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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翁矛盾


  大概在七月初,即已决定要造芦汉铁路,办法是“两头并举”,一头汉口至信阳州,计长六百八十里;一头是芦沟桥至正定,计长六百里,其余次第接办,最后造黄河铁桥接轨。直隶这一头有李鸿章主持,湖北这一头则鄂督裕禄,显难胜任,自以调张之洞来筹划为宜。

  这一来造成了李瀚章的机会,裕禄调为盛京将军;张之洞由两广移湖广;李瀚章则以漕督调粤督。此为利用之一,发生于翁同龢请假南归,摒挡行装之时。

  翁同龢这种问心无愧态度,即因有其至亲汤伯述一函,尽知“荒谬”之故。不过手腕还是李鸿章厉害,十五年正月十五,以海军衙门主稿,与军机处会奏,申复停办铁路一案,请交沿江沿海各省将军督抚,各抒所见,台湾巡抚刘铭传,署理江苏巡抚黄彭年,大致支持津通路,而两广总督张之洞主缓办津通,改为自芦沟桥起,经河南达于汉口。李鸿章始而不悦,从而赞成,是因为张之洞的主张,大可利用之故。

  二十一日:李相来送并赠行,不能却。辰初登岸至吴楚公所,李相率司道各官毕集。出至厅事,李相等跪安,敬答曰:“回京代奏。”(立在下首)

  赠行之数必不少。丁宝桢每回进京述职,李鸿章都为他准备一万现银,以备打点,则为翁同龢“赠行”,纵无一万,亦当有五千。所谓“不能却”,则以津通铁路的抵牾,倘坚辞不受,彷佛仍将与之为难。但此行大有所获,则毕竟是事实。

  另一方的事实是,李鸿章修津通铁路的一笔烂账,已经解决。翁同龢以户部尚书的立场,复有“管部大学士”阎敬铭的督促,反对津通修路,持之有故。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记:

  得汤伯述函,备言办铁路者之荒谬借洋债。

  又十五年正月初六日记:

  得伯述函,合肥以铁路事颇讪诮,余置之不足道矣。

  利用之二是津通路所借洋债,有了清偿的机会;八月初六日海军衙门奏复修造芦汉路一案,首先表明“不敢固执成见,津通铁路应即暂行缓办”,但必须先有善后之策;易言之,欲办芦汉路,以了结津通路的债务为前提,而“事非办理不善,亦无可着落追赔”,势非动用官款不可。

  津通路只修成天津经塘沽、芦台以至阎庄一段,但所借洋款已一百二十余万两,以五厘行息。此款筹还的办法是,招商局有各省官款五十七万,请尽数提用,李鸿章称为“以公济公”。不敷之数,延长海防捐一年,由各省藩司将报捐款项,直接解交海军衙门,并咨吏部户部备案。

  至于芦汉路,长三千余里。据李鸿章的估计,所需费用如下:

  一、双轨占地宽七尺,每一里路占地六十亩,每亩地价约二十三、四两。总计约需四百二十余万两。

  二、造价每里合银七千三百十二两,三千里计需费约两千两百万两。

  三、沿路路越直隶、河南、湖北三省河流二十六条,宽或十余里,狭或两三里,其余小河支港尚不在内,造桥经费每座自十余万至五、六万不等,估计最少需银三千万。

  以上总数五千六百余万两。筹款之法,以“商股”、“官帑”、“洋债”三者并行。但实际上李鸿章初步所着眼的,只是官帑。

  故在结论中说:

  总之,铁路为今日利国利民之大端,经臣衙门与各疆臣反复推求,实已无义不搜,无微不至,今缓议津通而先办汉口、芦沟,两头并举,四达不悖,以为经营全局之计,循序渐进之基,庶几有益于国,无损于民,事出万全,决可毅然兴办。倘蒙圣心审定,应请简派公正廉明、熟悉洋务之重臣,召集公司,严定章程,妥为经画。汉口距信阳州六百八十里,芦沟距正定六百里,无论或借或拨,应先集款一千万两,俾令勘路定料,庶免停工待款。

  奏上,旨派李鸿章、张之洞会同海军衙门妥筹开办。并派直隶按察使周馥,河道潘峻德,随同办理。

  廷臣中自亦有不以造芦汉路为然者,通政使黄体芳上疏,谓造铁路不可借洋债以自累;御史中亦有言黄河铁桥难成者。而醇王持之甚坚;因为造芦汉路虽似不急之务,但海军购舰,颐和园待修工程,非有巨款接济不可,先筹一千万两,便可暂时挪用,以济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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