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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托知己


  由此一事,可见康有为的人品,最善于作伪招摇;以“保皇”之故,处处强调翁师傅对他的赏识,再举一事为证,廿一年会试中式,自编年谱记云:

  殿试朝考皆直言时事,读卷大臣李文田与先中丞宿嫌,又以吾不认座主,力相排。殿试徐寿蘅侍郎树铭本置第一,各阅卷大臣皆圈矣,惟李文田不圈,并加黄签焉,降至二甲四十八名。

  此为必无之事。第一,殿试读卷官八员,大致大学士或协办一两人;尚书四、五人;卿贰两三人,拟元时由首席或素以善衡文的尚书主持。徐树蘅虽为翰苑前辈,但毕竟只是刑部侍郎,并无拟元的资格。且“各大臣皆圈”,则除李文田外,已得七圈,纵不能抡元,必在进呈十本之列,事实上不是;其次,殿试卷加黄签,必策论或试帖诗发生明显错误;李文田加黄签,如为吹毛求疵,则当时必有公论;事后或有言官参劾,李文田不能亦不敢以一己好恶,任意妄为,倘原卷确有错误,得加黄签,则此卷又岂有抡元之望?

  最后,也是最明显的一贴是,殿试卷讲究写作俱佳。康有为的《广艺舟双楫》虽为论书法的不朽之作,但他的字写得并不好。自谓“吾眼有神,吾腕有鬼”。写大卷子有四字诀:“黑,大,光,圆”,前三字不难,要紧的是一个“圆”字,此为“馆阁体”的精髓所在。康有为的字,怎么样看,也谈不到“圆”。如果他的字可得鼎甲,龚定庵当年应入翰林。

  康有为又说:

  朝考,翁常熟欲以拟元,卷在李文田处,乃于“闷、炼”等字,加黄签力争之,遂降在二等。徐澄园、翁常熟告我,问与李嫌之故,故知之。先是,殿试朝士皆以元相朝,传胪时,诸王犹言之。

  朝考时,翁同龢欲以康卷拟元,以及“翁常熟告我”云云,皆无证据。“诸王”亦不知谁何?至谓“李文田与先中丞宿嫌”,一若其父或祖曾任巡抚,按诸实际,亦为侈然之言。所谓“先中丞”,乃其叔祖广西藩司康国器, 《清史稿》说他“少为吏员,道光末,从军,以劳授江西赣县桂源司巡检”,由此入仕的经历,可知康国器为胥吏出身,非书办,即差役。

  清朝官制中,无“吏员”之名,但有“吏目”,各州所置,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彷佛县的典史及一部分巡检的职掌。州吏目及巡检皆为从九品,康国器倘为吏目,则既立军功,不当仍授从九品的巡检,故知为胥吏升官。

  康国器后入左宗棠军,骁勇善战,能以少击众,军中外号“康拐子”,积功升至福建臬司,调广西藩司,同治十年四月巡抚李福泰卒,康国器护印两个月,康有为即称之为“护广西巡抚”及“先中丞”。

  其时武弁,无不致富,康国器亦不例外,当初授闽臬,及在广西护巡抚印时,皆曾归乡大起园林。康有为自编年谱中两次记载,一次为同治五年九岁云:

  友之中丞公克复浙闽,兵事大定,以新授闽臬假归,诸父咸从凯旋。于时门中以从军起家甚众,父龙兄虎、左文右武,号称至盛。土木之工,游宴之事,棋咏之乐,孺子嬉戏其间,诸父爱其聪明,多获从焉。

  康国器彼时不过偏裨之将,竟谓“克复浙闽,兵事大定”,冒左宗棠之功以为功,康有为之敢于公然作欺人之言而毫不惭汗,大率类此。其向往富贵,不甘寂寞,性情则自幼即见。第二次记载在同治十年十四岁:

  时中丞公新筑园林,藏书于澹如楼及二万卷书楼中,两楼蔚峙,中间亭沼,花木颇盛,有古桧七株,数百年物,幽室曰七松轩,导以飞桥为虹福台。

  园林中有数百年古桧七株,可以想见其规模。康国器官不过监司,犹复如此,而康有为不以为非,则“西后以游乐为事”,亦犹功成身退,优游林下,比起康国器来,未必过分。至谓“上兴土木,下通贿赂”而大事抨击,他人可,康有为则无资格作此责备,因“土木之工”,本所艳羡;而若非“下通贿赂”,康国器又如何得以大治园林。康有为在乡,数数住澹如楼;康国器为其“从叔祖”,缌麻三月之服,亲属甚疏,不言借住,而径书“居乡之澹如楼”,彷佛本人所置的别业,此又康有为惯于攘夺之根性使然。

  总之,在光绪廿一年前,翁同龢与康有为既未谋面,毫无关系,且以康有为之言行而论,与翁同龢忠厚和平,谨守世俗礼法,不喜与人忤的本性,如水与火之不能相容,故可断言,翁同龢决不会欣赏康有为,遑论朝考欲拔康为元。

  至于康有为一再以翁同龢为标榜,乃“君辱臣逃”在海外藉“保皇”以敛财,必须平空攀附,俾取得一虚幻之根据而欺人的一种手法。因为康有为于光绪廿四年三月由总署代奏其变法条陈及“日本变政记”等三书,光绪命将康有为前后所上奏折及各种书籍,呈交慈禧太后;及至翁罢黜之翌日,始召见康有为,凡此皆表示光绪或有意用康,而翁同龢不以为然。是则康有为之倡言“保皇”,先已见拒于真正具有保皇资格之帝党领袖翁同龢,其为猎富贵的一种手段,不言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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