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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文法概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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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的研究法。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设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 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 吾日三省吾身。——(同)
  3. 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 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 可以濯我缨。——(《孟子》)
  2. 非吾徒也。——(《论语》)
  3. 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左传》)
  4. 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 我之怀矣,自贻伊戚。——(《左传》)
  2. 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 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 如助予之叹息。——(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 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 为吾谢苏君。——(《史记·张仪列传》)
  3. 与余通书。——(《史记》)
  4. 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这一种方法,就叫作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

  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页六五九),不是归纳法的全部。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1)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

  第二个毛病更大了。刘先生举的例,上起《论语》,下至韩愈、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他不问时代的区别,只求合于通则的“例”,这是绝大的错误。这一千五百年中间,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大变迁。即如从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间,文法的变迁已就很明显了。孔子称他的弟子为“尔,汝”,孟子便称“子”了;孔子时代用“斯”,孟子时代便不用了;阳货称孔子用“尔”,子夏、曾子相称亦用“尔,汝”,孟子要人“充无受尔汝之实”,可见那时“尔,汝”已变成轻贱的称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论语·檀弓》时代,区别的很严:“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领格,但决不用在受格;“我”字专用在受格,但有时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则异于是”,都是可以解释的“例外”。到了秦、汉以后,疆域扩大了,语言的分子更复杂了,写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时转变的白话变化。白话渐渐把指名代词的“位次”(Case)的区别除去了,但文字里仍旧有“吾,我”,“尔,汝”,等字。后人生在没有这种区别的时代,故不会用这种字,故把这些字随便乱用。故我们不可说:

  吾我两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们只可说:

  吾我两字在《论语·檀弓》时代的用法是很有区别的;后来这种区别在语言里渐渐消灭,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随便乱用,就没有区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这两个字在文法上的真正位置。余予二字也应该如此研究。我们若不懂得这四个字的历史上的区别,便不能明白这四个字所以存在的缘故。古人不全是笨汉,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词用得着四个“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

  为什么要用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说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游江南时,有一天,他改了装,擅自出门游玩。他走到一条巷口,看见一个小孩子眼望着墙上写的“此路不通”四个字。皇帝问他道:“你认得这几个字吗?”那孩子答道:“第二个是‘子路’的路字,第三个是‘不亦说乎’的不字,第四个是‘天下之通丧’的通字。只有头一个字我不曾读过。”皇帝心里奇怪,便问他读过什么书。他说读过《论语》。皇帝心里更奇怪了:难道一部《论语》里没有一个“此”字吗?他回到行宫,翻开《论语》细看,果然没有一个“此”字。皇帝便把随驾的一班翰林叫来,问他们《论语》里共有几个“此”字。他们有的说七八十个,有的说三四十个,有的说二三十个!皇帝大笑。

  这个故事很有意思。顾亭林《日知录》说:

  《论语》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语言轻重之间,世代之别,从可知矣。

  其实何止这个“此”字?语言文字是时时变易的,时时演化的。当语言和文字不曾分离时,这种变迁演化的痕迹都记载在文字里,如《论语·檀弓》与《孟子》的区别,便是一例。后来语言和文字分开,语言仍旧继续不断的变化,但文字却渐渐固定了。故虽然有许多“陈迹”的文法与名词保存在文字里,但这种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古人有而后人没有的文法区别,虽然勉强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乱用了。我们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乱用时代的文法,还应该懂得不乱用时代的文法。有时候,我们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现象:有时古代没有分别的,后来倒有分别。这种现象也是应该研究的。故我们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别,便不懂得后来这两个字何以并用;若不懂得后来“吾,我”无分别,便不懂得白话单用一个“我”字的好处;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与领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后来白话分出“我”与“我的”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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