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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史(5)


  当时我全权未知银价下落之趋势,于条约内照市价易金字样,未尝下正确之解释,故此问题之争论,垂三年余。至今年八、九月间,几经磋磨,遂不得直,卒不得不将三年来镑价所亏,照数补还(廿八九年以来,此问题相持未决,故每次所交皆照银算,阅第四表自见),其数凡一千万零四十万两。最后我政府要求三事(今年九月间事)

  一、每年镑亏之数,不再算利;二、交银行收存之款,按月扣还利息;三、以前镑价,按月折中算。

  就此三项,当可省回二百万左右。然已须补八百余万两,此又在第四表常额之外者也。政府计无所出,仍惟有责难于疆吏。据最近上海各报所纪,则分担之额如下:

  第六表 光绪三十年补还镑亏各地方分担额表

  国债史

  夫以三年五十六兆余之债(偿款自光绪廿七年十一月廿一日起计),其镑价已亏一千四十万,计每年所亏三百四十万有奇。就使今后银价不复下落,而积算至三十九年,则本息九百八十余兆,又加增镑价二百兆有奇矣。盖义和团一役,凡绞我辈及我辈子孙之膏血千二百余兆也。且补镑亏者,不惟此一宗而已。第四至第十项之旧债,六百七十余兆,其偿纳一切皆须金价[今兹争论专在新债而旧债不题者,因旧债借时本借金,更无可容辩论之余地,故偿纳时早以金价算,不待至今日而言补也(观第四表自知)。此三年中新债五十六兆余,已增价一千余万,此三年中旧债七十兆余,则已亏去者一千三百余万矣。此皆照第三表原定之额而已增加者也,不可不知]。计至光绪六十六年,又须增一百兆有奇,新旧本息镑亏合算,则应偿出者盖在二千兆内外矣,然此犹就此三年内之金银比价以推算也。窃观银价下落之趋势,今日犹未达其极点,此后迁流殆不知所届焉。盖银价所以下落,实缘近来全世界之产银总额有加无已,而用之者日希。盖自乙未、丙申间,美国、印度、日本皆改定币制,用金本位,而银价一落千丈。以迄今日,供过于求,势使然也。其间惟光绪二十六年稍涨,则以义和团战事耳,至现在而又稍涨,则以日俄战事耳。战事起于用银国,战地一切所需皆必以银为易,不得不辇银而致之,此其所以暂涨也。然此不过一时之现象为然耳。战役既终,其下落必更益甚,此消长之理所万不能逃,而辛丑、壬寅间之往事可为铁证矣(壬寅夏秋间落至四十四换有奇)。今者墨西哥、暹罗及英属海峡殖民地(即南洋群岛),皆次第改用金本位,银之为用益狭。恐日俄战役告终以后,银价之下落必将有更甚于壬寅间者。倘我币制终古不变,则此三十九年内应偿千六百余兆之本利,其所补镑亏又必非三百余兆所能济,虽四五六百兆乃至千兆焉,谁能料之?此则真可为寒心者也!

  各疆吏专于镑亏问题,互相推诿,至今未能全应,然为期已迫眉睫(补还期限在十一月廿一日,著者草此稿时为十一月十二日,本书出版之日问题已了结矣)。重以外国及中央政府两层之压力,疆吏安有不能应者耶?本也,息也,镑亏也,一皆责成于十八省疆吏,疆吏安所出?则取诸吾民而已。据当时各督抚会奏,谓海关税增征切实值百抽五,及前此免税之洋货悉征之,岁可增三百二万两;常关归新关管理,岁可增百五十万两;江浙及山东折漕,岁可增百万两。此三项合算,凡五百五十余万两,以此欲乞将各省摊派之于八百万两,减其十之三,而北京政府不许,卒勒缴原数,于是数年来杂税及其他种种损下益上的政策,遍行省矣。

  今略举近日各省新财源之所自出如下:

  一铜元局、二盐斤加价、三彩票、四鸦片烟专卖增厘(膏捐、灯捐等)、五米捐、六房捐、七屠户捐、八船捐、九烟捐、十茶捐、十一糖捐、十二酒捐、十三绸缎捐、十四首饰捐、十五赌税增征、十六各省自借洋债。

  其余各种杂税,省省不同,府府不同,县县不同,名目不下百数十,今未有确实之调查,不能悉举。就以上所列,除铜元局为政府应得之利益,鸦片税虽极重而非苛,此外则何一非厉民之政乎?我国民之应负此种义务与否,必有若何之权利为报酬,然后可以负之。此其问题甚长,更于篇末论之,今请先语各省自借洋债之得失。

  中国政治之组织,有种种不可思议存者,即各省督抚之权限,亦甚一端也。谓其有权力耶?中央政府之奴隶而已;谓其无权力耶?则美国各省政府、德国各联邦政府所不能行之权,而我督抚能行之者,不一见也。他勿具论,即如借债一事,各国地方行政区虽有地方公债,然皆借诸本区或本国之国民(其债券或竟展转售诸外国人者亦有之,然其性质固内债也),未有能直接为国际交涉以借外债者,有之则自中国始。

  光绪十三四年间,前山东巡抚张曜,因垫发欠饷,借上海德商泰来洋行合规平银二十万两,又借上海德商德华银行四十万两。《德华合同》第六款云:“张抚院如有升迁,此项欠款即归新任东抚承办。”第七款云:“张抚院如有不能清偿,即将所欠数目,奏请朝廷给还,并给利息。”实为地方官借洋债之嚆矢。光绪廿七年,则张之洞以湖广总督之名义,借五十万于汇丰,此例一开,各省纷纷效尤。近则山东也,广东也,直隶也,两江也,外债之事叠有所闻,今未得确实之调查,其数不能确指也。而此次解补镑亏,湖北、广东又拟借债,而外部、户部,旦致电南北洋及鄂督,令其代各省借债,分借、合借皆可(本年十月初六日电,见《上海时报》)。天下之奇闻未有过是者。夫各省借与中央政府自借则何所择,各省借而将来万一不能偿还,则其责任岂不仍在政府?政府借而将来摊还本息,则其负担岂不仍在各省?若中央政府以为重借新债,万不容已,则竟自借之可耳,而必将其交涉卸诸各疆吏何也?一言蔽之,则图卸目前个人之责任而已。而其敝也,遂使全国财政毫无统一,棼如乱丝,而涓涓不塞,将来流毒遂不可思议。呜呼!一政府之债务足以亡国,而况更益以十八小政府之债务耶?吾未知其所终极矣。

  公债者,现在各文明国调剂财政之一大妙用也。十八世纪以前方始萌芽,识者大忧之。英国大哲学家谦谟尝言:“英国杀公债乎?抑公债杀英国乎?二者必居一于是。”当时以为名言。乃至今日,则幸而其言不中,各国公债日日增长,实有令人可惊者。今列百年间十九国之比较:

  第七表 各国公债表

  (本表据日本人所辑《世界年鉴》,其单位日币一圆也)

  国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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