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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太宗看了奏报,十分兴奋。为此,他带诸贝勒大臣出沈阳城远迎凯旋大军。九月五日,他渡过辽河,当晚抵阳石木河岸驻营,第二天,在这里举行了盛大而庄严的欢迎仪式:太宗领诸贝勒大臣与凯旋归来的多尔衮等将领,在新筑的坛上设黄案,焚香拜天,然后回到御座,多尔衮等举案献传国玉玺,由正黄旗大臣纳穆泰、镶黄旗大臣图尔格接过,群臣一齐跪下。太宗的帐篷前黄案上摆着香炉,数支香放出缕缕青烟,轻盈盈地飘向天空。太宗从两大臣手捧的几案上接过玉玺,双手捧着,率众再向“天”跪拜行礼。

  这一套神乎其神的仪式举行完毕,出征将领依次与太宗行见面礼。继之是额哲率察哈尔诸大臣远远跪拜,稍前再拜一次,再到太宗面前跪拜,行满族的抱见礼。最后是宴会,气氛由庄严、肃穆转为轻松、欢快。宴后,太宗赏赐额哲极为丰厚,还把自己的女儿固伦公主许配他为妻。第二年,额哲被首批封为外藩亲王,“位冠四十五旗贝勒之上”【福格:《听雨丛谈》,卷2,“蒙古”。】。跟额哲一块归附的大小首领数百人,也给予数量繁多的各种赏赐。

  太宗举行盛大的欢迎仪式,实则是接受察哈尔部归服的受降仪式。昔日为敌近二十年的察哈尔举国归降,实为重大历史事件。太宗庄严接受历代传国玉玺,不仅象征着他已成为蒙古的合法统治者,而且是“一统万年之端也”【《皇朝开国方略》,卷20。】。从此,更加坚信“天命”已归后金,这种信念无疑增强了他们的进取精神,去夺取新的胜利。

  三、漠南蒙古归一统

  清太宗三次用兵察哈尔,实际上是对漠南蒙古的统一战争。彻底孤立、众叛亲离的林丹汗不敢交锋,闻风就逃,直至败殁于万里他乡。强大的察哈尔部灭亡,统一的障碍顿时消除,在广阔的漠南蒙古不再存有与后金为敌的对手了。于是,分裂的漠南蒙古重新获得统一,归服于后金政权的管辖之下。

  历史证明,单靠军事征服和镇压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太宗从一开始就避免单纯使用武力,他也不满足于以前仅仅依靠的会盟仪式和誓言,而是用法律、制度来约束蒙古诸部,行使他的中央集权。天聪三年(1629年)正月,太宗敕谕归顺的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悉遵我国制”【《东华录》,天聪三年正月。】。把后金的政治制度陆续向归服的蒙古各部推行,使之政治上整齐划一,这是实现政治上统一的一项重要内容。

  天聪八年,太宗利用外藩蒙古来沈阳朝贺元旦的机会,进一步提出:“不遵我国制度者俱罪之。”【《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他深知“蒙古诸部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因此,他具体地帮助他们制定法律条文,不断充实法律的内容。例如,他规定:凡蒙古王公贵族夺有夫之妇,配予他人的,罚五十匹马、五十峰骆驼;娶纳此妇者,罚七九之数给原夫;凡奸拐有夫之妇逃离本主者,男女俱论死,家产给原夫。各贝勒王公不查处,罚马五十匹、骆驼五峰【《东华录》,天聪八年正月。】

  军事上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制定了更为细致的条文。天聪三年三月,太宗遣阿什达尔汉出使各归顺的蒙古部落,申定军令:“尔等既皆归顺,凡遇出师期约,宜各踊跃争赴,协力从心……我兵若征察哈尔,凡管旗事务诸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从征,违者罚马百、驼十,迟三日不至约会之地者,罚马十;我军入敌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罚马百、驼十。若往征明国,每旗大贝勒各一员、台吉各二员,以精壮兵百人从征,违者罚马千、驼百,迟三日不至约会之地者,罚马十;我军入敌境,以至出境,有不至者,罚马千、驼百。于相约之地,则行掳掠者,罚马百、驼十。”【《清太宗实录》,卷5,11页。】

  最重的处罚,是处以死刑。只有对叛变者才实行这种惩处。天聪八年五月,科尔沁部噶尔珠、塞特尔、海赖、布颜代等几个头目诡称往索伦部取贡赋,率本部众叛逃。太宗根据“法律所载,叛者必诛”的规定,指令土谢图济农遣兵追捕斩首。他执行了这一命令,将他们捕获后斩首【《东华录》,天聪八年五月。】。十月,太宗派阿什达尔汉等到外藩蒙古各部落宣布“钦定法令”【《东华录》,天聪八年十月。】。虽然文献没有详载这个法令的具体条文,但可以肯定,它包括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崇德元年(1636年)十月,命内弘文院大学士巴克什希福、蒙古衙门承政尼堪,会同都察院承政、国舅阿什达尔汉,蒙古衙门承政、塔布囊达雅齐前往察哈尔、喀尔喀、科尔沁等地,清查户口,编制牛录,会同外藩蒙古王公一起审罪犯,颁布法律,禁止奸盗【《清太宗实录》,卷31,16页。】。太宗还经常派大臣到蒙古各地视察和处理蒙古事务,监督各王公贵族执行中央政令的情况,充分行使国家主权。法律、政令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太宗以法令加以约束,从而保证了对蒙古的政治上的统一。

  长期以来,漠南蒙古内乱不已,一个基本原因,就是各部蒙古贵族相互争夺牧场、居民和财富。太宗洞悉这种情况,决定严格划定各部牧地疆界,分定人口,从根本上消除纷争,维护中央的集中与统一。天聪八年十月,阿什达尔汉、达雅齐两人奉命前往蒙古,在硕翁科尔地方,会同各部落管事大小诸贝勒,“分划牧地”,“分给蒙古诸贝勒”。分定之后,严禁各部互相兼并、争夺,规定如有越过别人的疆界,“坐以侵犯之罪”。至于往来驻牧,必须彼此会齐,同时移动,不许零乱参差不齐。

  疆界划分后,又“分定地方户口之数”:正黄旗二千户、镶黄旗六百户、正红旗八百二十户、镶红旗八百三十户、镶蓝旗六百七十户、正白旗六百四十户、镶白旗七百户、正蓝旗七百户、敖汉一千八百户、奈曼一千四百户、巴林塞特尔八百户、满珠习礼八百户、达尔汉巴图鲁、土巴二千四百五十户、内齐、土巴济农二千户、四子部落土门达尔汉二千户、塔赖达尔汉、车根塞冷三千户、杜棱济农二千户、东戴青二千户,共计二万五千二百余户。最后,会审有关出征违令或犯有其他罪过的蒙古贝勒,一一定罪处理,经太宗审核,本着“外藩从宽”的原则,都从轻处分【《清太宗实录》,卷21,2~6页。】

  太宗加强对蒙古的统治,另一项重要的措施,是在组织上,仿照满洲八旗制,编立蒙古八旗。努尔哈赤时期,参加后金政权的无论是蒙古人,还是汉人都比较少,尚无必要单独立旗,他们分别被编为牛录,隶属于满洲八旗之中。太宗即位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蒙古人归附后金日见增多,蒙古牛录进一步扩大,进而编为蒙古旗。编旗的具体时间尚不清楚,但《清太宗实录》天聪三年已有关于蒙古二旗的记载。这一年,太宗率大军进关伐明,除满洲八旗,还有“蒙古二旗”参加了这次军事远征【《清太宗实录》,卷5,38页。】。由此可知,天聪三年,或稍前,已经成立了蒙古二旗,当时称为“蒙古右营”和“蒙古左营”。天聪八年,将蒙古右营改称为“右翼兵”,左营为“左翼兵”【《清太宗实录》,卷18,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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