的,就通过一个保守的法律,也就是大家有一个保守的契约。然后,就可以维持他们保守生活的平静,不被外来的影响所打破。

  在教育的领域里更是如此。美国人至今无法忍受让别人来决定如何教育他们的孩子。所以,在今天,美国也没有统一的教材,教材都是一个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校管会”所选定的。每个学校的教材内容都可能不同,五花八门。这样,可能严重影响了有些地方的教学质量。但是,一个“分治的理想”对于美国人来讲,是实实在在的。对自己的孩子教些什么,是决不让联邦政府插嘴的。

  然而,在康乃迪克州的这条法律之下,克兰黛尔就是违法了。所以她因此而被送上法庭,黑人学校面临被解散的局面。当时,就是泰朋两兄弟和“阿姆斯达”案黑人的律师之一,一起为克兰黛尔提供的法律服务,甚至还为她筹措了打官司所需要的经费。在法庭上站在他们对方的律师有三个,其中一个就是今天的裘迪森法官。

  没有什么可以比裘迪森法官在陪审团面前所做的结辩,更能够说明他的种族立场了。他在结辩中对陪审员们说,这个联邦是一个白人的国家,每一个美国人都应该引以为荣。这种观点曾被误指为偏见,甚至还这样告诉我们的孩子,这是错误的。他警告说,这个案子看上去是一个黑人的教育问题,实际上是有些人在为普遍的种族混合,争取某一程度的认可。也就是在试图将非洲人与美国人置于彻底平等的位置上。

  克兰黛尔的律师辩解,按照宪法,一个公民到别的州去,也应享有自己在原来那个州的权利。所以康乃迪克州1833年的那条立法,违背了宪法精神。裘迪森立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因此并不应该享有宪法权利。

  这个问题又提升到了一些当时尚未有明确界定的自由黑人的公民权问题。这是在此后随着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才得到真正解决的。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当时就“克兰黛尔案”,在法庭上对黑人公民权的辩护,还是一个“超前”的司法挑战。

  然而,实际上美国甚至有着我们所难以想象的更为复杂的问题,就是在分治的前提下,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美国人都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既是美国公民,又是他们所在的那个州,即一个有相当主权的小国家的公民。在那个时候,应该说,还没有一条法律证明这两个公民身份是可以相互自动切换的。就是说,就算联邦政府已经明确了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在当时,作为一个州,仍然可以不承认他在这个州的公民权。这就是我以前告诉你的,美国当时的情况活象一个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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