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传记·回忆录 > 一个战犯管理所长的回忆 | 上页 下页 |
二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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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朝鲜战场捷报传来。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兵朝鲜不过两个月就把美军赶回到三八线以南。这是日本战犯们难以相信的结果,但这是事实。日本战犯们期盼美军打过鸭绿江来解救他们的一线希望已成为泡影,他们不得不开始屈服了。 这些罪犯提出的所谓“战犯”或“战俘”的是非问题,不是可以强制定论的事情,而是要用法律来解释,使他们认罪服法。大多数日本战犯不懂国际法规定,特别是二战后制定的战争法、战争罪等许多国际法规。 战争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延续,是它的极端表现形式。根据第一次大战前的国际法,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当然权力,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所以,发动战争的行为不认定为战争罪行。交战中,军人只有违犯公认的战争法和规定,如使用毒气、杀害平民的行为才定为战争罪行。在这个历史时期,那些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19世纪初发动侵略战争的拿破仑被视为战俘,由不列颠政府流放到圣赫勒拿岛上,终身监禁。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加剧,军事技术也急速发展,战争对人类带来的灾难也日益增大。同时,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和人道主义思想在滋长。期间,国际社会发表了许多遏制战争的公约和宣言,形成了处置战犯和俘虏的新的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残酷的战争。在持续6年的战争中,有61个国家被卷入,交战双方包括军人和平民共计死伤5120万人。 发动战争的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法西斯的野蛮行径,激起了全世界各国人民的愤懑。战胜国在战争期间和战后,推出了一系列审判战争罪犯等国际性法规。 1942年10月,苏联政府提出按国际法严惩法西斯德国战争主谋的建议。当天,美国总统建议逮捕和审判一切战争主谋和主要军事头目。 1945年8月,苏、美、英、法4国签署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有史以来第一次详细规定战争罪等级和概念。根据此规定,战争罪行种类和等级如下: 1.反和平罪。策划、准备、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发动战争以及参与战争的共同计划等行为视为反和平罪。 2.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 3.反人道罪。战前或战争中,杀害平民,奴役、驱逐和其他非人道主义的战争行为构成反人道罪。 根据上述原则,策划战争的战犯定为甲级战犯,指挥者为乙级战犯,执行者为丙级战犯。在抚顺监禁的日本战犯在战前和战争期间,在中国犯下了杀人、放火、掠夺等罪行,他们不仅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他们本国的刑律。 我们向日本战犯们说明了上述有关国际法规。他们不相信,有些人甚至捂着耳朵不听我们的解释。 当时,在日本战犯中有威望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官古海忠之,对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他还通晓法律。我们把日本战犯召集在一起,开了古海忠之检讨会。他先检讨了自己在中国犯下的罪行后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有了新的变化。每个战胜国有权力单独审判任何侵略国的战争罪犯。对我们的处罚权力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海忠之的检讨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此,日本战犯们再也不敢借国际法而闹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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