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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苏维埃法庭写在前面的几句话


  (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对于肃反问题的颁发了第六号的训令,一方面是更彻底的去肃清了革命派别,纠正过去在肃反中发生的错误,建立正确的肃反路线,另一方面是保障工农群众的权利,建立革命秩序,并禁止肉刑,严禁偏信口供,注意侦察工作和事实证据,对于犯人的处置,分▲▲成份与首要,附和来判罪,规定拘捕反革命的机关属于政治保卫局,审判的权限归各级裁判部的将来的法院。

  这次中央政府的临时最高法庭与闽西政府所开的刑事法庭,完全是根据中央第六号的训令第一次开庭来审判AB团改组派,社▲、托派等反革命派别。第一是按▲▲▲▲判罪的。闽西托派施简、宋铁英虽然是托派重要领袖,本次判决十年,因为他是产业工人出身,真减刑到五年,中央区军医院的AB团份子陈宗后,因为他是地主出身,所以重判他三年徒刑,第二是分首要与附和来判罪的,闽西的托派和社▲有的判五年和三年,有的只判几个月,最高法庭对改组派有的四年、有的只半年,第三是根据确实证据来定罪,凡是证据不充分,或证明出是受诬害者一概释放,闽西是当庭释放了四个人。第四是对于证据确凿,企图借中央政府对于过去帮派中的证据指证,来故意反供,逃脱罪恶,如在最高法庭的审判之改组派,就当庭企图反供,终被实际证据将他揭露,并各加判半年,就是对于现在当了反革命派从前在红▲中有了英勇斗争和成绩的,概行减刑,有的减一年半或半年的。

  总之在这些反革命审判中,完全是执行中央第六号的训令,保障工农权利,而给其正的反革命份子应得之罪。

  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此次审判的结果,都加以详细审查,除批准外对于判决稍轻的是予以增加(如曹舒翔等),稍重的予以减轻(如魏栢刚等),真是慎重其事,一面使工农份子不致受诬,同时使反革命派无从逃脱罪恶或企图▲头。

  最后我们更在这次法庭审判中可以看出反革命派的企图推翻苏维埃政权和红军,阴谋罪恶这完全是这些反革命分子自己口供中供出来的,我们为保护苏维埃政权和红军,必须要给这些反革命派以制裁。

  一切反革命派,都逃不了革命的制裁。

  中央执行委员会封于临时最高法庭审理AB团改组派军事犯等要犯的判决书的决议案。

  三个判决书忆全部原文▲通过之,但须修正以下各点。

  一、曹舒翔,原判应监禁二年,但本执行委员会认为太轻。因为她是红军医院第四分院的政治委员,又公然的加入AB团来破坏苏维埃政权和红军,违背了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委托。并且曹舒翔曾在苏联学习过三年,在苏联学习的时候,在政治上是站在一切不良份子方面。回国后来苏区工作,又加入AB团,可见她之加入反革命组织不是偶然的。因此须增加监禁一年三个月,共须监禁三年三个月。为夺选众权的期限仍照原判。

  二、孔繁树,依判决本应监禁三年,因他在革命战争中做过相当的工作,并因带花而残废,因此法庭减少了他一年六个月监禁。但是他在AB团里是担任的指挥的责任,虽然做过相当的革命工作,对他的处罚,还是很轻,须增加三个月的监禁,共监禁一年九个月。但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

  三、黎心诚,依原判是监禁二年,因他历次作战勇敢,且受伤数次,应减轻六个月,则监禁一年六个月。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

  四、魏柏刚,依原判应监禁五年,但依他的罪状,处罚未免过重一点,因此应减轻六个月的监禁,即四年六个月。但剥夺选举权的期限仍照原判。

  本决议案对于上列反革命犯的监禁期限之减轻和加重,应通知上列各犯人知悉。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 项英 张国焘

  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

  第一号

  ——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委员梁柏台、万家林。书记欧阳毅、何秉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娄梦侠。审判AB团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曹舒翔、孔繁树、陈宗俊三人。从国家原告机关的材料及法庭审判的结果,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实,已经证明了,他们自己对法庭也已经承认了。AB团是地主豪绅富农、资产阶级的法西斯蒂组织,他开始则用暴动的方式,企图消灭苏维埃政权和红军,暴动失败后,则隐藏到苏维埃区域内,积极破坏苏维埃、共产党,红军及一切群众团体的工作,破坏工业联盟,组织暗杀队,暗杀革命领袖,成反革命国民▲▲▲进攻苏区的内应。在红军后方医院内则用残酷的手段,上不好的药以谋害▲员和指挥员。将救治红军伤病士兵的经费移作AB团活动之用,将群众慰劳红军的食品,仅分给AB团团员。AB团的策略和阴谋是要推翻苏维埃政权,恢复国民党军阀的反动统治,在过去事实中已经证明了。即被告人等的口供,也承认这些反革命企图,而且在事实上已做了许多反革命的工作,反革命事实已成为铁证。兹将他们的罪状列举如下:

  1.曹舒翔,廿二岁,女性,未嫁,河南临颍人,家庭背景中农,受过师范教育,在苏联学习过三年,原为共产党员,后被开除,曾在第四分医院担任过教委,一九三一年十月五日被捕。一九三一年八月在兴国石窝经戴济民介绍入AB团,加入AB团之后,在第四分医院秘书指挥AB团的工作,发展AB团的组织。曹舒翔是第四分医院的政治委员,受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委托,她不但不努力执行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给她的任务,反跑到反革命的营垒去,作了革命派进攻苏维埃的工具,这是她反革命而兼渎职罪。她在医院中积极的进行AB团的反革命的工作,为别的AB团分子一面派人去调查逃跑的路线、预备逃跑,一面共同勾结白军。作敌人的内应,她帮医院工作,凡是AB团分子则用好药医治,对于非AB团分子则乱用药,使他们不能很快的恢复健康,或者谋害他们,使他们不能再为红军服务,这是用另一个方式来破坏红军。吞没公款,拿去做AB团的活动费。把AB团动摇分子即行屠杀,曹舒翔是直接破坏革命、破坏红军、破坏苏区,造成恐怖现象的反革命分子。

  2.孔繁树,廿七岁,男性,湖南浏阳人,家庭背景中农,学生,受过中等教育,原为共产党员,后被开除,曾担任过红军总医院的中共院委书记。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被捕。孔繁树是一九三一年八月加入AB团,加入AB团之后,担任红军总医院AB团的代理秘书。AB团首领李用之被捕后,他就代理AB团的总指挥,虽维持甚短但他是继续指挥各医院AB团的组织和活动,孔繁树是破坏红军、破坏革命的真实反革命分子。

  3.陈宗俊,廿二岁,男性,湖南桃源人,家庭背景地主,师范学生,非共产党员,已婚,曾任红军第六分医院总务科长,去年十一月八日加入AB团,加入AB团之后,担任了AB团分团部的组织,据他的口供,曾在伙夫队、洗衣队中做发展AB团的工作,同其余的AB团共同破坏医院的工作,是AB团的活动分子,而且是地主家庭出身,所以他加入反革命组织是有地主观条件。

  以上被告人等的反革命事实已经证明了,本临时最高法庭,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按照阶级成份、首要与附和,分别作以下的判决:

  1.曹舒翔监禁二年。从一九三一年十月五日计算起。在监禁期满后又剥夺选举权五年。

  2.孔繁树应监禁三年,因他曾在红军服务带花,又系残废以前做过相当的革命工作,特减刑一年六个月,只监禁一年六个月。从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计算起。在监禁期满后又剥夺选举权五年。

  3.陈宗俊因他是小地主家庭出身,应监禁三年,从一九三一年十月十五日计算起,并永远剥夺选举权。

  主席:何叔衡 委员:梁柏台 万家林

  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

  第二号

  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中央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委员梁柏台、万家林,书记欧阳毅、何秉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娄梦侠。

  人民委员会命令 第六号

  ——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

  有许多地方的政府,往往因负责人的文化程度太低,了解问题太差,以及不能把政府的经常工作好好的建立起来,对于上级的命令和文件,多半不能了解,也就不能执行,大抵不能有计划地推动和进行,甚至连本地万▲零细问题,都不能解决,因此更大的减低了苏维埃政府的威信和作用,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固然许多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纯系工农成份,文化程度低下,缺乏充分的工作能力,但是决不能因此便让他继续下去,甚至借口工农,无论对任何问题,均以“我是工农,我也不晓”来搪塞,以掩饰因循敷衍消极怠工的恶习以至不愿学习不想进步的具体表现。这是绝对不准存留在政权机关内的,我们要坚决同这一倾向斗争,每一个在政府工作的人都应当加紧学习,尽量提高自己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尤其是不识字的工农同志,更要努力识字,积极学习政治和工作,造成真正的工农干部。凡是不积极学习的就是对革命怠工,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不努力,这种份子,如若(不)自觉的如此屡戒不改那就应该不让他来负苏维埃的责任。现在为了提高工农同志的学习加强文化教育起见,决定每一区、县、省都要设识字班,所有的委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强迫他们努力识字,并要邀请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识字,乡苏的学校的开办识字班,没有的以该乡识字的人来负责,主席及苏维埃代表都要强迫识字。初学识字的人,平均每人每日至少要记五个生字,每个识字的人要教不识字的人。程度稍高的就要成立读书班。可用中央所发的训令、通令、法令、条例等及红色中华为教材,上级政府应当经常督促指示下级做这一工作,并要检查他们的成绩,下级要经常向上级报告并要求上级的帮助,无论哪一政府人员,如故意忽视学习的工作,敷衍了事者,则以怠工论。

  此令

  公历一九三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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