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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史(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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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以必分五款者,所以调剂旧债,使每年负担之额得平均也。第二表所列戊戌前旧债,其第四、第七项,至光绪四十年始能偿清;其第五、第六项,至光绪四十一年始能偿清;其第八、第九项,至光绪五十八年,第十项至光绪六十九年始能偿清。故不得不曲为迁就,假以便宜,此各国整理公债之常法也。此亦各国全权之所代谋,我当道则并此而不能了也。今将《辛丑和约》第十三号附件照录: 第三表 新旧国债分年偿还表 观此表,则外债本息两率之比较可见矣。即: 新债,本四百五十兆两,息五百三十二兆两余; 旧债(第一表第四至第十项),本约三百二十兆两,息约三百五十二兆两余。 借七百兆而强之债,纳九百兆而弱之息,此其大较也。 保证此新债之财源,明载诸《和约》者,凡三款如下(《和约》第六款第十三号附件戊): 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后余剩者。 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外国运来之米及各色粮面并金银以及金钱铁外,均应列入切实值百抽五货内)。(释曰:新关即海关也,所谓“前此已作为担保”者,盖第一表所列第四至第十项之借款,现时皆未清还,皆以海关税作保,先尽旧债乃能保新债也。如现时海关税每年二千余万乃至三千万两,若至光绪四十二年以后,则第四至第七项之旧债已偿讫,每年应还本息不过余一千九百余万两,则必有赢余,而以所余担保新债也。又光绪四十二年以前,如关税所入加丰除偿旧债外,尚有赢余,则亦以所余担保新债也。所谓进口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者,从前多免税之货物如烟、酒等项,各国税之最重者,而我亦免焉,今则一律征之,除指名数项外皆征也) 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释曰:常关者旧关也,关道及关监督所管也,新关者赫德所管也。今则新关所入不敷保证,故益以常关而夺我关道关监督之权,并归赫德也) 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释曰:第一表所列第十项债款,即光绪廿四年借诸汇丰、德华、正金者,系于关税之外兼以盐政作保,惟盐政所入除担保此项外尚有赢余,今则一并提出以作此新债之担保也) 以上各债项,皆由总税务司赫德经理,上海道受成焉而执行之。今将其第一年支纳日期列表如下: 第四表 光绪廿八年 (1902至1903年) 偿纳新旧债款日期及额数表 (表中所计月日用阳历也) 以上即一年中办理偿款之情形也。其种类既棼如乱丝,其时日亦疲于奔命。昔人诗曰:“门前债主雁行立,屋用醉人鱼贯眠。”中国今日之情形,酷肖是矣。 新旧债皆以海关作保,虽然,如前所论,以海关每岁所入,全尽之以偿每岁二十余兆之旧债,犹沾沾自喜白富美 且时盈时朒,况更益以新债,为每岁四十余兆耶?加以切实值百抽五之增征及常关盐政,仅敷担保,然政府非能于偿债以外,一切无所开支也。岁出之额聚增四千余万,约当前此总岁出额之半,问中央政府对于此意外之岁出,有何策以善其后乎?冥然莫展一筹也,而一惟责成于各疆吏。今将各省所额派负担者表列如下: 第五表 义和团事件各省分担偿金表 以上十九省分担之额也,而东三省不与焉。祸因则满洲人造之,不以商诸汉人也;祸果则汉人受之,不以分诸满洲人也。斯已奇矣,今勿具论。但此次新债以海关税、常关税、盐税三项作保,以光绪二十八年之调查,则除关税外,尚缺一千一百万两,故从盐税项下提出八百万两焉,从常关项下提出三百万两焉。然则政府所诛求于我各省者,亦取盈此一千一百万两之数足矣。今据此表,则十九省总计,共每年派出一千八百万两,是每年尚有七百万两之赢余,而我不知其用之何途也。政府宣言,谓以之为整理内政之用,而内政中某项某项已曾整理,其所需款项若何,吾不能详也。愿我国民要求政府予我以决算之报告,不得勿休也。 新债四百五十兆两,既不堪命矣,而复益以一倍有余之利息,本息九百八十余兆两,既不堪命矣,而复益以增加无定之镑亏,于是国债问题之余毒,竟不知所届。今请语镑亏之缘起。 《辛丑和约》第六款第十三号附件甲云: 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各国金钱之价,则海关银一两易金如下: 德国,三马克零五五;美国,一圆零七四二;奥国,三勒克尼五九五;法国,三佛郎克五(按:西班牙、比利时与法国货币同盟,故不别列);荷兰,一弗乐零七九六;日本,一圆四零七;英国,三先令;俄国,一卢布四一二(原注:俄国鲁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亚四二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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