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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


  (一九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本校教职员、正科学生及本校规程上所规定之各机关向本馆借书,须持借书证或机关公函,用本馆定式之借书条填具书名、号数、年、月、日,并由本人或各机关主任签名,交付本馆存查。

  第二条 借书人借书时,须将借书证连同借书条留存典书课,俟缴还所借图书时再行取回。关于所借图书之责任,应完全由借书证上所记之人负之。如在第一次借书未满期之前再借书时,须将第一次所借之书,持往图书馆以资证明。

  第三条 本馆藏书,分贵重书类与通常书类二种。贵重书类,无论何人,概不出借。通常书类,除辞典、字典外,俱可按本规则出借,但教员指定之参考书,若参考人甚众时,得由图书馆斟酌情形,暂不出借。

  第四条 新到书籍若无复本,则自到馆之日起一个月内,陈列馆内供众阅览之用,暂不借出馆外。

  第五条 本校规程上所规定之各机关及各教职员,每次借出图书,中文以五十册为限,西文以十册为限(李大钊亲笔改订为:“中国文以三十册为限,外国文以五册为限”——编者注);本校正科学生,每次借出图书,中文以二十册为限,西文以二册为限。图书之装成幅帙者,以一幅或一帙为一册。

  第六条 借书期限,教职员以十四日为度,学生以七日为度,俱从借书之日起算。但期满还书时,如无他人需用,可以换条续借。

  第七条 无论何人,借书期满不缴还者,除暂停其借书权外,并照下条规定征收违约金。

  第八条 违约金之办法,依左[下]列方法定之:

  (一)违约金率用累进法定之。每逾限七日递加违约金率一倍[2]。

  (二)在逾限未满七日以内,中文图书,教职员每册每日征收铜元六枚,学生每册每日征收三枚;西文图书,教职员征收铜元十二枚,学生征收六枚。在逾限未满十四日以内,中(文图)书,教职员征收铜元十二枚,学生征收六枚;西(文图)书,教职员征收铜元二十四枚,学生征收铜元十二枚。在逾限未满二十一日以内,中文图书,教职员每册每日征收铜元十八枚,学生征收铜元九枚;西(文图)书,教职员征收铜元三十六枚,学生征收铜元十八枚。以下类推之。

  (三)违约金之征收。教职员或自交典书课,或由薪水中扣除。学生于还书时随交典书课汇收,若学期终了,尚不缴还书籍及违约金者,下学期开始时,即停止其学生资格。[3]

  第九条 校外各机关如有以公函向本馆借阅图书者,本馆依其图书之性质,认为无何妨害,得贷与之。但该机关须派人蒞馆,以本馆定式借书条,填具书名、号数、签名盖章,并须于一定期限归还(期限由本馆临时酌定)。

  第十条 借出之图书如有损坏时,须按其损坏之程度,由图书馆酌定修补费,令借书人赔偿,在未赔偿以前,停止其借书权。

  第十一条 借出之图书如有遗失,应由借书人报告本馆。如其遗失报告在规定之借书期内,应由借书人赔偿本馆所估定之代价;如已逾期,则除赔偿以外,并按第八条征收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书、还书均于本馆开馆办公之时间行之。

  《北京大学日刊·校长布告》

  1921年1月25日

  原件及《议事录》存北京大学档案馆

  【注释】

  [1]部分师生借书违约,久借不还,当时已成了阻碍图书流通,影响学术研究和学习的一大难题。李大钊为改革图书管理办法,建立符合近代图书馆需要的规章制度,他在再次着手修订借书规则的同时,在日刊上公开发表了学生对图书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1920年9月14日,日刊刊发了罗运磷等15人《致图书馆长函》,批评“教员借书,久假不归”的问题,并指名请“图书馆主任”“守常先生”“要注意”这些问题。同年12 月9日。又发表了刘仁静、李梅羹、张国焘、李骏、杨人杞、范鸿劼、高尚德、黄日葵等19位同学联名拟的《上评议会书》。《上书》详细报告了图书流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状,并提出了解决图书馆管理补救办法七条建议。《上书》认为,造成图书流通不畅的原因:一是借书规则不健全,管理不严格也不合理;二是借书者不守约,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教员“有借而不阅者”,“有携西书多种放洋者”,“有久借不还者”,“有代借书者”,甚至“有挟制借书者”等等。李大钊1920年11月26日在评议会上提出了“教员学生借书规则修正案”(见《北京大学评议会议事录》第2册),12月7日在评议会临时会议上,“李守常先生又要求下次开会时,应将此案尽先付议”。“学生对于图书馆办法建议案”(指刘仁静等同学的《上评议会书》),也应审议。当年12月23日评议会通过了李大钊提出的《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十二条,并于1921年1月25日在《北京大学日刊》公布执行。我们对现存于北大档案馆的《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原件,进行了认真的笔体鉴别,查阅了《北京大学评议会议事录》(第2册)的记载,证明这份文献是李大钊亲笔修改定稿的,也是他向评议会提出的提案,可以认定是李大钊的作品。

  [2]原件内有李大钊亲笔改订的如下一段话:“至该书原价之三倍为止,再不还书,停止其借书权,至还书时为止。”日刊发表时未登。

  [3]《借书规则》公布后,李大钊为革除图书久借不还的积习,执行得十分严格。1921年10月21日,《北京大学日刊》刊出了一份《图书部布告》。《布告》说:“本学期业经开始,而借书逾限未缴还书籍并违约金者及仅缴还书籍而欠缴该书逾限期间之违约金者甚多。前曾分别报告校长,当经校长于10月8日公布通融办法二则:‘(一)限期至本月13日以前,凡借阅之书籍,应交还而尚不交还者,照章停止学生资格;(二)已将书籍交还而所欠违约金尚未缴纳者,亦限于本月13日以前缴纳,如逾期不交,应停止其借书权一年’”。图书部依校长布告的规定,在这份《布告》中揭布了“应行停止学生资格者”名单共有侯德封等72人;“应行停止借书权一年者”名单共有李俊等69人。其执行之严,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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