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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第一千个死刑犯”的前前后后

  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罗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罗来纳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罗来纳州。”

  计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会因为计数,在某个点停下来,作一番检讨和反省。美国的这第一千名死刑,就是这样。

  一

  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起来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二十五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七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唯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接下来,公元前五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必须提到的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在欧洲的各个国家促进了酷刑和死刑。

  欧洲文化是美国文化的源头。美国原来是英国殖民地,英国的相关历史和法律,对美国的影响就更大一些。在十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时,就有大约七万两千人被处死。处死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残酷在当时显然不是问题。

  征服者威廉英国对死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曾经非常草率,在十八世纪,有二百二十二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或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不满。在一些大家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逼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

  英国的死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个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一千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死刑犯是位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这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死之列。也许,新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随着一个个殖民地的建立,死刑法律也在同时建立起来。

  在美国革命之前的1767年, 意大利人贝卡利亚( 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罪与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政府应尽力为民众谋福利,他批评当时的司法腐败、酷刑以及秘密诉讼。他强调说,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也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个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提出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死刑,却不是绝对的反死刑。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签署者本杰明·拉什博士(Dr. Benjamin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是第一个立法把谋杀分出等级,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死刑。

  美国和其他国家很大的不同是,它在建国时只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歇根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死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星州完全废除了死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死刑。

  二十世纪初,美国有六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之后又陆续恢复。这是因为当时的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死刑达到历史最高纪录,平均每年有一百六十七人被处死,四十年代的十年里,美国执行了一千二百八十九例死刑,五十年代下降到七百一十五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十六年中,下降到一百九十一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支持死刑。

  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死刑解释为“违宪”。人们一向认为,美国宪法的第五、第八、第十四修正案,是解释为对死刑认可的。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七十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五比四认定,死刑违背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就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

  这样,在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有九年没有执行死刑。那第一千名被执行的死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死刑之后,开始计算的。

  二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过程和反复,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其实这种困惑也存在于其他各个国家。

  从美国关于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演变,包括了许多层面:其中有什么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死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也有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死刑的问题。

  以美国为例,现在美国判处死刑者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内。各州在死刑宣判时,必须保证陪审团知道还可以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尽可能做得人道。如密苏里州的死刑程序是这样的:行刑前四十八小时到七十二小时内,死刑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刑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五点半到六点之间。执行死刑在午夜十二点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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