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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洁奉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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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廉洁奉公”这句话,在旧社会,生产劳动阶级的人民奉为美德;地主官僚等剥削阶级,则只是自欺欺人的话头。但在解放后的新社会,在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廉洁奉公”,有比以往更加现实更加伟大与更加光荣的意义。 不取不是自己应得的财物,或虽是应得而尽量少取,叫廉洁;盗取自己所不应得的公家财物,叫贪污。 谁都喜欢“洁”而不喜欢“污”。衣裳穿得齐齐整整,手面洗得干干净净,一次又一次地照镜子。“顾影自喜”。但“洁”的表皮里面常常包着很多臭不可闻的“污”;有些人竟以里面的“污”来装饰其表皮的“洁”,这就是那些爱漂亮、爱挥霍花花公子样的人,他漂亮、挥霍的来源常常是千方百计贪污或盗窃公共的或别人的财产。 “洁”与“污”是不能并存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是“私”。一些人,不知道公共的事情搞好了,个人也有一份;却把“私”的“公”的对立起来。为着“私”而损害公共的利益,窃取公共的财物,对公共的工作怠工。为私增一分,于公就减一分。所谓为人民服务、共同奋斗、团结一致,都成了空话。 公与私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廉洁奉公”,是一件事的两面,它有不可分的联系。忠实于公共事业的人,必然“廉洁”;犯贪污的人必然因妨害了“公”而不能“奉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正在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将社会的生产资料成为全民所有。只有这样,才能消灭剥削、消灭贫困,才能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水平。而要建设成这样的社会,必须人人深刻地认识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宪法第一〇一条);必须深刻地认识与遵守“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宪法第十六条)。贪污和不努力工作,都是不能容许的。 不可能想像容许一些盗窃和不爱惜公共财产的分子存在,而可以使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也不可能想像有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的人不积极劳动,而可以使我们的建设计划健全发展。这是不可能的。 我们必须向贪污犯、盗窃犯及浪费公共财产的现象作严肃的斗争;必须改造与消灭从旧社会带来的这些坏习惯与坏影响;必须保持高度的“洁”,不容有一点子“污”。必须全心全意地忘我地为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 (载1955年3月28日《大公报》署名:谢觉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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