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纪实·历史纪录 > 中苏关系内幕纪实 | 上页 下页


  ◎第一章 友好和合作时期

  (1949年~1955年)

  1917年10月的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胜利约四年之后,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其长期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得到了苏联的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向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发起了决定性的攻势。尽管蒋介石的兵力在数量上占有优势,但是很快就停止了抵抗。1949年10月1日,正式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第二天,苏联正式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然而,中国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没有执行苏联政府忠告的事实证明,两个共产党大国之间未来冲突的种子早在此时就已经萌芽了。这一事实在若干年后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1962年,毛泽东公开透露出,早在1945年,约瑟夫·斯大林曾警告中国共产党人不要重新开始国内的战争行动,并力劝他们与国民党政权合作。

  §友好条约及其它协定

  (1950年2月)

  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同时签订了:1.《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2.《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3.《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规定: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最迟不过1952年年底,苏联将把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又称满洲铁路—译者注)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给中国政府,苏联将把自己的军队从旅顺港海军基地撤走,其设施移交给中国。《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中规定:苏联向中国提供总额为3亿美元的长期贷款,使中国能够从苏联买到工业、采矿和铁路设备。《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有如下条款: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个正式公告宣布,谈判“在双方热诚亲切和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并且,“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在各个方面加强和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的愿望”。但是,1962年毛泽东曾经说,斯大林曾有两个月阻挡签订同盟条约,因为,他害怕中国共产党人会像南斯拉夫共产党人那样,实行独立政策。直到朝鲜战争(1950—1953年)之后,他才开始信赖中国共产党人。

  在苏联经济援助和专家的帮助下,中苏合建和改建了50个企业。在新疆成立了中苏合营公司,开采、加工金属和石油;在大连建造和修理海军战舰,经营国内航运。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