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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亚洲华尔街日报》在1986年12月针对新加坡建议设立第二级股市(称为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自动报价股市)一事,做出不确实的报道。报道指责新加坡政府设立第二级股市是为了把不中用的政府企业转嫁给人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去信驳斥这些虚假的指责。该报不但拒绝刊登更正信,还声称报道公正无误,说这么一家不中用的政府公司的确存在,反指我们的更正信破坏了该报通讯员的名誉。金融管理局再次去信,指出该报复信中的更多错误,同时要求对方指明所谓的不中用的公司到底是哪一家,我方信件又是哪一段文字诬蔑了他们的通讯员。我们要求刊登双方的往来信件,让读者自己判断谁是谁非,结果两个要求都被拒绝。政府于是在1987年2月开始限制该报发行量,从5000份减少到400份,同时公开它和金融管理局之间的书信。本地报章发表了这些书信的内容。我们也表示,如果有关通讯员真的认为名声被诋毁,尽管提出起诉。但是他没这么做。

  使我们惊讶的是,据《亚洲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国务院的一名发言人竟对该报和《时代》周刊发行量受限制表示遗憾。新加坡外交部要求国务院证实报道所言——如果确有其事,则等于“对新加坡内政进行前所未有的干预”。国务院发言人证实了有关报道,但是坚持美国政府在两起事件中不偏袒任何一方。我们询问国务院是否会同样基于公正无私的原则,对《亚洲华尔街日报》拒绝发表跟新加坡的往来书信表示遗憾。国务院重申它谁也不袒护,只是基于它“一贯秉持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才表示关注,也就是说,在这个原则下,“新闻界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登或不登某则新闻,即使这样做看来有多么不负责任或一面倒”。

  新加坡外交部指出,新加坡没有义务遵循美国的新闻法令。新加坡有自己的法律,并坚持有权对错误的报道做出答复。外国报刊原本无权在新加坡销售或发行,是我们给予他们这种特权,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我们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答复的权利。国务院没有对此做出答复。

  两个星期后,《亚洲华尔街日报》写信给新加坡交通及新闻部,献议免费派发报纸给所有因发行量受限制而无法阅读到该报的原有订户,表示愿意“本着协助那些抱怨想阅读本报却不得其门的新加坡商人的精神,牺牲卖报收人”。交通及新闻部表示同意,条件是报上不能有广告,以证明它要这么做的动机不是为了增加发行量以提高广告费。对方不接受,辩驳说广告是报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么做会造成额外的开支和时间安排的问题。我们表示愿意承担因取消广告而产生的一半的额外开支,该报却拒绝。我们就此回应:“你们根本不是有心要计商界人士得到资讯。你们只是想要兜售广告赚钱的自由。”《亚洲华尔街日报》没有回应。

  在1987年9月,美国人出版的周刊《亚洲新闻》借事讥讽我们。内政部长的新闻秘书去信指出周刊文章的错误。周刊把信件的部分内容刊登出来。写成一篇文章《你说是歪曲事实?》,作者署名内政部长新闻秘书。文内不但删除信件的重要部分,还擅自添加了470多字,把内容拉长一半有余。这一切都未经当事人许可,也没有向读者交代。新闻秘书写信抗议对方窜改他的信件,并要求把原来的信件和第二封抗议信一并全文照登,周刊不肯,于是我们把它的发行量从11000本减少到500本。过了一个月,它把信件内容原原本本地登出来。我们在一年后解除限制。

  同年12月,美国人出版的《远东经济评论》的一篇文章报道我和新加坡天主教会大主教见面,商讨22个涉及马克思主义阴谋的人士被逮捕一事。报道是根据一个不在场的神父所言撰写的,这个神父本身是一个叛教者。《评论》说我在大主教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记者会,诱骗他出席,并阻止报章刊登他的一段评语,还说逮捕事件等于是对天主教会进行攻击。

  我的新闻秘书去信质问对方怎么会以一个不在场者的话为凭据,又没有先向大主教或我本人查证就登出这样的文章。《评论》主编德里克。戴维斯发表了这封信,但是没有答复问题。我们去信追问同样的问题,主编也同样发表了我们的信件,同时补上一句:有关神父说的是实话。他宣称在法律上,报章有权发表任何消息——不管是真是假,只要它能引述确实提供了有关消息的来源。报章没有义务查明事实以确定消息来源的虚实,或向其他目击者查证消息;同样地,它也没有必要对所刊登的任何谎言或诽谤性言论负责。戴维斯摆出不恭的态度。我们下令把《评论》的发行量从9000本减至500本。我也入禀法庭,控告戴维斯和该周刊诽谤。

  戴维斯接着发表上述神父的另一封信,就我和大主教的见面过程提出另一个故事。我们去函询问到底哪个版本才算正确。对方刊登了我的新闻秘书的信,但是内容经过修改,有相当大的篇幅被压了下来,说是信内提到的事件还在审理中。然而新加坡政府出钱在周刊上购买广告版位刊登信件,他们却照单全收,什么案件尚在审理中的借口都不管了。

  我提出的诽谤诉讼在1989年审结,戴维斯没有出庭供证或接受盘问,我获判胜诉。不久后他就离职了。

  同《亚洲华尔街日报》还在争执期间,我受邀在1988年4月赴华盛顿,在美国报纸主编协会的会议上发表讲话。我接受邀请,并在会上引述美国国务院备忘录的一段文字:“在媒体享有自由之处,这种各派思想争鸣的场所将识别不负责任和负责任的论调,并奖励后者。”我也指出美国的模式并非举世通用。菲律宾新闻界是以美国的模式为准的,到头来,自由是享尽了,却没有尽到对人民的责任:“党派分明的新闻界助长菲律宾政客发条莫衷一是的杂沓言论,混淆和愚弄了人民。以致大家无法着清,在一个发展中国家里到底什么才是关键性的利益。”

  我表明我的立场:“新加坡的内部争论是新加坡人自家的事。我们容许美国记者留在新加坡,以便他们向本国同胞报道新加坡的消息。我们允许他们的报刊在新加坡发售,以便了解外国人到底读了关于新加坡的一些什么信息。但是我们不能容许他们在新加坡扮演像美国媒体在美国所扮演的同样角色,对政府诸多监视、反对和质疑。从来没有外国电视台宣称有权在新加坡播映节目。实际上,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明文禁止外国人拥有任何一家电视台或电台超过25%的股权,只有美国人自己才有权控制影响民意的行l业。因此,鲁珀特。默多克先入籍美国,然后才在1985年收购大都会媒体集团旗下的独立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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