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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建设


  (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首先将边区政府提出之《选举条例修改草案》、《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修改草案》、《新制县区乡政府组织条例草案》及《人权财权保障条例》草案等,加以详尽的说明,然后提出:

  甲、必须使我们的民主制度更加正规化。

  乙、除汉奸外,一切住在边区,年龄在18岁以上者,不分阶级、党派、男女、职业、宗教、信仰、民族、财产、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丙、不全采取三权分立制,在乡市实行议行合一,兼议会制度与直接民权之长;县级、边区一级是立法与行政分立,司法审判独立,但受参议会监督与政府领导。

  丁、乡市是民主基础,要便利人民直接管理政权,并要吸收广大人民参政。

  戊、选举单位与选举人数的变动。

  己、选举运动的意义与此次选举优缺点。

  庚、今后实际的努力方向等。

  (载1941年11月12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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