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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文法概论(8)


  我们看这三个人论“吾我”二字的话,便可想见没有参考文法的苦处。第一,赵德能分出一个“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总可算是读书细心的了。但这个区别实在不够用,试看《庄子》“今者吾丧我”一句,又怎样分别“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词”“止词”等等文法术语,便没有这种困难了。第二,杨复吉加的按语说“此条分别甚明”,不料他自己举出的四个例便有两个是大错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这个“我”字与上文的几个“我”字完全不同;这个“吾”字和上文的几个“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当时有了“主格”“受格”“领格”等等术语,等等通则,可作参考比较的材料,这种笑话也可以没有了。第三,俞樾解释“予”“朕”“邛”三个字,恰都和赵德的通则相反!这种错误也是因为没育文法学的知识作参考,故虽有俞樾那样的大学者,也弄不清楚这个小小的区别。到了我们的时代,通西文的人多了,这种区别便毫不成困难问题了。我们现在说: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种文法上的区别:

  (甲)主格用“吾”为常。

  (例)吾有知乎哉?

  吾其为东周乎?

  吾丧我。

  (乙)领格用“吾”。

  (例)吾日三省吾身。

  犹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贯之。

  (丙)受格(止词司词)用“我”。

  (例一)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为外动词的“止词”。

  (例二)有鄙夫问于我。

  孟孙问孝于我。

  善为我辞焉。

  以上为“介词”后的“司词”。

  这些区别,现在中学堂的学生都懂得了,都不会缠不清楚了。

  故有了参考比较的文发资料,一个中学堂的学生可以胜过许多旧日的大学问家;反过来说,若没有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俞樾有时候反不如今日的一个中学生!

  现在我们研究中国文法,自然不能不靠这些“参考文法”的帮助。我们也知道,天下没有两种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也知道,中国的语言自然总有一些与别种语言不相同的特点。但我们决不可因此遂看轻比较研究的重要。若因为中国语言文字有特点,就菲薄比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为怕跌倒就不敢出门”的笨伯了!近来有人说,研究中国文法须是“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他说:

  何谓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中国文字与世界各国之文字(除日本文颇有与中国文相近者外)有绝异者数点:其一,主形;其二,单节音,且各字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无语尾等诸变化;其四,字词(《说文》“词,意内言外也”)文位确定。是故如标语(即《马氏文通》论句读编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误,疑当作“卷十,彖一,系七”)所举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说明语之不限于动字,如动字中“意动”“致动”(如“饮马长城窟”之饮,谓之致动;“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谓之意动)等之作成法,如词与语助字之用:皆国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较级之变化,如名字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类,如主语之绝对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国文则非甚必要。今使不研究国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则削趾适屦,扞格难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转难,二也;为无用之分析,徒劳记忆,三也;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四也;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五也;举国中有裨实用之变化而牺牲之,致国文不能尽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张废灭国文则已;若不主张废灭者,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决不能专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学艺杂志》第二卷第三号,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页五至六)。

  陈先生这段话是对那“模仿”的文法说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马氏文通》在内(原文页六至人,注六),况且世间决无“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觉得陈先生实在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较研究的价值,又误把“比较”与“模仿”看作一事,故发这种很近于守旧的议论。他说的“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一句话,和我所主张的比较的研究法,显然处于反对的地位。试间,什么叫做“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呢?从前那种“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真可算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

  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①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是“独立”了。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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