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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辨(3)


  三 答廖仲恺、胡汉民先生的信

  仲恺、汉民先生:

  我初五晚到京后,仔细把两位先生的信再看了一遍。两位先生的研究态度使我也不敢不去做一点研究。不幸我研究的结果使我怀疑的态度更深一层。因此我再把我怀疑之点写出来,请两位先生教正。

  先说汉民先生的意见。

  他说:“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没有可靠的书。孟子所说,是依据古制,或是参上他自己的理想,我们现在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

  这是一个大争点。如果我们的讨论只限于孟轲个人的社会主义,那就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了。现在我们所争乃是古史,乃是古代是否有井田制度,这可不能不打一点考据的官司了。

  汉民先生又说:“井田制虽不必尽照孟子所说那么整齐,却也断不至由孟子凭空杜撰。”

  我以为古代既没有那样“整齐”的井田制,孟子却偏说得那样整齐,这便是凭空杜撰。

  我们试看孟子说的话: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一段话上天下地,实在没有头绪。既说“惟助为有公田”,是贡与彻皆无公田可知。他又引《诗》来说“虽周亦助也”。这可见孟子实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么,不过从一句诗里推想到一种公田制。这种证据已很薄弱了。他不能知道周代的制度,却偏要高谈一千多年前的“助”制,这不是韩非所谓“非愚即诬”吗?

  再细看本文,说贡说助之间,忽插入“夫世禄,滕固行之矣”一句。这是什么意思呢?再看下文孟子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照这两段比较看来,更可知孟子所谈的不过是把滕国贵族的“世禄”制度略加整顿,不过是一种“分田制禄”的经界计划,并不是什么土地公有的均产制度。他脑筋里并没有什么明了的均产制度,故说来说去,说得很糊涂不清。

  再看下去,孟子说: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一段,我自从做小孩子到现在,总不曾明白懂得。现在我仔细看来,孟子的井田制并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亩。他所说的“公田”固是属于国家的田。但他的“私田”,仍是卿大夫士的禄田,是贵族的私产,不是农民的公产。种田的农夫乃是佃民,不是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禄”“分田制禄”二段便不可懂了。

  再看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一章,更可明白这个道理。孟子说: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照这样看来,孟子理想中耕田百亩的农夫,耕田的酬报,不过是仅够五人至九人的吃食,并不能“享有”这百亩之田。

  孟子所主张的,依我看来,只是想把当时佃户所种田,画清疆界,从头分配一番,不管田主是谁,都“截长补短”,重新做一遍经界的手续,使佃户都有平均的佃田,都觉得所佃的田比较是一种可靠的“恒产”,不致随着田主转来转去。孟子的计划,是要使佃田只管换主而佃户不换,故可说是恒产。后来的人不仔细研究,便把孟子的井田制认为一种共产制,这便大错了。

  汉民先生引加藤繁的话:“……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没有发生土地的所有权,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财产的样子‘所有’那些田地。……并没有公家当作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我们看《诗经》和《左传》都未曾发现这样田土的痕迹。”这段话实在不确。《诗经》里明明说过“人有土田,女覆夺之”。这还是西周的诗哩。《左传》里这样的证据更多了:

  成二年,卫人赏仲叔于奚以邑。

  襄二十六年,郑伯赐子展八邑,子座六邑。

  襄二十七年,公与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

  又宋左师请赏,公与之邑六十。

  又二十八年,与晏子邺殿其鄙六十,与北郭佐邑六十。

  又三十年,子产为政,伯石赂与之邑。

  《论语》也说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这种土地,人君可以随便赐人,人臣可以随便夺取,随便用来作贿赂,这还不可算是“当作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吗?汉民先生说王翦请田,萧何买田等事,都是晚周所无,似乎也错了。

  至于加藤繁说“孟子何至提出来在滕国君臣面前混说”一段,更不值一驳。即如三年之丧,滕国父兄明说“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孟子偏敢混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以上所说,只是要说明:

  (1)孟子自己实在不知道周代的田制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故只能含糊混说。

  (2)孟子自己主张的井田制,是想像出来的,没有历史的根据。

  (3)无论《诗经》的“公田”应作何解,孟子的“私田”并不是农夫享有的公产,仍是贵族的禄田。

  (4)孟子的井田制度不过是一种“经界”的计划,并不是“根本解决的”共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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