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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职业指导之范围及其效用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职业指导之范围及其效用

  职业指导在教育上成一专门名词,溯其原始,即在欧美,距今亦仅二十余年。初行之时,其范围较狭,不外于学生离校后代为介绍适当之职业而已。任此职业前应有若何之预备,既任此职业可得若何之进步,择此职业时对于个人家庭社会各方面应有若何之考虑,皆非所深计。此种职业指导之眼光浅近,其实施之时期,仅占青年一生之一小部分时期,即由学校而入职业界之一段过渡时期也。既已介得职业,职业指导者即视为责任已尽,不复闻问矣。晚近教育家及社会改造家对于此种狭义的职业指导,甚致不满,提倡改革,扩充功用,于是职业指导之范围,日益完备。其范围不仅于学生离校后介绍适当职业而已,凡选择职业,预备职业,从事职业,改进职业等问题,无不本实际调查与研究,而与以有效之指导与协助;其实施之时期自小学职业准备(prevocational education)直达青年离校后确能在职业界自立之时为止;所谓确能自立之时,非谓既得所介绍之职业,即为确能自立,既为介绍相当职业之后,尚须时往青年任职处所查问,询其服务状况,助其解决困难待决之问题,如其学力未足,须为筹划补习之方法,此即所谓“follow-up work”。直至无困难,无危险,不必指导援助而可以自立,然后指导之责任始完。由此观之,职业指导实为长时期继续不断的程序,彼实先行于职业未选之前,继行于职业已决而在预备之际,复继续进行于已得职业之后也。此种职业指导之眼光深远,其实施之时期,实占青年一生大部分之时期。既明职业指导之范围,请进而研究其效用。

  职业指导之效用,可就青年,学校,与社会三方面言之。请先言青年。

  (一)为学为事皆恃自动之努力,青年有职业指导为之提醒警觉,常知注意其自身之前途,与处世之方针,因此可一扫其萎靡因循糊涂昏沉之恶习。其心目中既有一时常注意之目标,时思解决之问题,则精神振作,心志专一,为学必求实际,而不以欺瞒教师自足,遇有服务之机会,亦必勇于从事,克尽厥职。

  (二)人各有其所长,亦有其所短。能知利用其所长而选一相宜之职业,则事半功倍,将来之成功可操左券,若不幸而所学非其天赋所长,所事非其本能所近,则徒劳无功,噬脐无及。欲对于此问题作适当之解决,须平常随时自察其个性。青年有职业指导助之考察,则于自身之性情天赋,常知注意,不致趋入歧途。

  (三)青年处世未深,见解幼稚。对于职业界之内容,茫无所知。即知自察其个性所近,亦无材料可资参考,欲比较抉择己所最宜之职业,势所不能。于是不得不有职业指导供给以实际调查之报告。庶几外察大势,内省能力,胸有成竹,不致盲从。

  (四)青年求学求职,常因境遇之不同而须改其途径以进。若不量经济能力而预为通盘筹算,则所用求进之方法非宜,届时进则未能,退又无用,进退维谷,困难实甚。有职业指导,则预计何时必须辍学就职者,当预为之谋。其求进之方法,与所特别注意之智能,与力能继续升学而毫无所虞者,必非一致同归。既未雨绸缪,必不致临渴掘井矣。

  其次请言学校。

  (一)学校之职务不仅在授与智能而已,尚须注意其所授之智能能否使学生措诸实用而确能藉此自效以贡献于社会。寻常学校之习惯,以为其唯一之职务乃在教学。学生毕业出校,学校遂可不闻不问,不知其天职尚未完备也。既有职业指导,则学校可因此常受刺戟,知其全部职务之所在。

  (二)学校为社会造就人材之机关,其所授与之智能,最大目的乃在可使适合社会之需要。欲达此目的,则学校与社会须有极密切之联络贯通,质言之,学校之所教,宜即社会之所需;社会之所需,立当在学校中教授之。学校中之课程能合此程度,然后乃能为社会造就有用之人材。然寻常学校往往与社会截然隔阂,彼此不相适应。其流弊所趋,毕业生愈多,而社会才难之叹愈甚。既有职业指导,则学校当局一方面不得不注意社会职业之实际状况与需要,一方面不得不考察毕业生之是否适合;于是改进课程之机在此,学校与社会联络贯通之机亦在此。

  最后请言社会。

  (一)职业指导使青年选择预备适宜之职业,则学成服务社会,社会必得适宜之人材,此盖彰明较著,无待明辨。寻常学校与社会无媒介以居间联络,社会所需之人材,其实际之智能与品性,每非学校中人所深悉,今有职业指导以通声气,社会必得相当之人材以供给其特殊之需要。

  (二)人材不经济,则社会事业必大受其影响,诚以凡百事业,其成功之最大要素在适宜之人材。人材苟能各用其当,则种种事业皆能因此增其效率,日益精进。职业指导即以引导青年各竭所长而尽量贡献于世为职志者也。故直接蒙其利者青年,而间接蒙其利者实社会事业。

  以上所举者,乃职业指导之主要效用。职业指导之范围如彼其广,其效用复如此之宏,则近世教育家与社会改造家,咸聚精会神于此事业,亦固其所。此事在吾国教育上必占甚重要之位置,已为有识之士所共认。本书将于次编继续研究欧美日本职业指导之发达史与其现况,作为解决此种问题之借镜;次于第三编讨论职业指导之机关,以明此种责任之谁属;且根据本国之国情与需要,参考欧美之原理与方法,建议适宜于中国职业指导之实际方法,备实行职业指导者之采纳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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