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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古代哲学的终局 第二章 所谓法家 三、法


  按《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一个作“佱”,从亼从正,是模范之法。一个作“灋”,《说文》云:“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是刑罚之法。这两个意义都很古,比较看来,似乎模范的“佱”更古。《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字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灋字从廌从去,用廌兽断狱,大似初民状态,或本是苗民的风俗,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范之义。《易·蒙·初六》云:“发蒙利用刑人,用说。(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此明说“用刑人”即是“用正法”。“刑”是刑范,“法”是模范,“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又《系辞传》:“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法字正作模范解。(孔颖达《正义》:“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参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后辈,“法”字的意义讲得更明白了。《墨辩·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论“法”的观念)。佴,所然也。《经说》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尔雅·释言》云:“贰也。”郭注:“佴次为副贰。”《周礼》:“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郑注:“贰,副也。”我们叫钞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一)一切模范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仪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国家所用来齐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辩》“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话,便是指这一种齐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说:“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天论》篇)墨子的“尚同主义”要“壹同天下之义”,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说他偏重“齐”字,却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齐。后来“别墨”论“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动,如同一块碑上摹下来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这种观念正与墨子的尚同主义相同,不过墨子的尚同主义含有宗教的性质,别墨论法便没有这种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辩》论“法”字,已把“法”的意义推广,把灋佱两个字合成一个字。《易经·噬嗑卦·象传》说:“先王以明罚饬法。”法与刑罚还是两事。大概到了“别墨”时代(四世纪中叶以后),法字方才包括模范标准的意义和刑律的意义。如《尹文子》说: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即是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第二种“齐俗之法”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员无直”(皆见《墨辩》)等等。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第四种“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

  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绎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字最明白。当时所谓“法”,有这几种性质:

  (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
  (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
  (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
  (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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