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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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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戴维斯(A.powell Davies)说:“汤姆斯·库波耳(Thomas Cooper)在一七九五年所提出的民主的定义是最扼要最简洁的一个:‘民有、民享的政府’。但根据这一定义,一个专制暴君也能宣称他的政府是民主的,这种事实也屡见不鲜。”(何欣译:《民主真诠》,《自由中国》第十一卷第十期) 〔注二〕英文democracy(民主)这个字,美国即使在独立时也不常用。独立宣言上、各州宪法上、美国宪法上都没有这个字的出现。 〔注三〕查理·比尔德(Charles A.Beard)在他的《共和国》(The Republic)一书,以对话的手法,写林肯的违宪行为如下: 斯医生:那么林肯的批评家所指斥关于林肯的所谓违宪及高压手段,是怎么回事呢? 毕耳:我绝没有意思说这些批评不太重要,事实上,我手头现在就有一个很长的单子,可以写满好几页。斯太大,在靠近你的那个书架子那儿,有一本很厚的羊皮精装书是马歇尔(John A.Marshall)写的美国巴斯提狱——内战后期有关美国公民不法拘禁史(A Historyof the lllegai Arrests and Ilmprisonment of American CitiZens during the LateCivil War),你和罗拔(即斯太太的丈夫斯医生的名字)如果愿意把它带回去看看,你一定会从书里找到一大堆批评林肯的资料。反对林肯的人认为在林肯主政之下,有许多措施都是以违宪和高压的手段做出来的。譬方说,在马利兰州州议会会期中,林肯就施压力要州议会压制脱离联邦的提案活动。在北方很多距离战火相当远的地区,就有很多人民被政府肆加逮捕,许多批评林肯政府的报纸编辑和演说的人都被政府拘禁入狱,不少报纸都被当局封闭停刊。当然究竟有多少人被捕,确数很难决定,但被关起来的人则以千计。 如果把林肯的所谓的违宪和高压措施统统加在一起乘上十;即便是为了辩论,说我们把对一切反对林肯的批评统统都接受了;尽管在许多违法措施是林肯自己事先一无所知,而是由许多政府丈武官员以林肯政府的名义不法进行的,我们姑且把这笔总账都算在林肯一个人身上;尽管我们忘掉林肯曾经下令赦免了许多政治犯——例如普赖尔(Roger Pryor)曾因任职南方联邦被捕,而林肯迭次拒绝将普赖尔正法——和一再颁发大赦令;我们就算把一切所能想到的罪名都加在林肯头上,可是,这些所谓违宪和高压的手段的宪法问题还是值得辩论的。这个问题本身是相当复杂的。 〔注四〕沈刚伯在《高中历史》中说美国: 到一八二八年大选的时候,各州的总统选举人、除两州外、已经是由人民直接选出而非由州议会推定,许多州并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也大加放宽,让平民都能参加选举。平民选举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人民的总统”(The people's President),把那六十一岁的杰斐逊(Jackson)拥进白宫。他连任一次,开始了好些大刀阔斧的改革,把杰斐逊式的各州民主(Jeffersonian State Democracies)变成了杰斐逊式的全国民主(Jacksonian NationaiDemocracy),使政府于民有、民享之外,更进为民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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