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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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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时分期应付日本的赔款,又将到期,翁同龢因借俄、借英,抑各借一半,尚未定局,故与张荫桓同访赫德,请代商日使稍缓期限,是日与日本公使矢野相晤,面谈其事,矢野满口答应,当尽力电商其政府,及至正月十七日,赫德有了回话:“不能许。”事实上此为一个圈套的开始,翁同龢懵然不觉,以致后来受诬,成为其被诬的一个直接原因。翁同龢是日日记: 赫德约余,余于未正诣之,伊述矢野语,问许使往俄是否借款?余曰:“不是借款。”伊又云:“今日矢野来告,偿款缓期不能许。”余曰:“有先入之见,以为中国借俄款耳。破此一层宜可商。”纵谈时事,伊问可商汇丰否?余答曰:“可”。 翁同龢此时极不满李鸿章,而无可如何,此时答“可”,因本人掌度支,英款条件亦优,如独断独行,可报复李鸿章而李亦无可如何,其实借英款之事,张荫桓与赫德、李鸿章都已谈妥;俄国本无款可借,第一次借款是由法国财团出资,俄国不过居间以示惠中国而已。此次借款表面强硬,实在是为了取得旅大,如张荫桓能支持李鸿章偿俄所欲,则李自可许张借英款以获回佣。 但借英款之议,不能发之于张荫桓,更不能发之于李鸿章,故由赫德发动;而赫德愿当斯任,于其个人亦有好处。翁同龢既已入彀中,赫德乃具体谈条件: 伊又曰:“须将厘盐二事,先商抵押。”余曰:“二千万不值议及此。”伊又曰:“若三月一款不还,各国谓中国利权扫地,将派人来干预矣!”余曰:“不知(者)将谓汝为汇丰说项,以危语怵人,余不汝疑。然汝言过矣!此事终藉汝力商借汇丰而不要抵押也。”三刻散。 此事至正月十九日有了初步结果,是日英国公使窦纳乐至总署,谈借款;提出二项要求: 一、“赫德须留任总税务司,并赫德去仍用英人。” 二、“如长江不让他国;内河省轮无阻”,须用正式照会答复。 这两点,翁同龢与张荫桓事先即已商量过,所以一概“允之”。接着便由赫德至总署与张荫桓面商细节,翁同龢记: 仍令汇丰承办,而欲指定某处厘税交赫德督理始允,吾恐各省督抚大权,尽归外人,督抚未能甘也。 在此以前,仅海关由洋人管理,自此笔借款开始,洋人始插足中国的盐税,迨至正月廿七日,商谈定局。翁同龢记: 午诣樵野处,敬君在彼,本约赫德到署,既而约吾三人往访,遂于其家晤谈。赫言汇丰款可借,惟须派税司管厘金,则外国商人始服,不得已允之。又言,须指定某某处厘五百万,始敷抵款,并刻定议,答以到署查明,二日必覆,三人遂偕至户部画公事讫。夜作札与樵野,虑借英商款,俄有责言云云,此意再三与樵言,樵意无碍,我终未释然。 敬君指敬信,字子斋,宗室,为户部尚书。户部向来由翁同龢掌权;谈英国借款,翁同龢亦从未与之一商,是故敬信显然是由张荫桓所约,预备分他一杯羹,“君子可欺以方”;以后来的情形看,张荫桓在索贿时,曾将翁同龢亦算在内,不过吞没而已。翁同龢致张荫桓原函如下: 商款无碍之说,虽经开喻,鄙怀终未释然。譬如豪横无赖,欺一懦夫,纵理直不能申也。其他万无虑,惟此实无把握耳,彷徨中以此奉质求示。 另附一纸,述其所以未能“释然”者: 我曰商款,彼曰总是英款;我曰税司,彼曰总是英人。浸伪而占黄海;浸伪而吞三省,奈何!敌势如此,故不能不虑。明日退直当先访面谈。 此函作于正月廿七日;次日翁同龢记: 本约午初访赫德,因疾未往,以署开厘金单送敬公面交。敬公、樵野皆来晤,据赫云,商款无碍,樵亦未诣赫也。 “樵亦未诣赫”,而转述赫德之语,“商款无碍”,可知张荫桓与赫德曾经会晤。尤可注意者,是张荫桓与敬信相偕,为背弃翁同龢的明显迹象;因为他在与李鸿章作成“交易”后,借汇丰之款一事,已成定局,但侍郎虽亦为“堂官”,毕竟是“卿贰”,奏报如何与赫德定议时,不能没有尚书;翁同龢已在局外,而张荫桓又不能以局中内幕相告,则局外人鳃鳃过虑,形成困扰,同时以翁同龢当时的地位而言,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是故张荫桓挟敬信以“备用”。 翁同龢与荣禄不和,与李鸿章不和,与总署同列不和,而自恃帝师,处处独断,既未深入考查内幕,又以君子之腹不能度小人之心,倒又发了书呆子脾气,在小节上争意气而无补于大局,以致连恭王亦觉厌烦。现在连倚为左右手的张荫桓,亦复离心赫德,则已成孤立之势;孤立于庙堂即是孤立于危地,不败而不可得。 但翁同龢似乎始终不知张荫桓与李鸿章已暗通款曲,向汇丰借款事,亦听任张荫桓办理,不加闻问,意中以为不易谈成;张荫桓既有敬信作傀儡,亦不必再问翁同龢。如是至二月初七日,方再接触此案。翁同龢是日记云: 早间樵野见起时,以汇丰借款合同稿见示,议竟成矣!一万万、四厘五息、八三扣、二厘五用钱,指盐厘三处,江苏二处,浙东一处归总税司管理,时迫不得不出此。 此一借款本身的条件与上年十二月十九日、窦纳乐当面所提者,已大不相同: 一、原言年息“四厘息”,增至四厘五。 二、原言“不折扣”,变为八三扣,且另加佣金二厘五。 三、原来并未要求担保,现指盐厘三处归总税务司管理。 以第一款而言,年息增加五毫,即是万分之五,则每年国库须多负担利息五万两,此犹小焉者也;第二款则出入甚大。 二、八三扣即借款一亿,实收八千三百万。少收的一千七百万,一部分贴还原借行,作为信用上担风险的补偿;一部分则所有经手人皆得分润,张荫桓、赫德以外,敬信亦必然有分。后来有翁同龢、张荫桓受贿两百六十万均分之言,即由此而来;因为佣金二厘五,不过二十五万银子,则“受贿”非指佣金,明甚。 三、指定江苏两处、浙东一处的盐厘(税)归总税务司管理,为原来所无。就稽征而言,可以防杜不肖官吏侵渔,固是好事,但在破坏盐政制度的完整上,关系极大。 这种前后条件的差别,只要是有知识的人,无不能区分。翁同龢始终主管其事,而竟默然接受,只以江苏盐厘两处归外人管理,恐督抚不满为虑,则后之蒙谤,亦可谓咎由自取。 此借款合同,于二月初九日签订于总署。接着,便是俄国方面开始行动。翁同龢二月十一日记: 赴总署,十人咸集。未正巴使偕博百福来,专言旅大租地及造支路达黄海两事,以为其君决定要办,限五日照覆。恭语塞,廖稍申,余皆默。余因其讥刺德事,直揭其坐视不助,彼遁辞支吾。申正三去,发许使,令暂留,拟国电致俄君,另办法示许使;另电杨使,俟许到再译致俄外部。 廖指廖寿恒,原值总署,其时方拜军机之命,其余包括李鸿章在内,皆默无一言。将交涉移至俄国,由许景澄办理,为翁同龢的主张;巴伯罗福大为不满,翁同龢二月二十日记: 晚饭后赴总署。(闻)巴使来大闹,谓旅大租地,开通铁路,断不能改,已奉训条,在此议论,限一日覆,至缓两日。与言专使在彼,何得限日,竟拂衣而去。余到巴已行,张未来。 至次日,传旨令李鸿章、张荫桓赴俄国公使与巴伯罗福交涉。而李张规避,翁同龢记云: 已而仪公信来,云樵野颊肿不能出门,彼一人不能独往,明日据以回奏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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