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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面


  原来文廷式曾为礼部侍郎长叙家的西席;珍妃未选入宫前,曾从文廷式读书。珍妃入宫有宠,言于德宗,转谕翁同龢,必使文廷式居鼎甲。而翁同龢自知其短,更深知他的“门生天子”之短在德有余,力不足,须得一英伟挺拔、特立独行而忠爱之士,为之振作 乾纲,而文廷式恰是其人,因而不论从那个观点看,翁同龢都须出死力助文廷式出人头地。

  贡士覆试,文廷式取为一等第一名,此是翁同龢所设计的先声夺人法。覆试的贡士,即为殿试的贡士,是则覆试既为第一,殿试当然可以抡元,先已在朝士之间,制造了一个新科状元可能是文廷式,即不然亦当居鼎甲的印象。至于正途出身的一二品大员,如奉派为读卷官,谁不愿收一个门生是状元?因此遇到文廷式的卷子,自然就会加圈;而翁同龢不必从中操纵,自然而然地会促使文廷式成为得“八圈”的状元。

  那知如意算盘打得虽好,文廷式自己出了一个不在估计之中的错误,在策论中将“闾阎”写成“闾面”。科场条例对于程序及功令,看得很重。照文廷式的情形来说,即不列为四等,亦必入三等,不独鼎甲无望,连被点为庶吉士入翰林院,亦不可能。

  错误的由来是,文廷式先将“闾阎”误成“闾闾”,殿试卷子称为“大卷子”用白宣纸七层裱成,以便挖补,但颇费事,且须相当的技术,文廷式为求省事,将第二个“闾”字的上半部,稍稍刮薄,增添笔画,成了个“面”字。翁同龢既要回护文廷式,就不得不为之强辩,硬说“闾面”有典,但不记其出处,只记得是与“檐牙”作对。其时的读卷官为协助大学士户部尚书宗室福锟、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徐桐、吏部尚书麟书、户部尚书翁同龢、理藩院尚书嵩申、礼部左侍郎徐郙、右侍郎廖寿恒、工部侍郎汪鸣銮。福锟、徐桐等人素来交好,而且腹笥甚俭,不便驳,亦不能驳翁同龢的说法;徐、廖、汪三人,后辈南士,素为翁同龢的羽翼,当然更无话说。翁同龢四月廿六日记云:

  卯初上殿,次第转四桌毕,诸公亦各转桌毕,时午初矣。倦卧半刻,未饭。午正集殿上议前十本,各持一、二本交徐相国品定,余卷居第一。余等复加评次,颇有所易,遂定,顷刻间升沉增异,岂非命耶?

  这段记载,翁同龢晚年有所删改,但文字隐晦,却仍保留着真相,可为传述的是:

  一、徐桐以假道学起家,并无实学,颇得翁同龢的照应,始能维持其翰林前辈的架子。其长子承煜字枬士,更常由翁同龢派为修陵工等优差。徐氏父子皆极势利,而翁同龢自德宗亲政后,真有片言可以回天之力,而况文廷式为德宗亲托关节,故翁同龢必早与徐桐言明,取得充分合作。所谓“各持一、二本交徐相国品定”,此非故事,而其中自有许多文章。又所谓“徐相竟无前十本之本”,率直言之,实为徐桐出卖门生,因向例读卷官居首者,倘其所阅佳卷,与他卷条件相同者,例可抡元。至于前十本由读卷八大臣平均分配,更为天经地义之事;徐桐所取卷竟在前十本中亦不争一席之地,显而易见地,是拿他应得的一个名次,助翁同龢完成了“交易”,亦即以此名次,补偿受屈之读卷官。而翁同龢赞之为“可谓公道,一破俗例”。

  二、文廷式之卷,本已定为第一,乃因“闾面”之故,翁同龢不得不定之为第二,因状元与榜眼一名之差,关系甚大,如元卷而有不典之“闾面”,天下不服,势将引起绝大风波。“顷刻间升沉增异,岂非命耶”!惋惜文廷式一字自误,溢于言表。

  三、“晚邀诸公饭”,“灯下写扇七柄”,自是分送七同事,凡此皆为翁同龢之还人情。

  四、复命时,翁同龢奏言:“吴鲁本好,第四一卷写不佳而策翔实。”上一句表示真才难屈;下一句则为萧大猷进言,因为第四本应在鼎甲之内,由于挤入一文廷式而降为二甲。

  翁同龢为文廷式绸缪甚至,不意传胪次日发生一极不愉快之事。翁同龢四月廿六日记:

  已初诣礼部恩荣宴,朝衣敬竣。直至午初二刻,福相始来,可入宴矣,而鼎甲不愿行叩拜礼,文廷式力言古者拜非稽首,引说文字义与礼部司员辩。两协揆皆怒,往后久之。迨余等出,鼎甲三揖,余答一揖,观者愕然,退易衣归。徐相欲传三人至翰林院申斥之,其实何足道?

  礼部制定的礼仪,有“策士仪”乃行于殿廷者,鼎甲见读卷官,准用“国学生见国子师仪”,而赴“恩荣宴”亦可谓之“燕见”,有“揖”有“拜”,若拜非稽首,则何所区别?文廷式显然是不愿行此大礼,而故意找借口,在他的用意,可能是要表明不领成全“闾面”的情。名士往往有此不情之举,何况又有“拗相公”之“拗”的传统。

  文廷式此一惊世骇俗的举动,实在是不智的,因为“闾面”的内幕,反因此而喧腾人口。翁同龢五月初八日记:“外间以文廷式得鼎甲,颇有物论。”至七月间,终于有江南道御史刘纶襄提出弹劾。光绪十六年七月初六上谕:

  御史刘纶襄奏,“殿廷考试请严除积弊”一折,廷试为抡才大典,阅卷大臣宜如何秉公校阅,期于无滥无遗,若如所奏,近来殿廷考试,流弊渐多,颇滋物议,亟应严行整顿,嗣后派出之阅卷大臣等,务当悉心详阅,遇有诗赋失音、出韵及引用舛错、点画遗落者,一律签出,不准拟取前列。其分阅未入己手之卷,并不准检寻移置,致滋弊端。如有校阅草率,应签不签者,经朕看出,定当予以惩处。

  至呈递诗片,与科场暗通关节者无异,倘有此等情弊,一经发觉,定行分别严惩。读卷阅卷大臣,均系朝廷特简,谅不敢有心欺罔,该御史所请钦派王公监试之处,着毋庸议。

  其所称本科殿试一甲二名进士文廷式策内“闾面”,读卷大臣并未签出,着派昆冈调取原卷查明,据实覆奏。

  原折并未发抄,但仅据上谕内所引用者而论,已可推想原奏所陈弊端,皆信而有征。所谓“钦派王公监试”之“监试”,内中大有文章。殿试本有钦派王公监试搜检的制度,何待刘纶襄奏请?原奏之所谓“监试”,实为“监”督读卷大臣阅看“试”卷,以防止“分阅未入己手之卷”,“检寻移置”。至所谓“呈递诗片,与科场暗通关节无异”,则以殿试糊名而不誊录,预先向可能派充读卷的大臣“呈递诗片”,实为呈递“字样”,以便识字迹而知其人,此所以翁同龢主持会试时,大索张謇之卷却仍误中刘可毅,而殿试读卷时,张卷一检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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