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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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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尽可能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十九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死方式时,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因而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死。现在则基本上都是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三剂药水。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让犯人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五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死亡。 从1834年开始,宾夕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执行只能有极少人在场。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有权观看杀害了他们亲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我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介绍死刑犯、被害人、家属,介绍死刑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者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 死刑的一个很大问题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议的。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可能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凶器等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的权利,例如,被告有面对证人证据的权利,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但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 美国的死刑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刑犯要经历将近十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研究结果指出,美国的死刑犯比一个判处二十年徒刑的囚犯,纳税人支付的费用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刑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刑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 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州长赦免。前面说到的那位原本要成为第一千名执行死刑的弗吉尼亚犯人,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提供赦免理由,可是赦免通常都是有一定理由的。 正因为如此,各州都规定:死刑犯在执行前还有完整的二十四小时可以提出上诉。所以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受赦免的电话通知。 死刑还有一些其他层面的问题,例如智障人、未成年人等等的死刑问题。因此,美国最高法院不断在接受和处理不同的死刑案件的上诉,每一个案子都并不轻松。 三 对死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 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只是因为考虑死刑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 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也有一些人从“技术”出发,质疑死刑的“威慑能力”。曾经就这一点向全国警长做过调查,在三百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百分之六十七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百分之八十二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 一些人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样子。 由于美国死刑犯的上诉过程漫长,不少犯人在等待的十年当中,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对这样的囚徒,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 还有一些人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反对死刑的,认为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派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认为死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 美国南方是公认的保守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死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在美国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付出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美国现在有十二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没有死刑。虽然北方州中也有仍然保留死刑的,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死刑的。 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从美国对死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死刑的伦理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对于死刑这样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公开行刑的做法,减少死刑执行时的痛苦,等等。 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伦理问题上马上达成共识,可是,在面对死刑和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我们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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