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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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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下,陶阿顺当然被捕了,周福清一见事败,赶紧逃回绍兴。事虽出在江苏,但主犯是绍兴人,所以江苏将陶阿顺解送浙江审办。其时科场风气已远非咸丰戊午以后那二、三十年可比;又以第二年为慈禧六十万寿,自军机处到地方大吏都不愿掀起大狱来杀风景,所以对周福清这一案,有个共识,就是“大事化小”。 “大事化小”的唯一法门,就是避免株连;尤其是不能连累到殷汝璋。因此,经过周详的考虑设计了一套只是周福清一时之误的说法,在浙江巡抚崧骏呈奏本案发生经过及处置办法的奏折中,强调了如下几点: 一、周福清缉拿未获,出而自首。 二、周福清将所有的罪过都揽在自己身上,他的说法,据浙江巡抚崧骏奏述是如此:“七月二十日,周福清携仆陶阿顺由绍兴起程,进京探亲。二十三日路过上海,探知浙江正考官殷汝璋与伊有年谊,周福清一时糊涂,起意为子求通关节,并愿为亲友中马、顾、陈、孙、章、五姓有子弟应试者嘱托,希图中式,俟主考允诺,再向各亲友告知,择其办理请通诸生列名。周福清素知各亲友家道殷实,不患无人承应,事后必有酬谢之资。即由上海催船开驶,二十五日晚至苏州停泊”以下即叙投函正考官船上的经过,与周锡恩只字无涉,即殷汝璋及那五姓人家亦毫无干系,因为事前一无所知,完全是周福清一厢情愿的想法。 因此,崧骏认为自首既应“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而“中途求通关节,较之交通关节已成而未中者,情节似有区别”,意谓又应减等科断。如此一减再减,周福清可无死罪。 此奏到京,已在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年是慈禧太后六十万寿,刑部题奏,有种种基于吉凶而来的限制,所以类此有关生死的大案,必须在年内办结。刑部完全同意崧骏的法律见解:“请于斩罪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各人包括陶阿顺在内、因概不知情,“均无庸议。” 按:照斩罪减一等的理由是:“虽有交通贿买之情,究未遂其交通贿买之计,其事尚属未成,若竟照交通贿买关节例,拟以斩决,未免过严”、所以衡情酌断,量予末减。至于自首减等,尚未计算在内;这便是为皇帝留下再予减刑的余地。向来的惯例是,刑部议罪议得重、留待皇帝减轻,以示恩出自上。所以照常情来说,周福清还不致充军新疆;那知事有不然,刑部拟流三千里,朱笔批示是斩监候。 一九八八年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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