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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〇


  屈原又是微微一笑,但这次不是苦涩的,而是自信的,笑过之后说道:“勿需南后提醒,屈平虽愚,但却微有自知之明,今日来此,并非归家,而是清点书籍简牍与个人器物,一会便有人来搬回橘园。至于先前碧霞进京下榻于此,那是南后之苦心安排,却之不恭,非僭越之举……”

  “不,不,不!”南后打断了屈原的话解释说,“左徒且莫误会,本后之意是说,既知此非左徒所居之所,何不改左徒为太师,这样以来,岂不就名正言顺了吗?”

  闻听此言,屈原的头“轰”的一声胀大若斗,浑身的每一根神经霎时绷得紧紧,脑海里在构筑警惕的防线,以故作思忖的神态来掩饰心中的慌乱,半天才明知故问道:“南后之言令微臣莫名其妙,祈请明示!”

  “休在本后面前装聋作傻!”南后满脸阴沉,一张瓜子脸拉得有尺半长,她既不掩饰自己的观点,也不吞吐其词,而是一字一句,字字千钧地说道:“屈左徒现为子兰之恩师,废横而立子兰为太子,岂不就是当朝太师吗?”

  南后既将观点亮明,屈原倒反变得沉着稳健起来,他既不笑,也不语,仿佛正在深思熟虑,以决定进退取舍。南后借此机会,滔滔不绝地讲述了太子横怎样图谋不规,如何阴谋杀父篡位,怀王正恨太子入骨髓,倘此刻屈原能够首先提出废立之事,便是作了顺水人情,不久,这令尹的宝座就由他来稳坐。令尹兼太师,权莫大焉……

  屈原依然沉默,他倒剪双手在室内踱步,仿佛很难下决心似的。南后一声呼唤,两位宫娥应声拥门而入,各自手托硕大的银盘,陈于屈原面前。盘中尽是珍宝,光闪闪,金灿灿,湿乎乎,温润润,清风习习,异香阵阵,此乃楚之镇国之宝,它们是通天犀、鸡骇犀、夜光璧、明月珠、和氏璧、白珩、方府金、珠玑、犀象、隐形伞、朱鹜、茹黄狗、铁肠兔、康王谷、采菱械,样样天下无双,件件价值连城。南后表示,只要屈原肯助其废横而立子兰,她便择其中数件相赠,作为酬劳。

  面对这些天下奇珍异宝,屈原不为所动,他睬也不睬,看也不看,淡淡地一笑说:“恕微臣不能从命,废立乃国之大事,需由大王裁决定夺,岂是一介腐儒所能左右!”说完向南后深施一礼,扬长而去了。

  屈原离去了,南后被愣怔怔地塑在那里,脸上无一点血色,没有一丝表情,显得是那么尴尬,那么孤独,那么冷清,那样可怜。不知站了多久,她突然歇斯底里地哈哈大笑,这是愤怒的笑声,发泄的笑声,报复的笑声,反目的笑声,只笑得天阴地晦,阴风劲吹,只笑得江水混浊,万木枯萎……

  第一八章 博览群书 深入圜土①

  ①圜(yuán)土:监狱。

  在楚国,怀王任用屈原进行变法改革,是从具体到整体逐步推进的,从具体内容看,变法大致包括:限制贵族特权: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奖励战斗有功者,加强国防力量;大力发展工农商业;反对纵横游说之士;举贤授能,明君贤臣以推行“美政”;联齐抗秦,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统一的宏图。在这些具体的变法改革过程中,每前进一步,都要付出昂贵的代价,包括流血牺牲,人头落地。倘说楚之变法改革是一叶风帆,这船是在狂风巨浪中颠簸前进的;倘说这是一乘战车,这战车是在泥泞的沼泽中辗转而前的;倘说这是一位行僧,这行僧是在荆棘丛生的林莽中艰难跋涉的。

  虽然如此,荆楚毕竟是在发展,是在前进,新法相继出台,国势日趋强盛,六国于郢都歃血为盟,共推怀王为盟长,在华夏史上,怀王第一个统率山东六国之兵伐秦,这便是标志。为了尽早实现“统一天下”的愿望,楚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根本大法,这便是《宪令》,以《宪令》来规范其他具体法律,同时《宪令》亦是其他法律的依据。屈原向怀王提出了这一问题,怀王不仅欣然同意,而且大加赞赏,就将草拟《宪令》的任务交给了屈原。屈原唯唯受命,似乎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义务。

  怀王再三强调,《宪令》乃国之机密,在诏示天下之前,不得泄露于任何人。屈原亦有这个愿望,万一不慎,泄露一二,靳尚一伙顽固派必千方百计地予以破坏——君臣相得,英雄所见略同。

  任何战争,都是以大大小小无数个战斗和战役组成,倘说屈原以前所拟之法旨在抢占制高点,消灭小股敌人,那么这次拟订《宪令》则是攻坚战,要将敌军主力围而歼之,因而怀王与屈原都十分重视,不敢有丝毫马虎与掉以轻心。屈原重新封闭了橘园,将自己禁锢于书斋之内,他整日埋身于书山简海之中——食于斯,睡于斯,工作于斯,不分晨昏昼夜,一味只在攻读笔耕,饿极了,啃几口干粮;困极了,曲肱而枕,伏案而眠,一任面容憔悴,脱皮掉肉,全然不顾……

  在漫长的华夏历史上,早在虞夏时期,便孕育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禹会诸侯于涂山(今安徽蚌埠市西淮河东岸),执玉帛者万国。”①“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后至而禹斩之。”②

  夏初曾将其统治地区划为“九州”,设置了“九牧”,管理“九州”居民,并铸九鼎,以象征其统治。“夏后氏官百”③,有六卿、庖正、车正等官;并有司法机关和监狱(“圜土”)。此外,夏朝实行贡赋和捐税制度,所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关于华夏法律起始的具体时间,一些古书说:尧时“伯夷降典(法也),折(服也)民惟刑。”④意即将原来的习惯转变为规范,服(断)民以法。又说舜曾命皋陶为司法官,以“五刑”镇服“猾(乱)夏”的外族和“寇贼奸宄guǐ”的活动⑤。

  “夏有乱政(指平民、奴隶的反抗和奴隶主贵族间的倾轧),而作禹刑(可能以禹命名的夏朝刑法的总称)。”⑥据说:禹亦命皋陶为司法官。皋陶造律(法),定有“昏(‘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等刑名。

  “夏刑三千条”⑦(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墨各千)。另一种说法,禹打败三苗后,采用了五虐之刑惩治不听其命令的苗民。五虐之刑为劓、刵(截耳,一说为刖)、椓(去势,同宫刑)、黥。

  ①《左传·哀公七年》。
  ②《韩非子·饰邪》。
  ③《礼记·明堂位》。
  ④《尚书·吕刑》。
  ⑤《尚书·舜典》。
  ⑥《左传·昭公六年》。
  ⑦《尚书·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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