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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问题之解决(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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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四月) 问:余子九岁,似能明是非矣,然似极不诚实,将如何救治之乎? 斯他氏曰:所谓不诚实者,有时实为儿童活泼想像之结果。此等儿童,好言世间绝无之事,初不自以为诳,此固不必为恶癖,所宜指导之,不宜禁抑之者也。吾未知汝子果此等人否?或汝子未必如此,不过好作谎语乎?究其动机,属于何种,汝宜深察之也。抑吾不知彼虽好说诳,其不说诳时,汝如何待遇之。彼如破一杯盘毁一窗牖,而直来汝前,自承其过,汝岂仍以严厉的惩罚,为其诚实之报酬乎?吾又不知彼今日之说诳,其意非在藉以逃避此等之惩罚乎?果如此,汝将自责不暇,不当责汝子也。更进吾愿知汝自身之诚实如何。吾每见为父母者与子女约,而不能实践其言,汝岂兹若人之俦欤。汝如许子女一事,无论如何,必不可以食言。如汝言须加以惩罚,亦必须实地与以惩罚而后已。总之凡汝所言,必无失信于子女,汝有过失,亦无掩饰,如此汝之规模,足以教汝子而有余矣。暇时可告汝子以诚实之价值,及误信诳语之害。彼有过失能直告汝者,宁忍耐之。如此彼将觉无说诳语之必要,自不说诳语矣。应记忆者,诚实乃教育之原素也。 按儿童不诚实,甚非佳事。然同一不诚实也,其动机不同,则其对于儿童之价值不同。即为父母者,所以对待之亦应不同。吾国之为父母者,果有能尽心如此,无愧于斯他氏之言者乎。又如果以不良之动机而养成不诚实之癖者,斯他氏之说固极妥当,足以救治。然窃意尚须加一义,即必示儿童以改过后,父母对彼态度之特别改变。如彼偶作诚实之语,当示以汝极愉快之感情,以为鼓励。物品之鼓励,亦可相机行之,但不可不慎耳。凡儿童之有恶癖者,其意志常弱,非与以精神上之助力,鲜有能决然改过者。若今一般父母,于不诚实之儿童,每示其憎恶不欲亲近之情。即彼偶有一二诚实之事,亦仍疑其为不诚实,否则视为无足轻重而置之。以如此对常人,尚足坚其终于为恶之心,何况对于意志弱之儿童乎。为父母者,宜常信赖其子女,如此彼自不忍为不可信任之事。即为不可信任之事矣,宜常矜怜痛惜之,无有一毫憎恶不欲亲近之情,如此自易感发其改过之心。彼如偶而改过矣,宜示以欣喜逾量之情,绝不疑其为不诚实,或视为不足轻重而置之,如此而彼他日尚复堕于不诚实之弊者,吾不信也。 问:教儿童以食仪当自何时教之乎? 斯他氏曰:自彼能食之时,即当教之矣。 按古人言,教儿婴孩。婴孩乃人生之本源。婴孩之教,正本清源之教也。近俗多以婴孩为当任其自然生长,不应有所教者。夫婴孩固不能读书作文,然自读书作文外,即无可教者乎?必使其年事渐长,恶习渐深,乃曰,此施教之时矣。此岂非于一张白纸之时,不施绘画,必待油污墨渍,再讲求去污退渍之法,而施绘画乎?失时机耗精力,莫是甚矣。斯他氏以食仪之教,当即自能食之时始,固不独食仪之教为然也。 问:余子好任意于吾袋中及室中他处擅取银钱,余甚苦之,其父以为无害,汝意云何? 斯他氏曰:儿童不能于过早年龄,责其尊重他人权利。无已,则有一法。汝如使彼先有一种私财,与以收藏之地,而不擅动之,彼或将固其尊重自己之权利,而能尊重他人之权利乎。彼或取无用之物,置之收藏之地,汝亦不可轻动。但事后告以何物有用,何物无用,使之自由选择留去则可耳。吾等于子女常不与以一定之月费,究之月费,可少不可无也。如告以金钱之价值,并与商最妥当用钱方法,则能望其不为无益之费,而专用其钱于彼所最欲用之处。如汝遣彼购物,可与以合当之钱,而告以用法,彼能办理完善,亦无用奖饰也。吾意不欲任儿童取暗昧之钱物,或为不正当之借贷。总之凡足以养成彼他日恶癖者,当不容认为无害,而不严重视之也。 按儿童与以一定月费,而指导其用法,不但足以救其扰取银钱之恶癖,且足以养成其节俭之良习。擅取银钱,由擅用银钱起。擅用银钱,由无规则的入款出款起。总之,由不规则的生活养成不规则的习惯。今与以一定之月费,即纳之于轨物之第一步也。更随时与以合当之指导,即成就纳之轨物之意也。惟所谓指导者,不宜以干涉之形式行之,尤不宜于微细之处,时加以烦琐之干涉。不然,彼不见自己权利之尊重,即未必肯尊重他人权利矣。 问:余子年十七岁,而体重仅百〇五磅。彼好运动,尤好拳术,其室中所悬挂皆拳术大家之摄影也。然其于学课则殊不注意,汝以为何如? 斯他氏曰:汝子年十七岁,而体重仅百〇五磅,此其身体有待发达之证。彼之嗜好运动,乃出于自然之要求也。脑筋之活泼,与身体之发达,有密切关系。彼果能得善良之指导者,体育进步,脑筋亦当同时灵活,固不患其不注意学课也。彼既好运动,何不竟使之入练习运动之学校,或使之受青年会之指导乎?彼既崇拜体育家如此之甚,汝如选世所称完满强壮之人,如柏勒麦费登,或罗斯佛,或希腊英雄之像与之,亦彼所好必矣。希腊人富于美感,其英雄为健全发达者之好模范,罗斯佛则自弱而强者,此皆足激励汝子使之上进者也。且告汝子,自古拳术家所以能保持其最高度之能力者,必有一种清洁之生活,且不陷于吸烟食酒等恶癖者也。 按斯他氏之言,盖欲此子注重健全发达之体育,不徒为技艺的拳术之练习而已也。吾国为父母者,多不知体育为何事。而练习体育者,又往往完全失其发达身体之原意,视为一种技术而已。由此行之,将以强吾国之民,岂非梦呓已乎。且社会一般见解,几谓运动为强者事,非弱者事,不知弱者之待运动,十倍于强者而不止也。羸弱之儿童,多为父母禁止运动,以为疲神费力。然常日之烟酒,终夜之麻雀,其暗损精力,则不知顾。此无异憾其儿童夭折之不早,而又与之以自尽之刀绳也。呜乎!彼犹以此为爱儿童乎。 问:余子好扰其妹则何如? 斯他氏曰:使彼常日有所事事可矣。彼所以能有暇扰其妹者,盖彼未能有他种有兴趣之建造的工作故,不然,彼无暇及其妹,何至扰之。又汝亦应告汝女,使彼无过于易受人之扰。吾伯父告吾姊言,其幼时常为其长兄等所扰,后乃决计置之不理,诸长兄自觉无味。即不更来扰矣。 按儿童常日有所事事,可以少染无数之恶癖。鲁敬姜言,人劳则善心生,佚则忘善,忘善则恶心生。成人然,儿童亦莫不然。盖彼无闲时间,即无闲心思,罪恶之魔鬼,直无可以侵袭之机会也。 问:汝以为儿童应常时服从乎? 斯他氏曰:吾以为儿童应绝对服从。如汝命汝子,作任何一事,必视其作成而止。如命其勿作任何一事,亦必监督使之勿作。当使之知一“诺”等于必作此事,一“否”等于必不作此事。吾意如多数人幼年习得此种知识,犯罪者将不若是之众。盖犯罪即不服从国法之所致也。抑须注意者,汝所命于汝子者,必须合理,不可为无理之命令或禁止。如此然后能完全使之服从。吾每见父母为此等非理之命令,但以招子女之不服从耳。 按父母欲使子女完全服从其命令,其命令固当合理。然亦须择其不与个性背驰之事而命之。又命令宜少不宜多。管子曰:“求必欲多,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陵上”。此言为政也,然教子亦何独不如此。善为父母者,宜常令其子女自由。非有待于命令禁止者,虽经年累月,无所命令,无所禁止,亦无不可。如遇必需命令禁止时,然后命令之禁止之,令则必行,禁则必止。不可自己视命令如儿戏,亦不容子女视命令如儿戏。如此其子女自然养成完全服从之习惯矣。 载《妇女杂志》第四卷第四号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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