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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


  “也不必分彼此。”秋澄接口说道:“别的都好办,只有想法子把四叔弄回来,恐怕不容易。”

  曹震默然,停了一会才说:“反正不怕破家,就有办法。”

  “这话怎么说?”

  “完赃减罪!”曹震问曹雪芹:“这四个字,你总听说过吧?”

  “听说过。”

  “这个‘完’字,就倾家荡产有余。”剎那间,曹震脸上已很明显地笼罩着一层抑郁愁惨之色。

  秋澄暗暗吃惊,因为锦儿所说的话,原是她最先提出来的主张;不想曹震看得如此严重。她不能不疑惑自己,是不是在无意中闯了大祸?但她实在也很困惑,不知道错在何处?

  锦儿就更不解了,“怎么叫‘完赃减罪’?又怎么会倾家荡产有余?”她提高了声音说:“锣不打不响,话不说不明,你倒是说清楚呀!”

  “说不清楚。反正——”曹震突然停住;然后摇摇头,不愿再说下去。

  锦儿性子急,已是一脸不悦;曹雪芹急忙插进去安抚锦儿:“你别急!等我跟震二哥好好儿琢磨一下,事情还不致于那么坏!”接着又说:“你们俩找杏香去聊聊。”

  “好!”秋澄拉着锦儿说:“这律例上的事,咱们不懂;看他们哥俩商量了再说。”

  等她们一走,曹震气急败坏地说:“四叔是老实人,不懂避重就轻的诀窍,如果老老实实都招供了,也承认了,就得赔出二、三十万银子,才能保得住命。”

  一听这话,曹雪芹也楞住了,“怎么?”他问:“还有死罪?”

  “怎么不是?这赃罪,《大清律》跟《大明律》是一样的,就算‘不枉法赃’好了,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就是‘绞监候’,不是死罪是甚么?”

  原来律例规定,赃罪共分六款,最重的枉法贪赃;其次是贪赃而非枉法,就是所谓“不枉法赃”。此外四款是“窃盗赃”、“监守自盗赃”、“常人盗赃”、“坐赃”。赃又分两种,一种叫做“入官者”;一种叫做“给主者”,如因事行贿,则贿款没收,属于“入官者”;倘或索贿而事主不愿,以强迫手段勒索财物,则事发之后;赃款发还原主,便是“给主者”。

  曹頫与曹震经手承办、验收的工程,所受包商的贿款,皆属“入官赃”;还了赃款,贪赃的银数减少,罪名便可减轻。曹震谈到这些律例刑名上的奥妙,曹雪芹不甚了然,但语气之间听得出来,他的意思是,三家虽说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但毕竟还是量力而为,现在对曹頫作了承诺,就变成自己的事了。而曹震又认为,曹雪芹虽然这多年来常受接济,但与公家无关;因此,曹頫替他顶了罪,则一切善后事宜,他应该一肩担承,到他倾家荡产,犹不足以了事时,才轮到曹雪芹来相助。

  “可是,话已经说出去了,该怎么办呢?”

  “说了话,当然不能不算。”曹震将双手一摊,“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听天由命了。”

  “船到桥门自会直。”曹雪芹说:“到时候真个不了,反正我陪你倾家荡产就是。”

  这话略略有些负气的意味在内,曹震怕再说下去,会起误会,只好隐忍不言,而内心有苦难言的抑郁,自然也就更甚。

  “震二哥,”,曹雪芹问说:“你认为我们三个人商量好的办法,是不是正办?”

  “当然是正办。不过,”曹震迟疑地说:“似乎话说早了一点儿。”

  “咦!不是你催我去的吗?”

  “不错,我是说后半段。”

  原来他是说对曹頫所作的承诺太早了些;心里不免反感,“当时是四叔问起来,我才不能不说。如果,”他停了一下说:“四叔有后顾之忧,他怎么肯放心大胆地一肩担承。”

  曹震语塞,摇摇头叹口气;然后挺一挺腰说:“好吧!是祸躲不过,到时候再说吧。”

  “这才是。”曹雪芹又问:“这件事,你不会怪锦儿姊吧?”

  “不会。我怪我自己,怪她干甚么?不过,我得跟她算算帐。”

  “算帐?”曹雪芹诧异地问。

  “我跟四叔合办的事不少;还有些事,是他出名我经手。年深月久,那件事有多少好处,我怕一时记不得了,她的记性好,我得问问她。”

  原来是算这些帐,曹雪芹放心了。

  * * *

  为了曹震的一席话,曹雪芹这晚上心事在心,辗转不能成眠;尤其让他亘横于胸,不能释然的是,曹頫可能会落个“绞监候”的死罪;而“完赃减罪”又能减到甚么程度?

  这些非看律例不能明白。他没有《大清律》,但想到《会典》上应该有记载;于是披衣起床,剔亮了灯,检出会典来仔细检查。

  一查查到了曹震所说的六款赃罪,前五款都可解;看到最后一款“坐赃”,在困惑中大为兴奋。兴奋的是“坐赃致罪”最重的刑,不过杖一百、徒三年;困惑的是,“坐赃致罪”的解释,似乎不通。

  这一条之下,举了几个例,有一个例子说:“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如收钱粮,税粮‘斛面’;及检踏灾伤田粮与‘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载,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坐赃致罪’。”

  怪了!曹雪芹在心中自语:擅科敛财物,多收少征,私造斛斗,这是何等罪名?为甚么只视作“杖一百、徒三年”的微罪?

  想了看,看了想,反复思量,终于恍然大悟,关键在“虽不入己”四字。原来这是指陋规而言。

  陋规也就是法无明文,而其实已为朝廷承认,甚至默许的积弊。所举的例子,即为天下无处不然的征钱粮的积弊;曹雪芹在通州见过征粮,胥吏以熟练的手法,拎起麻袋一倒,斗斛中自然形成中间突起的一个尖顶,名为“淋尖”;接着使劲一脚,米尖便陷了下去,这就叫“踢斛”;然后再倒再踢,等结结实实装满了容器,拿小木棍划过,满出斛面的米谷都散落在芦席上,即名之为“斛面”。斛面当然不容纳粮者收回,积少成多,自县官至吏役,按大小股朋分;而在当时并非由司斛者个人所得;“虽不入己”应如此解释。

  地方官的开销甚大,但俸银甚薄;而且俸银向不支领,因为地方官管的事多,稍有违例,便须“罚俸”,所以俸银只是留着备罚。然则“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征收田赋的陋规,便是由此而来的。

  田赋称为钱粮,便是既可征实收漕米,亦可折干收银子;“斛面”是征实的积弊,折银又另有花样,由于散碎银两,必须交“炉房”回炉,铸成每个五十两重的“官宝”,化零为整,一镕一铸,分量不免损失,所以在规定征数以外,每两附征若干,名为“火耗”。所加火耗多寡,要看地方官的良心及约束胥吏的才干;除非过贪,弄得民怨沸腾,朝廷是容忍的——据说圣祖将地方官分为四等,既廉又能是第一等;能而不廉是第二等;廉而不能是第三等;不能不廉是末等。第一等奖励升官;第二等告诫留任;第三等调任闲职;只有末等官经大吏或言官参劾得实,方始治罪。

  到了雍正年间,对征钱粮的陋规,作了一次“化暗为明”大改革,视各地情形规定“斛面”与“火耗”的限额,视责任轻重,职务繁简,平均分派,名之为“养廉银”。因为如此,所以“赃罪”六款中,“坐赃”的罪名特轻,即由于“坐赃”无非收陋规而已。

  曹雪芹心里在想,内务府官员承办工程,亦犹如地方官征收钱粮,陋规之存在,已非一日;向例工款扣去三成,上下朋分。这不但是公开的秘密,甚至圣祖当皇二子胤礽立为太子,而又被废时,宣布罪状,说胤礽性好挥霍,所以特派他的乳母之夫为内务府大臣,以便利他的需索。这等于承认内务府可以营私舞弊。其实,曹頫经手工程而落下的回扣,孝敬堂官,分润同僚之外,所剩无几,而且往往曹震又拿走了大部分;所得戋戋,却由他一个人独系囹圄,承担罪名,实在也太不公平了。

  转念到此,曹雪芹内心激动,决意要为曹頫力争;但只觉得精神亢奋,思路敏锐,却不能集中,以致于虽有灵感而掌握不住。

  “怎么?天都快亮了,你一个人还睁大了眼在发楞!”睡眼惺忪的杏香问道:“你在想甚么?”

  “自然是想四老爷的事。”曹雪芹说:“你打水来,我洗了脸要去看震二爷。”

  “这么早去敲人家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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