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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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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谓财产关系乃生产关系之法律的表示,——罢尔德引之,作“法律纯为经济之职务”,而想否定这种学说。“一眼看来,就见这类学说的虚妄,因为同样一种的生产关系,可以作几种解释,——几种不同的法律上的意义;马克思自己所举事例,如无奴隶制之共产的农业经济,同时又有奴隶及私产的农业经济,换言之,就是在同一生产阶段上有不同的法律形式”。他这话对不对?罢尔德老先生,他也就听见过,农业是生产事业之一种,而竟下断语说,农业是生产关系是生产阶段。马克思的意见,私有土地制度随农业中生产关系而发生,而变更;但看农业中所成就者为公共经济抑为私人经济;而且这两种经济形式在各种经济阶段上,都能渐生渐灭,由种种式式的变更而发生公产制或私产制。罢尔德还说“一眼看来就能见出这种学说的正确”呢,他却将双方相混:宗族公产之子弟与罗马“大庄田”(Latifundia)之所有主,德国“马尔克”(原始时代之农村公社)之会员与封建的诸侯,及农民,贵族子弟与农奴;他们本同属于一种生产事业(农业),照罢尔德说来,却又可以算有同样的生产关系,在同一生产阶段上,只有独立存在的法律上的权利是“从天而下的”,历史生这几种人于世间,竟是“福禄瓶”中偶然抽出的签筹,标号不同而已。 罢尔德又说:“我们暂将太远的事例搁开一边,就在现代,尚且还有几种法律观念、政治原则,——与‘经济自由力’相抵抗,——始则在英国立法中发现,后则渐及各文化国家,如保护工人法案等,此种立法原则正在日渐扩张呢。”罢尔德这种话正可证明,他连浮光掠影都没有懂得唯物史观,——他竟把最浮面的一层当做学说的精华。他本来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可以知道,英国的保护工人立法案是极激烈的阶级斗争之结果,——贵族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间阶级斗争之结果;当然,此种立法案的根底在于经济,而不在于政治或道德方面。至于“其余的文化国家”,就在罢尔德先生的祖国里,亦可以凭此活例,而知道法律观念及政治原则之影响于经济势力者如何之少。一八九六年北德议会才议及工业条例,英国工厂法发生以来至此已有几十年,即此亦足见这“工厂法”的慈善性质究竟有什么样的结果;假使这种“文化的”议会尚且不十分明白英国式的办法,还得社会民主党竭力向他们解释英国工厂法之法律观念及政治原则呢。北德议会是否肯听这种保护劳动的立法原则引入该工业条例?——即使在最少限度?这种思想罢尔德竟不复问。请罢尔德老先生问一问普鲁士王国的“史官”:“工业条例中有几条很足证明,企业家代表在议会很有势力。”(31)其实这说得还太轻,德莱史克[53]竭力还想开豁北德议会之阶级的利己主义的罪名呢;然而单此普鲁士官场的历史家已足证明:罢尔德所说,什么保护劳动法中之法律观念及政治原则,都是一篇空话。至今德国所有这一点保护劳动的小限度,都是工人阶级为自己利益而奋斗的结果,——已经屡次有卑士马克违心的承认,然而却是很靠得住的。由反面而论,罢尔德可以于一八九〇年二月之帝国命令证实之。这些命令真正是从法律观念,政治原则引申出来的,而且背景之中具有政治势力;虽然如此,这些命令的效力几等于零,因为经济势力与之绝对反抗。 【注】 [53]德莱史克,今译特莱奇克(Heinrich von Treitschke,1834—1896),德国历史学家和政论家,普鲁士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著有《19世纪德国史》、《德国奋斗的十年》等。 (31)德莱史克(Treitschke)之Deutsche Kämpfe,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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