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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讨论


  (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大学学生林德扬君自杀了。罗家伦、蒋梦麟、张东荪等都有文讨论。罗氏的意见,(一)应注意扑灭社会上造成自杀的恶因。(二)中国学生现在知道自杀,总算文化上一大进步。蒋氏意见,(一)自杀是与杀人一样,应该是罪恶。(二)自杀是懦弱,不肯奋斗的表现。张氏的意见,(一)人类应有处理自己生命的权柄,自杀原无不可。(二)但人若非自发的不要生命,而仅以不胜社会的压迫而自杀,这总是懦弱。

  我向来主张自杀绝对非罪,所以我为这事同修平争了一夜。我们要讨论这事,先要问道德的起原。我们何故要遵行道德?依我的意思,道德定是为我而生,我们才有遵行的必要。若说是道德为社会而生,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他因保全他自己的必要而发生道德。试问,社会是个什么东西?社会因他的需要而发生道德,我们一定要服从这道德么?这道德不是社会上的一个大骗术么?若说因为我们与社会有关,我们便应为社会而遵守道德,因为社会的幸福,便是我的幸福。然而人到自杀的时候,他用不着什么我的幸福了,还要顾什么社会的幸福呢?若说便不为我的幸福,亦不能不顾社会幸福,我为什么有这等无道理的责任?社会的幸福,若与我无关,我为什么要理会他?我自杀了,纵然是社会多数人的不幸,然而我有权柄任意处理自己,我不能因社会多数人的不幸,便自己变为不能处理自己的人。

  我深信道德起于求生。所以人到不求生了,他便站在道德范围外面去了,不能批评他道德或不道德。修平说,道德起于共同求生,所以有损于共同求生,那便是不道德。这话固然不错。然而共同求生,不仍起于个人的求生么?个人到不求生的时候,他还何必管到共同生活上面。修平说因为我们人已加入共同生活了,已受了各方面许多恩惠,便不能自由脱离共同生活,所以自杀是辜负社会。然而这话对吗?

  我们既非以自觉的原故加入这共同生活,便算受了社会什么恩惠,亦不能作为债务关系看。然而什么东西叫做恩惠呢?这社会彼此的互助,在我们求生的人,自然有许多利赖他,然而这是相互的帮助,不能说是恩惠。假令是恩惠,我们怎像[样]才报答得干净呢?人越活得长久,所受恩惠亦越多,照这样说,活到七、八十岁的人辜负社会,一定比只活了二、三十岁的人很过几倍。修平说,那享尽天年而死的与自杀的不同。然而,人的天年是应该如何的长久,仍然是个问题。若人原应该活二百岁,那便凡因自己疏忽而活不到这年纪的,都是有罪。若说以前不知这道理,所以不能为罪,那现在既知道了,一定是罪,还有何说?况且,既认我们受社会的恩惠原无边际,报答要以天年的死为终止,那便在死以前,不能尽他最大的能力为社会做事的人,亦应该是有罪。然则这一个全世界,有几个人可以说是没有罪呢?既然如此,自杀亦不过是一个罪,又何必把自杀看得如此重要。

  我们亦是社会一分子,所以照上面的说法,我们亦还有须得人家报答的地方。然则彼此便因这些相互的报答,把自由的处置生命权牺牲了,这不是社会全体的一个大蠢笨吗?倘若社会全体彼此觉悟了,把这些应该报答的完全对消,因以做一个社会全体的大自杀,这该是完全合道理的事罢?自然,社会全体的大自杀,大概是没有的事。然而他们若仅因报答的关系而不敢自杀,这总一定可以说他是个大蠢笨。社会固然蠢笨他的,我应因他的蠢笨便把他牵累一生,不愿求生而不能不勉强求生吗?

  据我的意见,我们遇着自杀的事,不应问自杀的人在道德上占什么位置。因为他已经在道德外面去了,而且他是已经死了。你便跟在后面骂他懦弱、不道德,于他亦无丝毫损益。不过只算卖弄些小法术,教世间比自杀者还懦弱的人,因为这些毫无关系的褒贬骇着。其实这只好比从前迷信的人说自杀会堕地狱一样,是一件欺骗的法术。社会为他自身的利益,便欺骗那不愿求生的人去求生,这与君主为他自身的利益,便欺骗人忠君爱国,一样是不道德。

  然则社会遇有自杀的事,便不应该讨论么?自然应该讨论。社会为他自己的利益,不能不注意所以酿成社会中有自杀事情的恶原因,去扑灭他修正他。所以他的讨论,只应在社会的一方面。社会愿意求生,便有注意这些的权利。不过我想讨论的范围,只好限于社会一方面,只好注意扑灭原因的一方面。如此社会上自杀的事,自然绝迹。若徒评诮那自杀的个人,对于死者是侵犯他的自由,对于生者却分了他扑灭恶原因的注意力,而且令一些人隐忍于无幸福的生活之下,因而社会组织的缺点亦不容易显露。结果因这组织的不良,仍不免使自杀的事层见迭出。所以凡禁止自杀的似乎是人道,其实极不人道。

  再则世人若能知苦乐的真意义,知奋斗是快乐不是痛苦,亦比蛮横禁人自杀好些。人本有求生的天性,对于死有自然的恐怖。所以,自杀原不是人肯做的事。果然能一方扫除社会上自杀的恶原因,一方宣扬奋斗是真快乐的真理,社会既一天天更进步于有幸福的地位,自杀的事,一定没有现在利害。

  再有一句应申明的话,我是说自杀非不道德,并未说自杀是道德。因为他是道德范围以外的事。

  选自恽代英一九一九年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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