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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八年七月(2)


  七月四日晴

  关于平分土地的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四七年十月十日公布):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注:第九条乙项,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平均分配,一人一份,中农不动的原则,不可能有了。

  《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毛主席十二月报告)(略——编者注)。

  毛主席在晋绥干部会上讲话(四月一日)(略——编者注)。

  西北野战军政治部对新区宣传工作指示(三月十七日)(略——编者注)。

  用必武题瑾玎集韵并柬瑾玎

  推倒周情与孔思,不研丹诀不青词。广能射虎数何有(李广数奇),石纵梦鸡运亦宜。嶽峙渊渟饶正气,鸢飞鱼跃有新诗。阎王不敢招吾俩,怕破森罗七二司。

  七月五日晴午后微雨热甚

  又把县村市人民代表选举条例修改一次,充实几条新的内容。

  七月七日晴

  下午参加本村小学召开的纪念会。

  消暑杂咏

  院小房低巷狭长,炎蒸气滞闷难当。晚来笑语因风远,男女齐乘屋顶凉(晚上人皆上屋顶,屋顶等于广场,我畏跌不敢上)。

  日暮诸雏集水旁,吴娘故事不荒唐。男雏戏水女雏听,事要穷源话总长(吴均同志每日暮,集诸雏于河浜说故事)。

  偶然入水浮难起,旋就沙场放足眠。大地作毡天作帐,红霞明灭又苍烟。(谓陈瑾老)

  汗流如洗湿衣裳,汲得清流注满缸。日浴两遭犹未足,有人夜半起“冲凉”(闽广谓夏日洗澡为冲凉,此趣在此已领略,我常夜起冲凉一次)。

  远山泼墨湿云流,不断雷鸣在上头。齐立巷前翘首望,望他一雨便成秋(连日欲雨总不大)。

  延城结社号怀安,六月人犹着夹衫。十卷窑台诗话好,不曾消暑只消寒。(黄齐老在延作过好几次消寒会,木老《窑台诗话》编到第十册。)

  梦萦念载旧家山,茅舍门临一水环。最是暑天堪忆者,窗前千个绿琅玕。

  七月五日《人民日报》载,太行平顺劳动英雄李顺达:

  “……土地法大纲下来时,群众不摸底,曾一度引起思想混乱,影响着生产,顺达便召开党员大会(他是支书)说:‘党员一定要相信党的政策,土地法大纲只是消灭封建,目的在于发展生产,是不斗争中农的。’又说‘我们平顺早已消灭了封建,贫雇农都已翻身,不会再来一个斗争,大家应安心生产。’”

  这位劳动英雄见解在许多干部之上,可见我们应向人家学习。

  七月八日晴

  往诸侯看王明,并送张老去就医治脚。

  七月九日晴

  少奇来信,对草案有修改,上午开会讨论,下午整理。

  热极盼风风不至,风来反觉热难当(昨今两日风吹来极热,有难耐的味道)。严泉回味旧时冷(说某某泉热天喝了,心凉汗息,此处却不可得),稻草飘来故里香(路遇挑稻草的,发蒸而闷的香味,南方八、九月常有之)。

  小院方方屉样齐,李公避日向隅移(木老)。张公袒裼当阶卧,拍打苍蝇饲小鸡。

  可奈身无两翼何,清凉胜地望中多。大孩不及小孩智,夏住甘泉冬滹沱(飞飞说:我们为甚不热的时候住后甘泉,冷的时候住这里)。

  七月十日晴

  傍晚雨,满院有凉意。

  县村市政权组织条例、选举条例已整理好,送中央。

  条例录后,此后将还有修改,存此以见草条文之不易。

  县(等于县的市)村(或乡)市人民政权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等于县的市——下同)村(或乡——下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原则。

  一、县村市为人民之民主基层政权,由县村市全体公民组织之。

  二、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代表会)为国家权力之县村市机关,对上级政府及县村市人民负责;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县村市政府委员会(简称政府)对上级政府及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三、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应检讨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形。

  四、人民对县村市政权有随时质问与建议之权,对违法之政府人员有随时控告与举发之权。每届选举时,人民对政府工作为大检查。

  第二条: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委员会,须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上级政府之法令,并完成其所指定之任务。执行发生困难时,得将事实与意见呈报上级政府,在未得上级政府允许前,仍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委员会,不得制定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上级政府相抵触之法令与决定。

  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之区域,得组织民族自治民主政权,其区域不足一级政权之规定者,得单独选举代表参加该级人民代表会。

  第五条: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村市公民直接选举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二年,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年,县村市政府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代表同。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为调剂各阶层代表比额并吸收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外来工作人员得由县代表大会选聘一部代表,但其名额不能超过直接选举的代表十分之一。

  村人民代表会代表须有妇女十分之三,如选不足额时,由村妇女团体选出其不足之数为候补代表,有出席发言权无表决权。

  县市之工厂工人、专门学校以上学生、部队、机关人员,其人数是该级代表选举比额一人以上者,得进行特种选举,其选举人口比例可低于一般居民,但不得低过三分之一,凡参加特种选举者,不再参加居民选举。

  第七条:县村市人民代表,经属选举区选举法定人数十分之一以上提议,得由该选举区投票罢免及改选之,其失职经县村市人民代表会弹劾罢免者,交由原选举区改选之。

  第二章县

  第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重要事项。

  二、议决全县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合作事业、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计划。

  三、议决全县财政计划及预算决算。

  四、议决县之单行法规。

  五、选举县政府主席及县政府委员。

  六、议决对县政府主席、委员、法院院长之弹劾案与罢免案。

  七、议决其他有关全县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

  八、接受人民之请愿。

  第九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常务委员五人或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工作,并于大会闭幕时,执行第十一条之职权。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开常会两次,有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之常务委员会职权如左:

  一、监督县政府对代表会决议案之执行。

  二、向县政府提出询问与建议。

  三、派代表出席县政府委员会会议。

  四、对县政府及其所属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犯罪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失职者分别提交县政府处理或向代表大会提出弹劾。

  第十二条:县政府委员会由主席及委员八人或十人组织之,其职权如左:

  一、议决具体执行代表会议决之事项。

  二、议决上级政府交办之通常事项。

  三、制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之各项建设计划、财政计划及预算决算。

  四、检查本政府与所属政府工作,及依法决定其所辖人员之任免与奖惩事宜。

  五、制订对县人民代表会之工作报告。

  六、其他县政府委员会认为应讨论之事项。

  县政府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县政府主席计划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之执行,并处理日常事务。

  县政府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少数服从多数,在执行任务时,则受主席之领导。

  第十四条:县政府为密切与人民联系,得召集各种群众代表会议与各种专门业务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批评与建议,县政府如必要时,得设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吸收有专长人员及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五条:每二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改选前为全县人民讨论与检查政府工作时期,县政府应以书面向人民报告工作,听取人民之审查、批评与建议。

  第三章村

  第十六条:村人民代表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具体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重要事项。

  二、议决本村生产计划、文化教育卫生计划及其他应兴应革事宜。

  三、议决本村建设经费及其行政经费之收支事项。

  四、议决本村人民公约。

  五、选举村政府主席及委员。

  六、监察并弹劾村政府主席、委员及闾或自然村行政人员。

  七、其他村代表会认为应讨论之事项。

  第十七条:村人民代表大会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主持会议。

  村人民代表大会每月开会一次,由正副议长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村主席亦得请议长召集临时会议。

  (原案,村不设正副议长,会议由村主席召集。)

  第十八条: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及委员六人或八人组织之,其职权如左:

  一、讨论具体执行村人民代表大会议决事项。

  二、讨论执行上级政府交办之通常事项。

  三、检讨本村工作及制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之工作报告。

  四、其他事项。

  村主席计划并督促检查全村及闾或自然村工作之执行并处理日常事务,各委员在执行职务时,受主席之领导。

  第十九条:村以下之闾或自然村,依法成为选举单位之区域,其代表在二人以上者,互推代表主任一人。

  村政府为讨论及指示工作,应常召集各代表主任参加村政府委员会会议,各代表主任亦应常召集其本选举单位之代表开会。

  在讨论计划,传达决定,检查工作,各选举单位应召开村民大会。

  各选举单位可经村民大会商议,适当的联系群众。

  (本项原案:各选举单位可经村民大会商议,将居民适当地分配于各代表领导下,使联系人民更为密切。)

  第二十条:每年村人民代表大会改选前,为全村人民讨论与大检查政府工作时期,村主席各代表主任应向人民报告工作,听取人民之审查批评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村政府得设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工作委员会,吸引居民中之积极分子参加。

  第四章市与区

  第二十二条:等于村之市,适用村之规定,等于县之市,适用县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治附近之村,归县政府直接领导。离县治三十里以上之村,得联合若干村设立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之协助机关。区公所每年至少应有二次以上召集所属村的工作人员会议,听取对区公所行政之批评与建议,区不设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章县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民事刑事诉讼事宜。

  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

  县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只依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

  第二十六条:村政府区公所为调解民间纠纷,得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县村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县人民法院组织条例,另定之。

  县政府、区公所,村市政府组织条例,俟本条例施行再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七月十一日晴

  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年表(见七一《晋绥日报》)

  一九二一年七月五十余人。

  一九二三年六月四百余人。

  一九二五年一月一千人。

  一九二七年四月五万八千人。

  土地革命时期不超过三十万人。

  一九四四年七月九十余万人。

  一九四五年四月一百二十余万人。

  一九四五年七月一百二十一万人。

  一九四七年一月二百二十万人。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百七十万人。

  一九四八年七月超过三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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